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60764 发表于 2018-7-14 17:33:21

2018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三会四权;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问题是困扰我国城市商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虽有所改善,但治理效率仍然低下。资本的开放,使得城市商业银行迈入的行列,为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和治理效率提高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代理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户、城市居民和地方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 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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