1303515 发表于 2018-7-15 14:33:29

2018对我国实行所得税一体化的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所得税因其在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有关所得税完善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研究也成为当前的热门课题。本文在阐明我国推行所得税一体化意义的基础上,讨论了实行所得税一体化的有利和不利条件,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一体化
一、实行所得税一体化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居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对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传统认识是指对公司利润课征所得税后,分配给股东个人的利润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在多大程度上征税,此举主要是避免对具有同一经济来源的所得重复征税。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对个人利益有很大的调节作用,所得课税一体化不仅可以简化税收管理程序和成本,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税种,制定相应的课税水平,协调不同税种间的关系,从而实现整体调控功能最优化目标。
二、我国实行所得税一体化的有利条件
(一)我国的税收结构及发展趋势为所得税一体化的推进提供了契机
在欧美等西方国家,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高达60%,而在我国却不足25%,随着我国财税制度改革,所得税势必会变得更加重要,这有利于推进所得税一体化;同时,随着国企的改革,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生力军的地位日益凸显,股份制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来源由原来的工资、薪金为主的劳动所得扩展到以股息、红利为主的资本所得,并且资本利得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为所得税一体化的推进提供了契机。
(二)我国减少经济性重复征税采取的财税措施为推行所得税一体化提供了制度基础
2000年1月1日之前,对国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造成重复征税。该日之后,只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2005年财政部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一定程度消除了上市公司股东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问题。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率降低为25%,使得个人股东负担的税负减轻了。这些减少重复征税的措施为推行所得税一体化税制改革提供了制度基础,也表明了我国向所得税一体化方向发展的趋向。
三、我国实行所得税一体化的不利因素
(一)内资企业重复征税问题严重
目前,我国所得税税制基本上是古典税制。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由于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其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也有天壤之别。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资企业,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征税。而对于分配利润的内资企业先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接受股息的居民公司需将该股息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25%的税率缴税,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内税法的规定,是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的重复征税,这与国际通行的做法背道而驰,加重了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利于我国的所得税推行一体化。
(二)我国税收体制不够健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种种不足
我国在2008年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也从2006年开始调整为1600元(之前为800元),2008年调整为2000元,2011年又调至3500元,同时调整了超额税率的税率、级次、级距,实现了所得税方面的重大改革。但是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种种问题,不利于所得税一体化的推行。例如,新的企业所得税存在对某些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不明确等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同样收入的纳税义务人由于收入来源渠道的不同会导致税负的不同,造成横向不公平;同时,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不考虑其家庭构成等实际情况,极易造成纵向不公平。
四、所得税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一)用免税法消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逐步推进归集抵免制
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低,鉴于归集抵免制的计算复杂且征管成本较高,大多数公司采用多投资、少分红的利润分配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对股息免税也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过大的影响,因此建议取消减免主体只局限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限制,同时采取免税法消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
在消除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重复征税中,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设立限制性条款,出台反避税法规则。从长远来看,归集抵免制能够较为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因此我国要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推行归集抵免制。
(二)所得税一体化与其他税收政策协调并行,税收调控能力会显著增强
美国、日本等国外发达国家在税制建设过程中,研究过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投资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但是,针对个别现象提出的税种一体化措施不能完全解决重复征税或调控缺位等问题,只有将诸税种一体化,才能避免目前各税种调控功能的交叉重复或调控缺位,实现调控功能的合理分布,有利于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例如,我国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三者统筹实施,因为三者的计税依据都是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得扣除法定减免项目后的余额,都是地方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三者统筹实施可以兼顾全国整体利益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从而可以更好地调节地区、城乡收入差距。
参考文献
安体富,王海勇.世界性公司所得税改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涉外税务,2007,(l).
徐进,杨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体化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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