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3382 发表于 2018-7-15 11:50:39

2018信用证国际贸易论文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也是经贸专业的学生必须了解的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信用证国际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信用证软条款及自我风险防范措施
  摘要: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控制信用证。由于这类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软条款不是依靠弄虚作假,而是依靠其生效方式中隐藏着危险性条款它比假冒信用证和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更难识别。当受益人因信用证中有软条款而遇到麻烦时,货物或预付金已经出手,失去控制,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变幻莫测,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即使银行工作人员也很难注意和识别,所以对于初涉国际贸易结算的出口商,不法分子利用软条款来进行欺诈、拒付常常得逞。
  关键词:软条款、欺诈、伪造单据、生效
  一、用证软条款的不同类型
  (一)出于诈骗目的信用证软条款
  诈骗的信用证主要有以下特征:来证金额较大:一般交易的利润额较高,对被诈骗公司有很强的诱惑性;来证含有制约信用证受益人的软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并须与开证行存档的样本相符;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货物;开证申请人要求出口企业按金额的30%预付履约保证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买方获得预付款项后,即借故刁难:对货物品质横加挑剔,或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声称卖方交单的检验证书不符合开证行留存的样本,从终使受益人不能及时提交完整的出口单据给议付行议付,而期间那些预付款项已经到了开证申请人或中介人的手里,卖方遭受了巨大损失。
  (二)买方完全掌握信用证主动权的软条款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般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
  第一,规定信用证暂不生效。信用证中规定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背书形式通知受益人,按照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该是已生效的信用证,但是这类信用证软条款却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
  第二,信用证必须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这样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规定收到开证行指示方装运,开证申请人针对货物装运规定各类软条款。常见的几种有:定装运港、装运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规定船公司、船名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并不是为了坑害卖方,而是为了防范自己受骗。卖方在接受验货条款时还就注意以下几点:这种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货物不但不能延期。
  第三,开证申请人为控制货物质量开立的软条款。信用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里加一些较为严格的软条款,目的是验货,而且还要适当提前至少一周左右的时间;一定要争取装运前对于要求目的港检验的条款应慎重接受,在装运港验货一旦有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可以迅速调换,而货到目的港验货再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无法补救。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及其种类各有不同,所以在从事国际贸易时要细心分析并加以规避。
  (三)开证申请人为控制货物质量开立的软条款
  些信用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里加一些较为严格的软,目的是验货,而且还要适当提前至少一周左右的时间;一定要争取装运前对于要求目的港检验的条款应慎重接受,在装运港验货一旦有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可以迅速调换,而货到目的港验货再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无法补救。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及其种类各有不同,所以在从事国际贸易时要细心分析并加以规避。
  二、信用证欺诈在实践中主要表现
  (一)、对买方的欺诈
  在信用证欺诈中最为典型,最为普遍,一般表现为卖方单独或者同承运人以虚假单据骗取买方的货款。
  1.往往利用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方式对买方进行欺诈。所谓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尚未装船或尚未装完时,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到信用证所规定的实际装船期以前的装船日期。这两种提单均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签发的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从而对收货人(买方)构成欺诈行为。由于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都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提单,卖方可凭此要求银行议付货款,即使买方收货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迟延,也无法免除向银行偿还其已议付货款的责任,这往往会使买方蒙受巨大损失。
  2.伪造单证。上面已经谈到,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纸上交易,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证而非货物,而目前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单证很多都没有统一、固定的格式,对于熟谙进出口业务的诈骗犯而言,伪造单证以骗取货款是易如反掌的。由于银行没有识别假单证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保货物未上船的索赔,买主的损失往往很难挽回。
  3.交货不符的欺诈,即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装运完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而向银行出具的单据则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卖方用旧的、无衬垫的、发毒的拳击手套冒充合同规定的新手套交货,而向议付行出具的单据在表面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由此议付货款,致使买方蒙受重大损失。
  (二)、对卖方的欺诈
