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999—2000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先秦、秦汉
形态及其变革,土地赋税制度殷周社会性质:在1999年底天津举行的“社会形态及相关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早期社会性质是讨论的焦点之一,会后也陆续有争鸣文章刊发。朱凤翰《从生产方式看商周社会形态》(00/2)提出,如果保留“封建社会”的提法,则中国古代典型的封建社会应是西周,商后期社会不宜称奴隶社会,但是否封建制度,仍不明朗。战国以后社会应从“封建社会”这一名词脱离开。晁福林也主张中国没有经历奴隶社会,但他认为商代是氏族封建制的典型阶段(商代社会性质研究/史学理论研究99/1)。王和提出《从突破部族社会桎梏的意义认识周初变革》(史学月刊/00/3)。董立章认为《西周并非实行种族奴隶制》(华南师大学报00/2),因为殷周同祖,三代实行的是战俘奴隶制。李根蟠从《齐语》和《小匡》的有关记载比较切入,论证了西周的士农区别,指出当时的“士”是封建等级制下的下层贵族。(从《齐语》和《小匡》看周代的士农关系——“西周士为自由民”说质疑/中国经济史研究99/4)。
战国秦汉的社会变革:李根蟠系统地论述了《春秋战国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和地主制经济的形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黄今言比较深入地了《汉代庶民地主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同前)。此外还有傅兆君的《论春秋战国时期城乡对立运动的发展与经济制度的创新》(中国史研究99/4)和叶行昆的《论商鞅变法与制度创新》(财经研究99/2)。
社会组织:林甘泉论述了《秦汉帝国的民间社区和民间组织》(新燕京学报00/5),指出乡里具有基层行政组织与民间社区的双重角色,分析了民间社区的公共生活、自治功能及其与封建国家的关系。王彦辉探讨了《汉代豪民与乡里政权》(史学月刊00/2)的关系。马新《记两汉乡村社会中的宗族》(文史哲00/4)认为,两汉宗族是以父权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宗法共同体,把持乡里,州县行政,成为相对独立的、集政治、经济、武装于一体的社会单位。它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势力的发展是导致了东汉王朝瓦解的重要原因。仝晰纲也探讨了《春秋战国时期乡村社区的变异及其社会职能》(文史哲99/4)。
土地制度
:袁林推出了《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00/1),该书涉及广泛的方面,力图从新的角度提出和论述新的问题,除绪言外,全书29?3万字,分六章,依次为:所有制理论问题(包括所有制问题、社会形态问题、前资本主义公社问题)、西周土地制度研究、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的变革、战国土地制度研究、“井田”论研究、国家授田制的演化和最后消亡。
李学功的《世纪回眸:井田制问题的再认识》(青海师范大学学报/99/1),肯定了井田制的存在。赵云旗进行了《中国土地买卖起源再探讨》(学术月刊99/1),根据陕西岐山出土的铜器铭文,认为中国土地买卖起源于西周中叶恭王时期,发展于商鞅变法之后。
赋税财政制度:
“初税亩”这个老话题又有新争议。晁福林《论“初税亩”》( 文史哲99/6)认为,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与当时该国的政治发展密切相关,它只是谋划中的事,并未付诸实施。鲁国土地赋税制度的真正变革,是春秋晚期的“用田赋”。 尚友萍主张“初税亩”是对私田中的休闲田和非休闲田一律收税,从而改变了以前只征收一夫百亩的税制。(论“初税亩”/河北大学学报00/6)。刘雪河则认为《先秦实物地租并不起源于“初税亩”》(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99/1)。李根蟠《周人“百亩而彻”解》(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99/4),指出“彻”法是周代实行的与土地规划分配相联系的、有固定税率的一种租税制度。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它是与公田私田划分相联系的限额劳役地租制,这时候的“彻”法也就是“藉”法或“助”法。春秋中期以后,税亩制代替了藉田制,地租形态变了,但“彻”法的一些基本特点仍然保留,“彻”的名称也延续了下来。黄天华《论秦代赋税结构及其变革》(广东社会00/6)认为秦代首创赋税与徭役并行制,田租、口赋和徭役是其三大支柱。这方面的文章还有:刘源/商代祭祀所用牺牲的纳贡与征收/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一辑1999;黄天华/论秦代赋税结构及其沿革/广东社会科学00/6;沈颂金/秦代漕运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00/4;李桓全/也谈两汉田税的征收方式——与臧知非先生商榷/江西师范大学学报00/1(文章批评了两汉“亩收三升,按百亩征收”的说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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