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外水资源征税的经验做法与我国的征税障碍
摘要院随着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各国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力度逐步加强。征收水资源税有利于缓解水资源过度浪费与污染,协调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水资源征税制度仍不完善,征税标准也不科学。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国外水资源征税的先进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探析了我国水资源征税面临的障碍,并对如何借鉴国外经验、改善我国水资源征税提出了对策建议。关键词院国外水资源征税;经验分析;税费改革;借鉴
水资源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对公共健康、食物安全与能源环境等诸多问题具有重要影响,其可持续发展是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国外许多国家早已对水资源进行了有效管理,如通过开征水资源税方式,保护水生态环境与水资源,取得了良好成效。近年来,我国政府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也逐步加强。2016 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提出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将缴纳水费改为缴纳水资源税。7 月1 日,我国又全面推进了资源税改革,将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然而当前,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仍难以解决,地下水污染浪费与过度开采现象极为严重。因此,如何借鉴国外水资源征税有益经验,增强我国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力度,成为本文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国外水资源征税的主要经验做法
(一)水资源税的立法较为完善
国外许多国家均通过立法方式保障水资源税的开征,且水资源相关税法较为完善,明确了消费者与取用者的税收义务。德国政府对水资源保护较为重视,开征了水资源税与废水污染税,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包括《水平衡管理法》、《基本法》与《废水纳税法》等。其中《废水纳税法》中规定,根据废水的有害性,包括含量和浓度等来制定废水污染税率;2009年,德国政府颁布了联邦新水法,水务立法权限由原先的框架式升级为完整式。这些法案的颁布促使用水者为节约成本而降低用水量,如德国黑森州采用了较高的水资源税,有效降低了11%的用水量。同时,所缴纳的税款资金被联邦政府用于保护水资源,极大地提高了本国水体质量。
与德国相似,俄罗斯水资源税的立法也较为完善。俄罗斯水资源存在水质污染与区域分布不均匀的特征,因此政府颁布了《水资源使用收费条例》、《俄罗斯联邦税法》与《俄罗斯联邦水法典》等法案。例如,《俄罗斯联邦水法典》主要是针对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征税法案,规定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征税,将所征税费的80%用于水资源设施的恢复和保护,10%作为联邦水文生态专项基金;《俄罗斯联邦税法》中规定了水资源征税管理的具体内容,有效推进了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水资源税的征税标准较为合理
国外水资源税的征税标准较为合理,很多国家都会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水源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冬季取水征收标准低于夏季,地表水的征收标准低于地下水,水资源丰沛地区低于稀缺地区等。德国水资源税的征税标准根据地区、水源与用途,实行差异化的税率,如德国巴登- 符腾堡州取用地表水税率普遍低于地下水税率,且年取水量的多少对所缴纳税率具有决定作用。年取水量不足2000m3无需纳税;年取水量在2000m33000m3间,税率为50%;年取水量在3000m3 以上,需缴纳全部税率。巴登- 符腾堡州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征税标准,促进了该地水资源的有效管理。
荷兰水资源税的征税标准较为固定,采取税费并行方式。城市各城市水资源税费在1.17 欧元/m32.01 欧元/m3之间,平均水资源费用低于1.49 欧元/m3,其中增值税与自来水资源税每立方米共计0.2 欧元。当水资源受到污染时,需对已联入全国排污网络但要经水净化处理的,征收水资源净化税;对未联入全国排污网络的污染征收污染税。此外,不同地区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程度与实际情况,所设定的征收税率存在差异化。如荷兰24 个水务辖区根据差异化的水务工作耗资,所缴纳居民水系统税的税率也不同。2015年,荷兰居民平均每户缴纳水系统税的平均值为78 欧元,最高为116欧元,最低37欧元。
(三)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较为明确
国外许多国家根据自身水资源政策与实际情况,对课税对象和税率做了差异化规定与灵活设计,并把水资源税细分为不同税目,各国的共性是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覆盖面较广。以丹麦为例,该国水资源的征税主要体现在征收自来水税。其中,使用水资源生产自来水和饮用水的公司为自来水税纳税人,自来水税的负担者与征税对象实际为消费者,税率为5丹麦克郎/m3,相当于平均水价的15%-20%。当前,丹麦水资源治理从保护水源、供水、降低水损及污水处理全过程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据中国经济周刊显示,2016年丹麦每人年均用水量小于100 m3,成为全球人均用水量最少的国家。