  主要表现为买方利用虚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骗取卖方的佣金、有的买卖合同中列有卖方一旦收到信用证后立即支付佣金、履约金的条款,如果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是虚假信用证,卖方的佣金、履约金自然便无返还的可能了。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又称陷井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往往存在会给卖方顺利结汇带来困难的条款,如要求船舶公司、船名、装运港、卸货港等需待开证人通知才能确定的规定,在开证人不及时通知的情况下,卖方就会损失质押金、拥金或履约金。例如某国内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了一项花岗岩砌石供货合同,总金额为1950万美元,美国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第16天开立信用证,其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在收到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才能进行。国内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即向美国公司指定人交付了合同履约质保金人民币260万元。但由于后来未得到开证行的装运通知,无法执行信用证,该质保金再也无法追回。
  (三)、对银行的欺诈
  主要表现为买卖双方相互勾结,由买方开立虚假信用证,卖方凭此骗取银行的出口打包货款,从而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三、对软条款的分析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就是银行在承诺付款时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的信用证,而使银行信用转变为商业信用,使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大大增加。那么我们为什么会收到带软条款的信用证呢?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办理开证手续时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办理的(注意合同中不应存在软条款),开证银行是根据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来开立信用证的,依此推论,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应当与买卖合同一致。可是,在实际业务当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的内容并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进口商或开证行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请开证时故意设立陷阱。软条款的制定只保证了进口商的权利,而对进口商日后付款的免除了责任,因此我们应格外仔细地对条款进行分析,因为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失误。
  (一)分析信用证的据条款
  原则中出口商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如果在信用证中规定要求由进口商确定单据的某些内容或出具某种单据,这对出口商是不利的。
  1.船期,提单上的被通知人、目的港名称等这些内容被要求由进口商通知开证行另外以修改信用证的形式告诉出口商。那么如果进口商不要求开证行做出如此的修改,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全面,这样出口商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结果这份信用证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作用。
  2.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必须核对进口商检验证明货物合同一致,或者必须提供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或者必须提交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签字的商检证等,总之,不管要求哪一种单据,其在该单据上的签字必须与进口商预先留在开证银行的签字式样相符。由于国际市场的不断变化,进口商会不会来验货是一个未知数,如果他不来,就根本提供不了以上单据。即使他来验货,其在该单据上的签字与其在银行预留是否相符,我们不得而知,这就好比我们在银行存款,预留在银行的密码只有存款人知道一样,他人无法知道,所以碰上这样的信用证,必须要求对方修改。
  3.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投保声明的回执即外国保险公司对我保险通知确认书。所谓投保通知书是指在进口商自办保险的交易中,出口商代进口商发给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的通知书。如果出口商要提交这种确认书,就需要在保险通知书发出后,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从国外寄回,在时间上很难掌握,这对我方极为不利。所以,对于这种条款一般不宜接受,应要求改为提交受益人的保险通知书副本。
  (二)、分析信用证中自相矛盾或很难做到或根本做不到的条款。
  1.不允许转船,却要求提单上注明转运港。这前后矛盾的提法,使出口商法适从,也根本做不到,因此必须修改。
  2.中规定提单目的港要加注指定码头。载货船舶是否能停靠指定码头是根据码头的条件,如水位高度、占用与否等,不是出口方能掌握和控制的,因而也必须修改。
  3.要求出口商提交的所有议付单据的日期必须早于买卖双方的合同日期等。我们知道,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在合同生效并在履行合同之中所产生的,日期不可能早于合同日期,收到这样的信用证,一定要求买方及时修改,不能因为这是明显的不符合逻辑的错误而付之一笑,这样,到那时提交带不符点的单据而遭到拒付,那就后悔莫及。
  (三)、信用证的付款指示,小心付款指示中的附加条件。
  1.商卖出货物并且得到货款后立即付款:实际上,进口商能否卖出货物,要看当地的市场行情,即使卖出货物,又是否能及时收回货款,也要看进口商客户的资信,收回了货款,他能否会主动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这实际是把银行信用降为商业信用,使出口商的权利大打折扣,增加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2.货物清关,或者在进口商领到进口许可证后付款。大家知道,货物清关,即进口商已从银行拿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并在海关办理了相关的进口手续,已经提取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如果这时再来付款,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商手里,对出口商相当不利。至于在进口商领取进口许可证后付款,这要根据进口商品的性质而定,有的商品领取进口证的手续相当复杂,何时才能领到进口许可证是个大问题,有的商品是国家限制或指定单位经营的,就根本领不到进口许可证,这将会使出口商陷入被动。
  3.证是背靠背信用证,在原证被支付后,我行立即付款。那么首先我们要知
  道什么叫背靠背信用证?背靠背信用证是出口商(这里指的是中间商)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做抵押,要求其银行(即中间商所在地银行)向实际的出口商开立的信用证,它是中间商为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而开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原证能否及时收汇,完全取决于原证项下的证证单单是否一致,原证的进口商和开证行的资信,原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开证行之间是否相互勾结。既然这些我们都不知道,也无法控制,因此我们不知道原证是否会被支付,所以在原证被支付后才付款不能接受。
