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清苑县供销合作社改制研究
;论文提要:河北省清苑县供销社创建于抗日战争初期,在战争年代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供销合作社为支援革命战争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建国以后,供销社曾两度改变性质,成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并代理国家垄断了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经营。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供销社的垄断被打破,供销社的经营出现了严重的困难。为了把供销社办下去,清苑县供销社对经营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本文主要论述了清苑县供销社和改革的过程。关键词:供销社、垄断、改革、改制
建国以来的50多年里,供销合作社所经历的曲折而巨大的变化,可以说是我国体制变革的一个缩影。在从新民主主义经济向计划经济过渡和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业流通和城乡交流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在1978年以后的经济体制转轨和在未来市场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社情况如何和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是一个有待和解决的。
河北省清苑县供销合作社创建于抗日战争初期,是我国建立最早的供销合作社之一。在战争年代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供销合作社为支援革命战争和发展根据地农民的生产、改善人民的生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建国以后,清苑县供销社的机构多次发生变化,发展过程曲折而复杂。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家的扶持和它在全县商品流通中的垄断地位,日子是好过的。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把供销社放进商品经济的汪洋大海,面对着瞬息万变和激烈竞争的市场,供销社的困难大大地增加了。为了把供销社继续办下去,清苑县供销合作社正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苦斗着。本文试图通过对清苑县供销合作社过去和今天状况的论述,提供一个可供实证研究的样本。
一、 清苑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二、
清苑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系统包括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社或县联社)、县社直属各公司(简称直属公司或公司),以及各乡镇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简称基层社)。公司和基层社受县社领导,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发展过程方面,三部分又都有各自的特点。
1、县联合社。清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前身“水灾救济委员会”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创建的。1938年5月底,唐河发水使北王力一带的农民断粮断草,县财政科科员刘国栋根据县政府指示,组织4位农民成立“水灾救济委员会”购粮、运粮、放粮。由于为农民解决了燃眉之急,这个委员会成为农民心目中的救星被保留下来。当年9月“水灾救济委员会”改称“平调局”。1939年2月,平调局改称贸易局。10月,在贸易局基础上成立清苑县“县联社筹备处”。1941年1月,为便于领导抗日,经中共冀中区委批准,清苑县以保(定)张(登)公路为界,分为清苑、之光两县,两县分别建有县联社筹备处。8月,之光县召开首次社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之光县联社,设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各1名。理事会设、业务、、组织4部。1943年,清苑县联社筹备处、之光县联社改称“隐蔽经济斗争部”。1944年底,清苑、之光两县隐蔽经济斗争部合并改称平原联合社,下设信用部、业务部、会计部。1947年,平原联合社改称生产推进社,社内设秘书室、业务股、会计股、组训股,下设6个分社。1950年1月,生产推进社改称合作社,设有信用部、贸易科、采购科、组导科、人事科、计划科、财务科,下设6个办事处。1951年9月改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恢复理事会、监事会建置。1958年8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入商业局成为国营商业。1961年8月与商业局分离,恢复集体商业性质,设办公室、业务科、财务科、计统科、物价科、人事科、组检科、储运科。1969年9月,再次与商业局合并。1983年5月,再次与商业局分离,恢复建立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86年设秘书、业务、财务、物价、生产服务、基层服务指导、人事、经检8科和监事会、办公室。1987年成立保卫科(2002年3月并入业务科),取消监事会,成立监察科。1988年成立审计科,与财务科一起办公,称为财务审计科,1991年以后又恢复为财务科。1992年成立体改办公室,1994年体改办公室并入基层科。1992年成立党委,取消理事会,成立社委会。2002年4月,县联合社有社委会、党委,联合社下设办公室、监察科、人事科、业务科、财务科、基层服务指导科6个科室。
