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德国企业治理模式对我国构建国企治理结构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德国企业治理模式;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启示论文摘要:德国企业治理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强调股东和雇员共同治理;在共同治理中,股东和雇员拥有同等权力;企业治理人员结构由规定。受德国企业治理模式启发,我国国有企业应确定为股东、雇员和债权人共同治理。
在世界各国企业治理模式中,德国企业治理模式最具特色。这种特色使德国企业的效率高、活力大和竞争力强,因此,对德国企业治理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它将启示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构建。
一、德国企业治理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迅速恢复后就快速发展,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我认为,这主要得益于德国企业治理模式的优势。
(一)德国企业治理模式分析
德国企业治理模式经历了以下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企业初级治理——雇员委员会参与企业治理模式。200多年前,德国空想主义者曾提出过雇员企业的设想。1848年,在法兰克福国民议事会讨论《营业法》时,有人提出在企业建立雇员委员会作为参与企业治理的机构,但是没有被采纳。到1891年,德国重新修改《营业法》后,又开始允许企业设立雇员委员会作为参与企业治理的机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政府规定,凡是与军务生产有关的企业,一旦雇员超过50人,就必须设立企业雇员委员会。雇员参与企业治理模式开始实行。1933年,德国纳粹分子取消了企业雇员委员会,雇员参与企业治理停止。
1952年,德国议会通过了《企业制度法》。该法规定,在非煤炭和非钢铁行业中设立雇员委员会参与企业治理。雇员委员会由雇员代表组成。每个雇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雇员委员会参与企业治理的权利主要涉及:企业规章制度、雇员工作时间、雇员休假、雇员评价、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健康保护、分配资方提供的住房或解除租约、雇员工资和奖金等。另外,在雇员的工作岗位、、解雇等方面,资方也要听取雇员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个阶段:企业高级治理——雇员参与企业治理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军对战败的德国实行了联合控制。当时德国的主要矿山企业都分布在由英国军队管辖的鲁尔河地区。雇员参与企业治理模式开始在这一地区的企业中实施。
雇员参与企业治理模式最初是在千人以上的煤炭和钢铁企业实施的。1950年1月16日,盟军军事委员会把这些企业移交给德国。按当时德国的公司法,这些企业实施雇员参与企业治理是不合法的。但是,迫于工会以组织雇员罢工相要挟,德国议会于1951年通过了《煤炭和钢铁行业参与决定法》,使这些企业实施的雇员参与企业治理制度合法化。但是,非煤炭和非钢铁类型的企业却不实行雇员参与企业治理制度。
在煤炭和钢铁行业中,雇员参与企业治理模式是雇员代表(工会代表和雇员代表)进入监事会(德国企业监事会的职能相当于我国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在监事会中,雇员代表人数同股东代表人数相等。监事的总人数视企业的规模确定。对于较小的企业,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对于较大的企业,监事会由15名或21名监事组成。由于雇员监事人数与股东监事人数相等,所以监事会应在雇员监事和股东监事到位以后,再向股东大会推荐1名中立的监事,即所谓的第11名、或第15名、或第21名监事。
20世纪70年代后期,德国将雇员参与企业治理制度扩大到非煤炭和非钢铁企业。至此,德国几乎全部企业都实施了雇员参与企业治理制度。1976年,德国议会批准了《联合决定法》,该法规定,在2000人以上的非煤炭和非钢铁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雇员参与企业治理制度,即雇员代表要进入公司的监事会。在监事会中,资方和劳方的代表人数要相等。监事会的人数或规模,根据企业雇员的人数确定。在雇员人数为2000人以上、10000人以内时,监事会由12人组成;在雇员人数为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内时,监事会由16人组成;在雇员人数在20000人以上时,监事会由20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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