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1254 发表于 2018-7-15 14:03:34

2018从一则案例评析“物权在手”的风险

  摘 要:世界经济仍然呈现乏力的态势,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上升,导致国际贸易风险加剧。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分析出口方以付款买单方式进行结算时所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物权在手;风险;不反对声明书;罚没期  出口企业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往往会采用付款买单的方式将货权控制在自己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款后,才将提单交予进口人,以便于其提货。此种交易由于物权控制在出口人手中,相对来讲是一种安全的结算方法。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对有关国家的贸易政策、交易习惯不了解,此种结算方式仍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在当前很多国家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出口企业有可能遭受较大损失。本文通过相关案例介绍,重点分析此种结算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 案例介绍  2011年9月,中国出口商A公司以CAD at sight结算方式向斯里兰卡出口一批香料(保质期两年)。货物到港后,买家突然提出支付方式变为D/A lO days,A公司接到对方通知后意识到风险,立即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对该进口人进行调查。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该买家近期已向多家中国出口企业提出类似要求;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由于该公司财务状况急剧恶化,这家公司已丧失提货并及时付款的能力。在对中国信保的调查结果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后,A公司拒绝了买家的要求,并迅速安排联系其他客户,准备将货物转卖。但在具体操作时,A公司发现进行转卖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根据斯里兰卡海关规定,如果出口人对已到目的港的货物申请退运或转卖,必须提交由原收货人开出的不反对声明书,如果出口人在处置到港货物时不能提交不反对声明书,则海关有权力拒绝对货物放行。这种规定在西亚、南亚和一些非洲国家比较常见,此规定实际上已经成为出口人在这些国家处置货物的主要障碍。  A公司了解到斯里兰卡海关此项规定后,立即与买方联系,进口商表示愿意配合出口商处理货物,并保证提供不反对声明书。但距海关罚没货物最后时限(各个国家对进口货物到港后允许的滞港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超过的滞港时间海关将对进口货物进行罚没并拍卖,以下简称罚没期)还有一个星期时,A公司发现进口商电话已经无法打通,此时A公司业务员才明白买家之前的保证是为了拖延时间,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A公司意识到此时已是关系货物存亡的关键时刻,立刻委托律师找到了进口商的办公地点,与进口方负责人进行面对面交涉。进口方故技重施,表面答应配合,但却没有作出实际行动。我方律师并未放弃最后的努力,采取了密集式上门面对面交涉的手段,终于迫使进口人在最后关头出具了不反对声明书。  在律师与进口方进行交涉时,A公司组织人员仔细研究了当地海关的具体规定,注意到了一些细节问题:第一,不反对声明书的抬头必须开给当地海关,而非货代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在发现这个问题后,A公司立即要求买方对声明书作出相应修改;第二,要求货代详细列明海关要求出具的所有文件,一次性向买家索要了银行未收汇证明等其他必须材料;第三,提前确认目的港货代经办及其联系方式(这个过程往往需要几日到一周的时间),因为退运材料和申请必须通过此人提交给海关。由于A公司提前预见并解决了可能出现的问题,为处理相关问题争取到宝贵的处理时间。  当取得不反对声明后,A公司立即着手办理退货手续,在获得海关退运批准后,一个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根据斯里兰卡海关规定,必须由原进口人在48小时之内向海关结清关税,如果是其他人代为缴纳,则会收取较高的额外罚金。对此费用,买家拒绝承担,也不愿意按要求与海关就此事进行书面沟通。面对此僵局,中国信保出面协调,A公司向买家出具了愿意分担该笔费用的保函,并由律师再次与买家面谈,督促买家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结清了费用,并最终履行完毕退运的所有程序,终于使该笔货物成功退运。  二、案例分析  (一)正确的预判了风险  本案例中当货物到港,而买家突然提出支付方式变为D/A lO days时,A公司立刻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及时预判到了可能的风险。CAD at sight结算方式,即交单付现,指的是买方付款后,卖方交单。买方付款是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该种结算方法下,卖方能够掌握货物,即物权在手,这种结算方式在卖方对买方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采用,对卖方具有保护作用。而D/A(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完全依靠的是买方自身的信用,风险较大。一旦买方不付款,则卖方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本案例中正是由于A公司业务人员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所以才能预判结算方式修改所带来的风险,进而采取后续手段进行补救。  (二)重视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  本案例A公司最后能收回货物,还得力于该公司重视对买方资信情况的调查。当对方提出修改结算方式时,卖方意识到了风险,但并没有立刻同意或拒绝该修改。虽然D/A结算方式存在风险,但如果进口商信用情况良好,也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对出口方扩大业务也是有一定益处的。正是出于上述考虑,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保公司对该进口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当发现进口商的财务状况存在较大问题时,拒绝了对方改变支付方式的要求。