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清代商业资本的股份制
清中叶以来,我国商界,特别是山西商人中,盛行着一种商业资本股份制。它与近代业的股份资本一样有着集资的作用,但又有着自己的特点。 ; 清代的股份又称股俸,或称股本。股份有正本、副本之分和银股、身股之别。正本即财东的合约,每股几千银两到一万银两不等,但没有股息;副本又称护本,是财东除正本外又存放商号或票号的资本,也有财东、经理由红利中提留存人商号或票号的资本,只得利息,不分红,但不能随意抽取。银股即财东投入商号或票号的资本;身股又称顶生意,即不缴纳资本而以顶一定数量的股额,按股额参加分红。清人徐珂说:“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①;银股所为者,在商号或票号享有永久利益,可以父死子继,夫死妻继,并对商号或票号的盈亏负无限责任。银股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抽出、补进或增添新的股东。
身股只参加分红,不负责商号、票号的亏赔责任。身股数额各商号、票号都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经理可顶一分(每股为一分,或称一俸),但也有例外顶一分二三厘的,伙友顶身股最初不过二厘,然后每逢账期(即分红期,光绪以前五年为一账期,此后一般是四年,也有三年),可增加一二厘,增至一股为止,称“全份”。凡伙友顶身股者,一般须在号有三个账期的,工作勤奋,未有过失时,才由经理向股东推荐,经各股东认可,然后将姓名、所顶身股数额载入“万金账”,才算正式顶上身股。顶身股后倘有越规行为,除重大案情开除出号和赔偿损失外,如属小节情有可原者,则酌量处分,减少其身股数额。顶身股者,每年可按其所顶股份领取一定数量的“支使银”,又称“应支银”。应支额每股多者四五百银两,少则一二百银两,分四季支用,到账期分红时,无论应支多少,概由各人应得红利内扣除,上至经理,下至伙友,一视同仁。倘若营业很坏,无红利可分,则顶身股者除每年“应支银”由号内出账外,毫无所得。没有顶身股的伙友,则按年支给薪俸,大抵最初年薪一二十银两,以后按成绩优劣逐年递加,有十余年历史者可达八十至一百银两。学徒也有薪俸,最初年薪只有七八银两,以后按成绩逐年增加,到十多银两时为止。下面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协成干票号身股、薪俸、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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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股
顶身股
未顶身股
薪俸(银)
100两
80两
70两
100两
70两
60两
50两
30两
20两
10两
8两
人数(人)
; 1
; 1
;30
; 2
; 1
7
;;6
;11
;12
;12
;5
;(资料来源:《山西票号史料》油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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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号、票号对顶身股者,在其死后一般仍给一定优惠,即在一定时间内仍可参加分红,称“故身股”。大抵经理故后可享八年之应支,未任经理者享受七年,顶身股八九厘不足一分者享受六年,顶身股六七厘者享受五年,顶身股四五厘者享受四年,顶身股三四厘者享受三年,顶身股一二厘者享受二年。对本号立有特大功绩者可再增一二个账期的分红。
; 银股、身股之比例,大致是银三身二。但也有例外,如光绪十五年(1889)大德通票号身股占全部股份的48.5%。
各商号、票号股份的建立,始由账东出面,聘请经理,再由财东、经理共同邀请中人三五人,书写,写明资本若干,以若干为一股,几年结大账一次,盈亏按银股均分。下面是同治年间志成信绸缎庄股本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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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合同员仑同管事伙友孔宪仁、马应彪等,情因志成信生意开设,历年已久,号体屡露,参差不齐。今东伙公同议定明白,业已复行振作,从此原日旧东有减退增加,另有新添东家,有入本账,逐一可考,字号仍系志成信,设立太谷城内西街,以发卖苏广彩绸杂货为生涯,共计正东名下本银三万四千两,按每二千两作为银股一俸,统共计银股十七俸。众伙身股,另列于后。自立之后,务要同心协力,以追管晏圣明之遗风,矢公矢己,而重永远无弊之事业。日后蒙天赐福,按人银俸股均分,倘有不公不法,积极肥已者,逐出号外。照此一样,立写二十一张,众东各执一张,铺中公存一张,以为永远存证。恐口难凭,立合同为证。 ;
