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论构建新时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
论文关键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和谐论文摘要: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我国劳资关系总体上是健康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由此引发了私营企业劳资矛盾频发,劳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日益增多,成为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调整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关键是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策的调整、法制的完善、结构优化的整合作用,我国私营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日益突显,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和谐的劳资关系既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持续平稳、良性发展的条件。因此,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构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是确保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新时期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当前,我国劳动力的基本国情是“资本短缺、劳动过剩”,这就使资方在社会、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劳方处于弱势地位。在私营企业里,企业主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权和分配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分配,都是资方的事。而劳动者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仅仅依靠出卖劳动力而获取工资,他们是无权过问这些事的。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虽然拥有较高的薪水或部分股权,但仍然不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一些职工虽然持有企业的部分股份,但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企业的主要者手中。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很小,无力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在社会上,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私营企业主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还可以入党。因而,许多私营企业主积极要求入党并成为中共党员,有些人积极参与人大、政协工作,已成为各级人大、政协委员,逐渐进入国家权力中心。而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大部分是农民工或失业、下岗工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民的收入偏低,没有社会保障,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从公有制企业中分离出来的失业、下岗工人大多是年龄偏大、层次较低、拥有技术较少的普通工人,他们的社会地位也较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说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但由于他们的收入在整个社会中处于中下水平,处于政治权力的边缘。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的维权呼声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只有到了影响生产、影响社会稳定的时候,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与解决。
(二)政府缺乏有效的干预与介入
首先,政府的管理理念和行为与社会利益的实现目标相偏离。长期以来,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把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指标作为管理的重要目标,其制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基本上是靠以廉价的土地与劳动力为代价的一种要素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因而在解决劳资关系矛盾问题上存在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地方政府担心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进行管理会影响经济发展,甚至有人认为,私营企业工人受剥削、权益受侵犯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担心加强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管,会导致私营企业主转移资本、异地投资,影响本地的GDP增长、目标的实现,进而影响其政绩考核结果。由于这种利益目标的驱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的侵权行为采取不作为或作为不足。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本应该发挥政府在调节劳资矛盾方面的主导作用,由于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更加助长了劳资关系中雇主一方的主导作用。其次,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薄弱。合理的制度的设计、法规的贯彻实施都要有监督体制作为保障,劳动监察制度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4年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措施。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已经由直接配置劳动力资源向强化劳动监察方向转变。然而,目前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投入劳动监察的力量相当不足,以至使劳动监察作用的发挥不够。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0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万人。国际上,一般是按5000~10000职工配备一个劳动监察员。如果按1万职工配备1个劳动监察员计算,2004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26476万人,全国专职劳动监察员人数保守估计尚缺7476人。这种现状使得劳动监察部门对私营企业劳动、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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