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8389 发表于 2018-7-14 18:49:37

2018论中美高校研究基金的合作与发展

   改革开放25年来,中美之间的高等与学术交流主要表现在人员、项目、信息3大领域。在人员交流方面,主要有教授交流、学生交流、教授与学生交叉交流、中方行政管理人员培训、校长代表团互访等;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有合办国际研讨会、短期培训、合作授课、合作承认学分、合作授予学位、合作经营和管理大学等;在信息交流方面,主要是利用各自的图书馆和档案馆交流资料,包括馆际图书共享服务、图书定期互赠、远程教育信息互通、信息与软硬件共享等。但在上述3大领域之外还有一块“处女地”尚未得到系统而又全面的开发,那就是中美学者以大学为基地,共同申请美国基金会的基金,从事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将教授之间的研究合作演进为各大学的组织性行为。尽管一些中国学者和机构已成功地独立申请到美国的研究基金,但他们却较少尝试与美国教授合作申请研究基金,尤其是很少在中美高校之间,通过学校的组织性行为进行有系统、有规划、有组织的各学科领域的长期合作。显然,这是一种难度最大的合作方式,因为它要求合作双方具有共同的兴趣、高度的互信、长期的共事和顺畅的语言交流。
本文的第一、二部分将简要介绍美国大学科研部门的基本架构、主要功能和项目;第三部分具体探讨推动与组织中美学者合作申请研究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四部分则深入将这些必要性和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挑战与机会,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步骤、模式和等建议。笔者希望本文有助于填补中美高校学术交流的空白,拓展两国文化教育的合作领域。   
一、美国高校科研部门的组织结构
在讨论中美高校如何合作申请研究基金之前,有必要先介绍美国高校科研部门的结构和基本功能。在美国高校的科研活动中,学校科研部门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教授的独立自由的研究地位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所有教授试图得到校外基金会的研究资助时,都必须由学校出面予以协助和担保。这种需要学校担保的校外科研(sponsored research)资源,是美国高校教授从事科研的主要资金来源。但不同类型的大学设立了不同的科研管理结构,以适应不同的校外科研的规模。大致而言,美国的高校分为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型大学(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y)、授予硕士学位的综合性大学(Master's College and University)、本科生学院(Baccalaureate Colleges)、专科生学院(Associate's Colleges)、专业学院(Specialized Institutions)和印地安人部落学院(Trib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在此,笔者只侧重介绍前两类与科研密切相关的大学。
1994年,美国的“卡内基基金会”将研究性大学分为研究I型和II型大学(Carnegie Research University I and II)。研究I型大学的标准是每年至少得到4千万美元的各种联邦研究基金(Federal Fund),同时每年必须至少授予50个博士学位,并以科研作为学校的第一优先。在1994年,属于研究I型大学的公立大学有59所,私立大学有30所,包括哈佛、耶鲁等大学,总数为89所。研究II型大学的标准与I型只有一点不同,即得到联邦基金会的基金降低到每年1千5百万至4千万美元,在1994年,这类大学的总数为37所。   
能否挤进研究型大学,关键在于获取联邦研究基金数额的多寡,因为联邦研究基金的成功获取,基本上代表了一所大学的研究力量、研究设备、研究队伍、研究资源和研究项目的综合水平。2000年,“卡内基基金会”对研究型大学的名称与标准作了修订。原先的研究I型大学改名为“全面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型大学”(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ies-Extensive),其主要标准是必须每年至少授予50个博士学位,并涵盖15个主要学术领域。原先的研究II型大学改名为“集中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型大学”(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ies-Intensive),这类大学必须每年在3个或更多的学术领域授予10个以上的博士学位,或是不限专业数量,但必须每年授予20个博士学位。按照新的标准,第一类研究型大学的数量从89所增加到151所,占全美高校总数(3,941所)的3.8%,第二类研究型大学的数量从37所剧增到110所,占总数的2.8%。