2、基层社。基层社是从以村为单位的村联社、自营社和多村联合的联村社发展而来的。1939年10月,在解放区和游击区内共建村联社10个,入社社员1269名。1940年,全县83%的村庄相继建立村联社。1941年8月,之光县198个村建立村联社164个。 1949年全县341个自然村有222个村建有村联社。1951年11月全县有自营社34个,联村社29个。1952年6月,整顿村联社、自营社,将小并大,合并为28个联村基层合作社 (简称基层社)。1953年1月,合并为22个。1957年10月,基层社随乡分并为21个中心商店。1958年8月县联社并入商业局后,基层供销社也由集体合作社组织一跃为国营商业,但变相为人民公社的供销部。1961年,县联合社与商业局第一次分离后,基层供销社重新恢复集体商业性质。1965年,基层供销社设有21个门市部,13个分销部。1969年9月,县联社再次与商业局合并后,各基层供销社重新纳入国营商业轨道。 1970年4月,基层供销社增加到39个,村代购代销点158个,从业人员331名,年营业额293.3万元。1983年5月,再次与商业局分离,仍为县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1986年全县基层供销社39个,分销店59个,代销点71个,职工1247人。 2002年4月,全县有18个基层供销社 ,17个分社,在岗职工750人。
3、直属公司。县联社的直属公司初期称为“经理部”。它是县联社本身具体业务的经营机构,财务上独立核算,但经营成果属于县联社。公司设置最早为1953年8月的“供销经理部”,内设土产经理部、生产资料一、二、三经理部、日用杂品经理部和原棉经理部。1957年6月经合并组编设生产资料经理部、棉麻经理部和食品副食经理部。1958年并入商业局生产资料经理部。1961年4月县社与商业局首次分离的前夕,重新组建土产日杂经理部、生产资料公司和副食经理部。1965年保定地区供销社对县基层供销社实行跨供后各公司(经理部)被取消,其职能由保定地区供销社下属公司代替。县社在县城设综合经理部。 县社与商业局第二次合并期间的1971年2月建土产公司和棉麻公司,1977年4月建生产资料公司。1983年5月县社与商业局第二次分开之后,7月建副食品公司和联合购销公司。1984年5月建回收公司。1987年1月建公司级的清华旅社。1989年建日杂公司和金属公司。1993年成立了瑞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贸易公司和品公司。1999年又成立农业服务中心。
二、与商业局两次合分使供销社受到的损失
建国初期,清苑县商品流通的主体是供销社而不是国营商业(商业局到1958年春天才成立),从供应农村的工业品到农产品的购销,主要是通过供销社的渠道。在县的商品流通中,供销社经营额占相当大的比重。此外,由于当时我国的工业还不发达,许多东西还靠手工业制造,所以供销社还搞一些手工业和加工工业,如办酒厂、副食品加工、农具制造、抄纸等等。此外,因当时的服务业也不发达,供销社还办一些饭馆、浴池等。总之,供销社在满足人民生活和促进农业生产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958年8月,在“大跃进”的经济体制变革中,供销合作社并入商业局(1958年春县里才撤销工商局,成立商业局),全县商业统一由商业局管理。其中县联社建立百货公司和综合商店,基层社则改为国营中心商店。到1961年8月,随着国民经济和经济体制的调整,供销合作社又从县商业局分离出来,恢复了集体经济的性质。1969年9月,在“文革”的机构变动中,供销合作社再次并入商业局(先称“商业站”),成为国营商业。1983年5月,在改革开放中,合作社又一次分离出来,恢复集体经济性质,但此时的商业局已经是一个强大的经济实体,控制了清苑的商业,尤其是批发,取代了建国初期供销合作社联社的地位。
供销社与商业局两次合并,有利的方面是供销社“一步登天”,在业务方面受到国家经济政策更大的扶持;在待遇方面,职工们由享受集体待遇升级为享受全民待遇。但是,合并改变了供销社的性质,把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变成了国家的商业机构,等于平调了社员的财产。而且,供销社与商业局一分离,就出现了许多弊端,供销社在业务、人员,经营场地等方面都受到了很大损失。
在业务方面。供销社与商业局分离后,商业局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把好的业务,利大的业务,都留了下来。坏的业务,利小的业务,分配给供销社。例如:供销社的酒厂、屠宰厂,在分离时都归了商业局。合并前,供销社亦经营烟酒批发,分离后,商业局将其垄断。再如:合并前紧俏品如自行车等的批发业务,由于供销社的服务对象是乡下的广大农民,商业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县城居民,因此,按服务对象人口分配批发物资,供销社可得到的份额比商业局大得多,占80%左右。但是分离后,商业局凭借其权力,不仅自行车,凡是市场上的紧销工业品,商业局基本都不再按人口比例分配,而是自己多留。
在经营场地方面。合并前,供销社在县城和乡镇都有门面房,在县城的商业区的中心有位置很好的门市部。供销社与商业局一分离,商业局将原供销社的地理位置最好的门市部无偿占有,包括地皮及地上的房屋和设备。按地皮算,商业局占有供销社的面积,在县城约有80亩,在乡镇约有20亩。
在人员方面。供销社与商业局合并,造成了供销社职工的“官商”作风,与商业局分离之后,“官商”作风在相当长时期内仍不能消除,了与农民的关系;其次供销社与商业局分离时,商业局将原来供销社的一些业务骨干留在商业局,削弱了供销社的力量;再次,通过两合两分的过程,不仅使供销社职工思想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混乱,而且还使他们在为农服务的业务上也比以前生疏,不能在短时期内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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