与丹麦相似,荷兰对分别造成全国性和局部区域性水域污染的单位与个人,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对分别造成地表与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单位与个人,征收地表水污染税与地下水污染税。由于荷兰地表水的可供利用足够充足,因此该国仅对取用地下水的行为收取水费。荷兰地下水污染税的纳税人为开采地下水的机构和个人,抽取地下水的总量为计税依据,税率实行全国统一,饮用水企业的税率为0.34 荷兰盾/m3,个人和单位的税率为0.17荷兰盾/m3。据格罗宁根大学统计显示,截至2015 年初,荷兰共收取了13亿欧元的水税,其中城市居民与农场主分别支付了90%与10%。
(四)水资源征税的实施制度较为完备
国外完备的水资源征税实施制度,如取水许可证制度、水权制度和水资源收费制度等,是水资源征税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以取水许可证制度为例,德国汉堡州政府依据当地取水许可证授予或准许的最大取水量,向取用地下水的个人与单位征收水资源税。当个人或单位的实际取水量超过许可量时,水资源税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根据地下水的地区差异与水质情况,征收不同税率,如其他取水税率一般高于公共供水取水的税率。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 年,德国每人平均用水量为121m3/ 天,较1991 年减少23m3天。
再以水权制度为例,《俄罗斯联邦水法典》明确规定了水权,包括水体使用权与分类、所有权,以及水体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及终止条件。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规定了水的豁免使用权,即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豁免使用权。具体而言,即当水源处的引水或其他改造设施缺乏时,牲畜可直接饮用地表水;当生活用水不超过每天15000加仑时,集体或个人可享有豁免用水权,强化水资源管理,进而保证水权流转与水交易稳步进行。此外,荷兰的水资源制度较为完善,全国现已形成27 个负责征税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排污的431个市政当局,与负责供应饮用水的10个地区性水资源公司。
二、当前我国水资源征税面临的障碍
(一)资源浪费、污染严重区域及特种行业缺乏水资源征税制约我国水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地区,除河北与北京外均没有水资源征税制约。这两地对水资源征税的提出也较晚,分别为2016年5月与6 月。并且,直至2016 年7 月1 日,河北省才正式开始实施水资源征税改革的试点工作,成为我国最先对水资源征税的试点省份,具体规定为地表水征税规定不低于0.4元/m3,地下水征税平均不低于1.5 元/m3。而其他水资源浪费、污染严重地区,如深圳、西安、成都、青岛、天津和长春等,均没有具体的水资源征税的实际规定与制约。
除此之外,截止目前,除北京与河北外,我国高耗水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行业,不仅没有税费制约,且处于免征水资税的时期。2016年6月,北京市才决定对洗浴与公共娱乐等特殊行业征收地下热水资源税,税率为30元/m3。同年9 月,河北省规定对上述特种行业征收水资源税,税率仅为10元/m3。可见,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城市以及特种行业,均没有相应的水资源征税规制,致使水资源征税的具体实施难度较大。
(二)缺水地区水资源调度资金投入大,但征收税费较低
众所周知,受气候、地理与人文环境的影响,华北地区已成为当前我国水资源最为欠缺的区域。因而,为缓解华北地区水资源短缺与紧张状况,我国开展了针对华北地区的南水北调中、东线工程,投资额较大。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 年3 月底,我国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共投资2618.1 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54.2亿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106.5 亿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196.5亿元。以华北地区水资源最为紧张的北京市为例,据北京政务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 年5 月,在北京的重大工程建设中,南水北调配套项目共12 项,包含6 项配套水厂与6 项输水调蓄等工程,全部工程计划投资46亿元。
但是,当前我国对水资源征收的税费较低。以北京为例,截至2016 年11 月,北京市水资源费仍执行最低标准,对地表与地下水资源征收的税费分别为1.6 元/m3和4元/m3。其中,非居民地下水的税费仅为2.61元/m3。而北京市庞大的人口基数,致使当地人均税费低于全国其他多数地区,这样的征收体系并不科学合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水资源南水北调的资金消耗比较多,且水资源的税费偏低。
(三)自来水公司多数被外资控制,水资源征税进程缓慢
现阶段,我国多数自来水公司为外资控股,已形成外资垄断供水的初级形态。例如,截至2016年11月,法国威立雅水务仍控制着我国北京、成都、天津和昆明等20 余个城市的自来水公司,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50%的股权,呼和浩特地表与地下水厂51%的股权,兰州供水公司45%的股权等也为其拥有。并且,法国苏伊士集团现已在上海、青岛、沈阳、绍兴、泰兴等14 个城市建立起18 家合作公司,投入资金总额超过亿美元。其中,苏伊士在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占股60%。
外资公司控股我国自来水公司,可获得一系列政策优惠,包括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较内资企业低8%的所得税,以及允许外资企业长时间或多股份控股等。例如,威立雅水务集团收购了遵义市南、北郊水厂和海口第一水务有限公司49%的股份,并获得了长达30 年的特许合作经营权。我国多数自来水公司受外资控制,获得了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我国自来水厂基本处于外资垄断状态,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水资源征税的整体进程。