2000年的新标准不再将获取联邦基金会的资金数额列为评判标准。“卡内基基金会”的理由有两点。第一,联邦基金获取的多寡不能全面反映一个研究型大学的研究水平,因为许多学校依赖的是非联邦基金会的研究基金(如州立和私人基金会等),而且许多专业(如人文)不可能得到很多的联邦基金,何况联邦基金对每个大学的资助是每年不断变动的,难以作为恒定的评判指数。第二,从1993年起“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不再公布各大学全部学科获取联邦基金的数据报告,而只提供各大学得到科学和工程方面的联邦基金的数据,这样原来的分类就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每个大学获取联邦基金的准确数据了。   
2000年后,“卡内基基金会”也将授予硕士学位的综合性大学分为两类。一是授予硕士I型大学(Master'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其主要标准是必须在3个或更多的专业每年授予硕士学位40个或40个以上,如笔者所在的宾州西切斯特大学,全美一共有此类大学496所,占总数的12.6%。二是授予硕士II型大学(Master'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它们必须每年授予20个或20个以上的硕士学位,专业数量不限,全美共有115所,占总数的2.9%。
在科研基金合作方面,中国的大学可能寻求合作的美国大学,主要就是上述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大学,其总数为872所,占全美高校总数的22.1%。
就学校科研部门的结构设置而言,在“全面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型大学”或研究I型大学,主管全校科研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是副校长(Vice President for Research),其位置一般是全校的第三把手,仅次于校长和主管学术的第一副校长兼教务长(Provost)。主管科研副校长的主要业务通常包括6方面:第一是获取研究基金前(pre-award)的服务,包括提供基金会信息、协助教授完成基金申请书、提供研究基金方面的专业培训、设计基金报告预算、监督基金申请报告符合联邦政府各项、协调基金会与研究学者的关系等;第二是获取研究基金后(post-award)的服务,包括建立基金的专门帐户、管理基金的各类开支、接待和处理基金会的查账和审计、负责研究基金的管理费(IDC)、递交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等;第三是对外公关与联系,主要致力于发展学校与联邦政府、国会、州政府、社区、、兄弟院校和各基金会的关系,包括雇佣专业的游说人士,向国会议员争取专门基金拨款(earmark);第四是处理和仲裁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各种道德和法律纠纷,包括知识产权、利益冲突、研究行为失误、动物权利、危险物品管理、个人隐私等;第五是推动研究成果的产业化,许多研究型大学通过建立“研究公园”(Research Park),提供专利和商标服务、开发与企业的合同,并为教授的科研成果提供孵化器服务等;第六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学校的科研政策、协调学校各学院之间的关系、管理全校的所有研究所、研究中心、中心实验室、交叉学科研究项目,提供各类支持教授研究的校内基金和奖励。

许多研究型大学还设立了独立于大学的研究基金会(research foundation),以便独立地管理所有的研究基金,其主要职责是分管上述的第一类(pre-award)和第二类(post-award)业务,这样就减轻了主管科研副校长的任务。“集中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性型大学”或研究II型大学一般不设专门主管科研的副校长,而是设置向第一副校长兼教务长负责的副教务长一职(Vice Provost for Research)。而那些授予硕士学位I型和II型大学则往往在教务长下设一位主管科研的准副校长(Associate Vice President for Research),或在研究生院设一个专职的副院长,负责学校的科研事宜。许多授予硕士学位的大学的Post-Award事务主要由学校的财务部门承担,并向主管财务和行政的副校长负责(Vice President for Fiscal Affairs and Administration),而不是向教务长负责。同时,授予硕士学位的大学一般没有“研究公园”,对研究成果产业化的要求也不高。但在授予硕士学位的大学中主管科研的准副校长与研究型大学的准副校长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前者是学校有关科研事务的最高和最终负责人,一旦出现任何违反联邦法律的事件,要坐牢的不是主管学术的第一副校长,而是主管科研的准副校长;而在研究型大学,一般有4至5位分管科研的准副校长,最终负责人是主管科研的副校长,而不是准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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