; 兹将人银俸股开列于后(略)
; 同治十二年正月初一日 ; 谷邑志成信公记
; ;(资料来源:《山西票号史料》油印本)
; 财东将资本全部交付所聘经理后,便不再过问号事,静候经理年终报告。平素营业方针、一切措施,既不预定方针于事前,也不施其监督于事后。每到例定账期,由经理谒请,约日聚会,办理决算。有的商号或票号还规定,财东平时不得使用商号或票号名义在上活动,也不能在号内食宿借钱和指使号内人办事。但扩充业务,赏罚同人,处制红利,均由财东裁定。经理为建议首席,听其咨询。
;经理既受股东依赖与委托,得以经理全号事务,领导全号崎岖前进。经理在号内有无上权力,凡用人、事业进行,各伙友均须听命于经理。但同人皆有建议权,不受任何拘束,小事亦可便宜行事,大事须决之经理。每年年终汇集营业报告表,上具清册,报告各位股东。倘有重大事项,须临时报告股东,完成手续。
; 不论银股、身股,每届账期,一经获利,均按股分红,一般是银六身四。营业愈盛,盈利愈多,分红亦愈丰厚。如山西大德通票号每股分红,光绪十五年(1889)为850银两,光绪十八年(1892)为3040银两,光绪二十二年(1896)为3150银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为4024银两,光绪三十年(1904)为6850银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为17000银两②。这样的股份红利,是相当可观的。当然,如果遇到不测年景,营业赔了钱,就一分红利也没有了。
; 上述股份制的出现,大约不会晚于清道光年间。据清代佛山人李光琼家书称:“现重新定股,我们也做十一份之三,每股一千。梁家原旧五股,此次丕文兄添做二股,共成七股。另人吕姓在事一股,共八股。连我们三股,凑成十一股”③。按李光琼,字石泉,此信书于道光十五年(1835)。又据刘德泰等伙开北京宣武门内义兴木厂合同称:
; ;赵玉昆
; 立合同字据人新 ,公议开设木厂。因刘德泰有阜顺山货铺底,伊铺有欠外客账,
; ;自宅
伊自行清理,不于新宅等及改换字号内相干,坐落在宣武门内路西。赵、新、自宅,曹为政与刘德泰商议,明确改开义兴木厂。刘德泰将此铺底连所存木料等,作为铺底一股;赵、新、自每位各出钱四百吊作为一股,三位共入钱一千二百吊,作为三钱股,曹为政承领成做,作为一人股。铺底、钱股、人股,共作为五股。一年一算,天赐得利,按五股均分,曹为政每年应支钱五十吊,准支三年。三年外,改应支钱三十六吊,作为每年辛金。此系五面议定,各无反悔。恐后无凭,立合同各执一纸为据。
; 再同众公议:东家、伙计等算账后,许使余利。余利外,不许长支。如有长支外,多支一吊,罚钱十吊。又照。
; ;道光卅年二月初二日(立合同人与中见人姓名省略)
; ;(引自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中国社会史研究》1987年3期)
; 而股份制则是在明代商业资本合本经营和伙计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请看下面明代徽商的同本合约:
; ;立合约人 ; 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以两同商议,合本求利,凭中见,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账目。故特歃血定盟,务宜苦乐均受,不得匿私肥己,如犯此议者,神人共殛。今欲有凭,立此合约一样两纸,存后照用。
; (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8章工商业政策及其它)
; ;伙计制则是财东出资,伙计经营。这一制度在山西商人中最为流行。有则记载称:
; 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而共商之,虽不誓而无藏。但父或子母息丐贷予人而道亡,贷者业舍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以作还其贷,则他人有居积者,争得斯人以为伙,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少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为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具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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