(四)政府对水资源保护的力度不足,征税制度尚未全面开展
尽管从2002 年起,我国已开始修订《水法》,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水资源税收的重视度较差,致使征税制度仍未全面开展。直至2013年,上海市才开始实行细化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总量控制指标。至2015 年,只有贵州在实施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且截止到2015年10 月,我国征收水资源税仍未提上日程。据中国改革论坛网显示,尽管2016 年5 月10 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但各界对水资源税改革的关注度仍不高。直至7 月1日,才开始在河北区域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另外,由于部分地区政府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致使水资源税费政策调整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水资源费政策调整不及时、对超采地区的规定不明确,以及为有效制止水资源的破坏与污染行为等。例如,山西与河南等省份,相关规则多年未有显著变动。再如,我国各省份中,对采矿业超采与一般地区实行水资源税费区别征收的省区较少,仅有黑龙江、陕西、江西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然而,河南、山东与天津等大多数超采严重的省份,仍未对水资源征税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当地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三、借鉴国外经验,改善我国水资源征税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水资源征税立法,合理安排水资源保护政策
完善的水资源征税立法,有利于保证水资源征税政策的有序开展。因此,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征税立法,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水资源征税立法。同时,应注重增强地方政府对水资源税费制定的话语权,合理安排水资源保护政策,取消不利于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安排,保证保护水资源政策在多方面的一致与协调性。此外,相关部门应逐步制定完备的水资源税额标准,如从量定额计征,以及针对地表水、地下水和特种行业的差异化标准征收等。在此过程中,应加强与既有税种的协调与配合,并结合多种经济手段,包括排污与收费权交易等,稳步推进以绿色税收为主的水资源综合调控系统形成。
(二)采用税费并存模式,实施阶梯式水资源税率
要准确界定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重视对水资源的价值体现。
采用税费并存模式,污水处理费应继续保持原先费用缴纳模式,按照污水排放数量,政府部门向使用者征收相关费用,而水资源费用应转化成水资源税费,且水资源开采者征税应涵盖矿泉水等相关开采者。同时,应采取水资源税和水价双重调节机制,针对一些地区水资源稀缺程度,确定具体税率;对水资源的再调节或是靠水价,应采取阶梯式、从量计征的方法。即使用水越多,水价也应越高。另外,征收水资源税应对节约水资源起到关键影响,确定水资源税的税率变得尤为重要。实行阶梯式税率,针对不同类型用户征收不同税率,划分成工业、生活以及农业等不同类型,将工业区别为耗水大行业与一般性行业等。
(三)创立水资源税收自动调节系统,激发资源市场活力
当前应创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水资源税收自动调节系统。一方面,完善财产行为税,促进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优化。有效调整与安排水资源制度,当水资源价格下跌、效益减少时,企业应降低纳税;当水资源价增长、企业效益提高时,要相应增大水资源税收。另一方面,充分展现水资源税合理承担原则,准确筹措集国家财政收入,有效调节水资源收益,援助企业出口过程中面临的生产运营困难,激发资源市场活力。并且,我国应依据水资源税费用平移原则,综合考虑水资源商品的市场价因素、补偿费用征收额以及水资源税,准确定位多类水资源商品的税率幅度。授权省级政府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创立水资源税收自动调节系统。
(四)建立水资源征税激励机制,扩大征税试点区域范围
应针对水资源征税试点与积极地区,建立水资源征税激励机制,从而吸引更多省份参与,不断扩大试点范围。一方面,我国应制定节约用水奖励资金,并按照鼓励标准,针对节约用水的省、区,依照年度节约水总量予以适当资金奖励;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或市、区,以及严格水资源监管与节水型考核优秀层级的不同市区与县城,实施差异化的奖励机制。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水资源征税试点工作的省份,按其水资源征税进展状况与表现,给予适度减免,并加强水资源征税试点工作与激励机制的宣传力度,大力推进其他省份的试点工作,以此实现我国水资源的全面征税。
(五)科学设计水资源税制体系,优化征税要素结构
税务部门应设计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税制体系,做好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工作,不断研究调整水资源税政策。政府应积极推行水资源税的清费立税,促使水资源保护费改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同时,应从纳税人、纳税依据、税收对象、征收环节等要素出发,进行资源税制结构优化。在水资源税纳税人确定上应借鉴法国水资源税的立法经验,将所有水资源开采者和顾客都确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据水资源的开采数或运用数,对一般与特殊行业的取用水纳税人征收相应水资源税。并且,水资源征税环节应开发与消费两个环节分别计征,完整处理好各因素之间的关系,优化征税要素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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