  4.证在我行得到某某贷款后立即付款。我们知道信用证在开证行能否得到贷款,主要是根据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策和开证行的规定以及进口商的信誉,它是个未知数,所以我们也不能接受。这些条件都背离了信用证凭单付款的原则,尽管出口商做到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还是可能得不到收款的保证。总之,软条款涉及的问题很多,不同的信用证,其内容也各不相同,而且往往不属于买卖合同规定之内的要求,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失误。因此,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应格外认真并仔细地进行审核分析。
  四、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于客户风险的防范
  无论是买方卖方,还是银行,最重要的防范手段是做好充分的资信调查,使贸易建立在尽可能真实可信的商业关系上,以避免试图以信用证条款保证贸易安全的情况。如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取消,如确实不能取消,则要落实软条款实施的可能性,银行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应考虑对出口人融资,除非出口人已拿到软条款所对应的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另外,为防止“进口方”伪造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出口方及其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基本知识的学习,提高防伪鉴伪能力,保证自身安全。
  (二)防范单据风险
  要求出口方制单人员及银行审单人员熟知信用证及有关国际惯例知识,不断提高缮制及审查单据的水平,避免不符点的出现;进口方为防止出口方利用假单据行骗,可以要求出口方提供官方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检验证等。但这也并不是根除风险的良方。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指示开具的在规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根据国际惯例,受益人取得信用证金额的唯一条件是提供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的单据。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理由。因此,我们收到信用证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条款,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要求其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排除一切可能产生的不符点隐患。否则开证行很可能从单据的角度提出拒付,议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汇就缺乏良好的基础。“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受益人,除了加强审证、改证工作外,在制单过程中,还必须认真、仔细,严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各种单据,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三)防止发生银行风险
  商家应选择国际知名度高的、信誉卓著的银行。好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客户风险,因好的银行会选好客户。
  1.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同时,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2.调查开证贸易的真实性。首无调查出口企业其信誉如何,要求其提交必要的全套开证资料,特别是贸易合同,要仔细审核。同时,对进口商信誉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必要的证实和查询。
  3.银行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审查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4.银行还应与出口企业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作为银行有了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的意识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有理由相信信用证欺诈犯罪可以得到有力遏止。
  (四)防范国家风险
  所有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都应密切关注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尤其是相应贸易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以便从大环境、大前提下保证贸易的安全。随着国际贸的进一步发展,信用证结算面临的风险可能会更加复杂,需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水平。提高外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悉国际贸易的法律条款和国际惯例,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结算有关法律知识,学习进口商所在国家的外贸政策,可以更大程度的规避交易风险。另外,对于新加入结算队伍的人员要请富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他们充认识结算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另外,软条款形式多样,作为业务人员要注意搜集并整理案例,提高对软条款的分析和识别能力,使整个国家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
  参考文献:
  徐冬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4(1):63-70.
  朱敏.不同类型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应对.国际经贸探索.2004.20(1):64-66.
  马莉.信用证软条款风险与防范.金融论坛.2003(7):15-17.
  袁永友等.新编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144-190.中国商界2008年第六期
  徐峰、肖小文:国际海事欺诈的主要种类及防范,载国际经贸1996年第5期,第19页。
  张湘兰.信用证欺诈及其对策探讨
  吴百福等:《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杜
  陈哲:《软条款中杀机暗藏》,第160期《国际商报》
  邓宁锋《山西财经大学学报》第22卷期刊2000年12月
  涂维娟、黄伟[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财经科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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