可以讲最终A公司能够最终将货物退运,跟该公司的风险意识强,重视对进口商资信的调查有直接关系。  (三)尊重进口国海关政策的规定  本案例的成功还在于,A公司对当进口国海关政策的尊重和了解。当A公司发现根据进口国海关规定,如果转卖或退运已到港货物,必须提交由原收货人开出的不反对声明书时,并没有抱怨和消极等待。而是采取了律师上门要求进口人开具不反对声明书等积极行动,并且在深入了解当地海关规定后严格按照当地海关规定要求进口人出具不反对声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从而避免了时间上的被动,打好了提前量。  (四)发挥信保公司的作用  本案例中,A公司积极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也是成功的关键。在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可能对国际市场行情、进口商自身财务、资信状况等信息不能充分了解,进而可能带来较大的信用风险。而信保公司有其自身的一套系统,能够清楚了解到国外企业的资信情况,正如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信保的调查在第一时间掌握了进口商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五)积极争取进口商的配合  本案例中A公司积极争取原进口商的配合是实现货物成功退运的重要步骤。A公司通过律师积极主动地与进口商进行严肃的面对面沟通,取得了原进口商开具抬头为海关的不反对声明,为货物的顺利转卖奠定了关键性的一步,并通过承诺分担办理清关相关费用的方式督促原进口商及时向海关结清了相关费用,并最终履行完毕退运的所有程序,协助A公司顺利完成了该笔货物的退运。  三、几点启示  (一)围绕买方拒收原因,合理选择减损方案  一般情况下买方拒收货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买方因短期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货款,但自身收货意愿较强,可以称为有心无力型;二是出于转嫁商业风险的考虑,在货物滞销、进口地市场价格下跌等情况下,买方拒绝提货,或以此要挟出口企业大幅度降价;三是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提货,如违反进口国法律政策规定、清关时遇到阻力等。  不管什么原因导致的拒收,即使物权在手都会给卖方造成风险甚至损失。出口企业在处理货物时可区别对待,遇到有心无力型买方,如果买方没有明显的破产或停业迹象,而货物转卖成本较高,或定制、贴牌生产的货物,可以考虑放货给原买方,并由原买方提供担保文件。对于有意大幅压低售价的情况,在买方表达不能收货的初期,卖方一方面要据理力争,另一方面应立即着手联系转卖或退运,避免因与买方拖延错过销售期或导致额外费用产生的损失。同时要了解当地的海关规定,如有规定要求买方出具不反对确认书的前提条件,要及时解决,避免增加损失的可能。  (二)要熟悉进口国的相关规定  如本案例中,出口到西亚、南亚等国家或地区,一旦货物到达目的港,如果需要退运或转运,上述国家海关会要求提供原买家书面同意证明才允许退运或转运;若货物无法正常退运或转运,海关将对货物进行罚没、拍卖。而且按当地规定,在拍卖时原买家还享有优先购置权,这种政策很容易导致贸易欺诈行为的发生。  出口商在向东南亚、中东等国家出口时一定要注意此类特殊规定,并且在办理退货转运时要注意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在海关的罚没期的时间规定,印度、斯里兰卡为30天,巴基斯坦为 90天,土耳其为45天,而伊朗是4个月,对超过罚没期未提取的货物,海关可以没收拍卖、分配、甚至销毁。所以出口商在遭遇拒收风险后应向货代确认货物的具体罚没日期,以准确把握货物处理的时间和时机。  (三)要加强和进口商的沟通联系  从上面案例我们看到,退运或转卖虽然是处置拒收货物的常规思路,但在有不反对声明书规定的国家,执行这种方案有很多不可控因素,处理时间长、人力物力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处理问题时要加强与原进口商的联系,取得原进口商的配合。实际上获得不反对声明书只是第一步,成功办理退运需要买家的全程配合。虽然理论上在买家不愿配合的情况下,出口商可凭买家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直接向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但实践中海关仅凭此类规定就给予批准的概率并不高。因此,如预计无法得到买家持续配合,则应力争通过谈判迫使买家一次性折扣提货。转卖亦是此情况下可以尝试的方案。  (四)加强与货代的沟通与合作  从上面案例可知,最后向海关提交货物退运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是由货代来完成的,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与货代进行沟通与合作,可能给出口商带来一定的损失。比如出口商与货代公司缺乏信任、或在货物运输费用承担问题、付款方式等方面未能提前达成协议,导致货代公司未能及时向海关提交退运申请等,增加了货物在港口的相关费用或使得货物被海关扣留,阻碍了货物的退运。严重的可能会出现在见提单COPY件付款支付下,买方指定货代擅自放单事件的发生。因此,出口方应加强与货代公司的沟通,建立相互信任、密切合作的关系,或卖方指定货代,为货物的顺利出卖与争取更高的利润奠定基础。  (五)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货物和可转卖性和处置成本  在实际业务中不是所有货物都能像本案例那样,在等待了漫长的海关程序后,货物还有转卖价值。对于转卖性较差的定制品、易腐变质的农产品、货物价值较低的产品等,应尽快通过给予买方一定折扣的方式与买家达成放货的协议(但是要在对方资信没有问题或第三方出具保函的前提下)。如果买家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通过签订还款协议或个人担保的方式放货给买家。对于保存时间相对较久、通用性较强的产品(如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才可以考虑采用转卖或退运的方案处理货物。  同时在处置货物的过程中要随时算好经济账。比如,退运货物的成本除了大家比较熟悉的滞港费、仓储费、海运费、律师佣金,还包括货物到港后的滞报费、滞箱费和转站费等,以及必要时为买家分摊或代付的关税和海关罚金。而且斯里兰卡海关还规定货物到港后一般应在3个晴天工作日完成货物装卸并支付装卸费,如果货物在到港7个晴天工作日之后托运人才完成交接货物,则需支付两倍的装卸费和交货费等。如果预计处置成本将超过减损后收益,则应理性的选择其他更经济的减损方法。  参考文献:  谷浩.浅析卖方利益险. 上海保险,1998,(2):16-17.  广银芳.从FORME产地证被拒付谈外贸单证的风险防范. 对外经贸实务,2010,(3):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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