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宏观环境分析
[论文关键词]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宏观
[论文摘要]在中国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剩余劳动力实现长期稳定就业是一个重要问题。在与此相关的诸多问题中,需要首先对转移就业面临的宏观环境进行分析,重点是与之直接相关的那些、政策和制度环境。
一、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宏观经济环境
从理论上分析,只有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到足以使农业劳动力所创造的产品自给有余,并能为其它非农产业提供生产原料和为其劳动力提供口粮时,非农产业才具有持续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和潜力。另外,其它非农产业的持续发展还必须建立在其生产和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上,而再生产的核心是社会总产品的实现,即社会总需求的实现。从社会总需求的构成看,既包括非农产业的总需求也包括农业总需求。无论那一方总需求不足而致社会总需求得不到实现,非农产业都无法发挥生产扩大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收作用。可见,农业生产的基础性作用和非农业生产的扩张作用是否相互配合,能否协调发展将直接决定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现程度。对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就按照马克思为我们提供的这种理论支持为思路进行。分别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总需求的实现两个方面展开。
首先,农业生产的关键是粮食生产。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把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建立在对粮食的进口依赖上。据相关,从2001到2003年,我国粮食年均总产量已经下降了1074亿斤,只有8936亿斤。粮食产量降自1990年以来最低水平。依据国内外专家和机构的判断和预测,我国粮食的需求量将不断上升,粮食供求偏紧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除去可能造成粮食内给不足的其它原因,诸如征地增加、耕地减少等与土地直接相关的因素外,恐怕粮食供给不足与粮食生产努力不够和劳动力投入不高有直接关系。粮食生产必须维持一定的人地比例,不仅包括量的方面还包括质的方面。与此相反的是,从我国南方开始的弃田和抛荒现象正逐渐蔓延,如1992年安徽省巢湖地区全年抛荒达4.56万户,共计抛荒11.2万亩。1999年上升为24万亩,其中常年抛荒占13亩,属季节性抛荒占11万亩,常年抛荒的趋势还在不断上升。这就很难从劳动力数量上保证对粮食生产的维持和发展。另外,越来越多无论是年龄还是体力智力要求都不在农业必要劳动力范围内的老人、妇女和儿童承担了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的骨干力量。面对如此情况,寄希望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补足农业劳动投入不足可能对农业造成的损失恐怕是无论如何也不现实的。因此,必须考虑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可能对粮食生产安全造成的损害。如果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成为城市经济增长推动力的同时又成为农业生产衰败的损害力量,那么建立在这一前提下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模式必定是违背农业和非农业和谐发展原则的,也会对剩余劳动力的进一步持续转移就业形成阻力。
其次,内需不足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尤其2004年,内需的两个方面即消费与增长呈现严重的不平衡增长态势。如果投资高增长长期得不到最终需求的积极配合,将使内需不足的矛盾更加凸现。而内需不足将直接关系到非农产业总产品的最终实现问题。内需不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需求不足。目前,农村消费水平还很低,不仅反映在需求数量上,还表现在需求结构上。据研究,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我国农村目前的消费水平仅相当于城镇居民12年前的水平;城乡消费结构上存在巨大的消费断层。城乡消费总量和结构之间的差距也很大,到2002年,城市居民消费支出是农村居民的近3.5倍,而农村消费支出用于粮食的比重仍然占到其全部消费支出的一半。这既反映了农村经济落后,也反映出农村的巨大潜在需求。经济增长对农村市场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开拓农村市场成为扩大内需的关键,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增收难正日益成为启动农村需求的主要制约因素。如果农村巨大的需求潜力难以发挥,非农产业的总产品得不到完全实现,势必会阻碍部门和行业扩张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收,甚至在许多城镇企业内部还不可避免地出现内退、下岗等现象,而且这部分剩余劳动力数量也不在少数。增收困难又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农民通过转移劳动力获取非农就业收入的行为强化,剩余劳动力规模日益增大。城镇剩余劳动力与农业剩余劳动力相互交织在一起,就业形势严峻,难度增大。
二、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宏观政策环境
可以说,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十分重视。从中央最近几年颁布的各类政策看,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面临的政策环境正越来越宽松。尤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布的各类政策,从中更能看出我国政府在对待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上的基本取向。中央和各级政府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方针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如努力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努力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机制,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努力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等。
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规划还提出通过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壮大县域经济,引导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2004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并从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以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等方面提出十条具体意见。
中央有关部门正酝酿和即将出台的一些重大措施,如农民工养老办法,工资条例草案以及户籍制度改革问题调研方案等,将会从不同方面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协调好各类冲突,有效化解转移矛盾,从而促进转移就业进程。
可以看出,宽松有利的政策环境正逐渐成为我国各类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途径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和政策保障。
三、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宏观制度环境
(一)我国就业制度现状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城乡实行劳动就业的双轨制是我国长期以来劳动力就业制度的显著特点。城镇居民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力的工资、福利、保障全部由国家承担,而农村劳动力就业则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与就业相关的一系列工资、待遇、福利完全由农民负担,基本转嫁于土地来承担。这种就业制度在实际执行中逐渐暴露出的缺陷已经被历史所证实,传统计划性质的劳动就业制度正逐渐向市场化方向改革和发展。这种改革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经历了最初的劳动部门介绍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制度改革,到逐渐出现“停薪留职”,80年代中期又推行劳动制,后期改革固定工资制和90年代初的劳动计划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方式,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体系也逐步形成和完善。但从我国就业制度改革进程和现有成果看,受益者主要还是城镇劳动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以及劳动力信息网络的建设还不能使广大农业剩余劳动力充分分享市场化改革的成果。农业剩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还不能通过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得到解决。各种针对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的就业管理制度还不尽完善。因此,应该在国家劳动就业制度中逐渐体现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各项具体制度。在构筑新的劳动就业制度时至少应该体现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以及城乡统一和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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