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3431 发表于 2018-7-14 16:49:10

2018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

   ;近几十年来,西方学家曾发表了许多篇极重要,而且颇富创意的有关租佃制度的理论研究(注:例如下列几篇作品:Forinstance:P.K.Bardhan;and;T.N.Srinivasan,"Cropsharing;Tenancyin;Agriculture:A;Theorctical;andEmpirical;Analysis,"AmericanEconomic;Review;61;(March;1971):48-64,S.N.S.Cheung,The;Theory;ofShare;Tenancy.;(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69),J.C.Hsiao,"The;Theory;of;Share;Tenancy;Rcvisited,";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83,;No.;5(October;1975):1023-32,A.y.C.Koo,"Towards;a;More;General;Model;of;Land;Tcnancy;and;Reform,"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87,;No.4;(Novcmbcr;1973):;567-80,J.D.Reid;jr.,"Sharecropping;and;Agricultural;Uncertainty,"EConomic;Development;and;Cultural;Change;24;(April;1976):549-76,;and;J.E.Stiglitz,"Incentives;and;Kisk;Sharing;inSharecropping."Review;of;Eoonomic;Studies;41;(April;1974):219-56.),可供我们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史参考,帮助我们走出经典理论的狭小天地。这些论文涉及到一个基本概念——一般均衡(generalequilibrium)。古老的地租理论认为,从资源配置的观点来评价,经营地主的农场比租佃地主的农场优良,因为经营地主在他已知的耕地面积上将使用劳动力,使其边际产量恰好等于他支付的边际工资,此时经营地主的净所得达到最大化,而所投用的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都是恰到好处。此时资源配置的效率最佳。如果换成租佃制,佃户只能拿到边际产量的一部份,所以只愿意投入较少的劳动力,因而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新的地租理论,也就是一般均衡论,则完全推翻了上述古老的地租理论。
一般均衡论是筑基于两项基本假设。第一,土地产权私有,私有产权包括自由选择经营自己财产的权利。第二,人们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使用其劳动力。地主利用财产权,选择对他最有利的,也就是净所得最高的地土经营方式;佃户则选择最佳方式来投放劳动力,以取得最高净所得。对地主而言,如果乙经营方式优于甲经营方式,他就会放弃甲经营方式而改采乙经营方式。对于佃户而言,如果乙处的收入高于甲处,他也会改投他的劳动力。这样竞争选择的结果,各种土地经营方式的最后结果会彼此看齐,不分辕轾。因此,各种不同的地土经营方式可能同时并存于一个,维持这样的一般均衡状况。
中国自秦朝以来就建立了私有制财产制,大半的耕地在大多时期属私人所有,握有耕地产权之人享有选择土地经营方式的自由。自秦朝以来,大多数人民属于编户齐民,享有由由支配其劳动力的权利。这里我们是指人们有选择的自由。有的时候,一旦选择确定,其支配劳动力的自由可能丧失,譬如说,一旦决定自卖为奴,其劳动力便将由主人支配。总之,从秦朝开始,中国就具有出现一般均衡的条件。事实上,秦汉时期的中国社会确实呈现耕地经营制度的一般均衡状态,多种经营方式并存。此后两千年,中国境内的资源存量(如耕地与数量)及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动,有的经营方式变得相对的不利,人们便调整他们的选择,结果是有的地土经营方式被淘汰,在社会上自然消失;而相对有利的经营方式得以保存下来或推广。
在下面讨论土地经营方式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只限于私有土地,只有在私有耕地上土地所有人握有产权,可以选择经营方式,至于国有土地、公田、学田、官田、屯田、职田等,另有决策过程,不能任由私人选择。有的时候,甚至公有土地也是仿照最通行的私产经营方式。在私有土地方面,我们也不去讨论自耕农的经营方式,因为尽管历朝的自耕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经营方式相当一致,而且历朝很少变化。我们要讨论的是地主的经营方式,他们握有土地,但缺少足够的劳动力,不得不向外寻求劳动力。不同经营方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取得劳动力的方式。也因此,不同经营方式的相对优势主要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意愿,不同来源的劳动者表现出不同的工作意愿。至于生产的规模经济,在化耕作出现以前,其影响十分有限。
首先被淘汰的土地经营方式是以奴隶耕作。在秦以前,中国只有官奴婢,而无私奴婢。官奴婢不能做为农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第一,官奴婢是战犯及刑事犯改降而来,为了取得官奴婢必须维持十分强大的权力机构,其交易费用奇高。第二,官奴婢的来源缺乏弹性,不能按农业生产的需要来调整人数,奴隶太多养活起来不经济,奴隶太少又恐不够用。第三,战俘及罪犯被降为奴婢,常心怀怨恨,不但怠工,而且常思逃亡或破坏,所以工作意愿不仅是零,而且是负值。有人根据诗经上的两个诗句,判断周代有驱使两万名官奴肃耕作的大型农场。两万名耕种者至少要散布在百万亩以上的土地上,而且当时的农田是遍布着纵横的沟洫,为了防止两万名奴隶逃亡,并强迫他们在广大面积土地上操作,至少要三四千武装人员来监督。这是交易费用极高的农场,在现实世界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到了秦代,私产制度普遍建立,随之出现了私奴婢。私奴婢被视为主人的财产,既然可以合法享有其他财产,当然也可以合法蓄养奴婢,私奴婢随之出现,《汉书王莽传》说:
“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
奴隶变成了商品,可以在市场上合法买卖,奴隶的供应才有了价格弹性。至此,中国社会上有了两种平行的劳动力市场——奴隶市场与雇工市场。两种取得劳动力的方式可以互相置代,奴价太高则雇工,工资太高则买奴。
官奴婢是战俘或罪犯,是纯粹强迫性的劳动,工作意愿是零或负值。私奴婢是当事人出卖的,人们有权出卖自己为他人之奴婢,父母根据亲权可以出卖子女为奴婢,丈夫有夫权可以出卖妻子。这些人进入奴隶市场并非百分之百的强迫性,他们的工作意愿不是零或负值,但是也不太高,因而监督奴隶操作还是相当困难。奴隶可以用来操作家务,或是工作比较集中的行业,如矿业,容易监管,但若要从事在平面上展开的农业生产,就难以监督。秦汉时期有了私奴婢市场,可能曾出现过使用奴隶耕作的农场,但农场规模不会太大,否则无从。
到了南北朝,奴隶市场一度大为盛行,这是人为制度造成的结果。北魏的均田法规定,良人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按照良人的标准,同额受田。不但如此,受田的奴婢之课调较良人减半,即“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在这种制度下,购买奴婢是取得土地的捷径,土地与劳动力一举而两得,而且还享受税赋减半的优待,于是人们群起开办奴隶农场。这就形成了中国上“耕当问奴,织当问婢”的时期,北朝富户蓄奴之风大盛,往往一户奴婢数千。
北朝政府很快就看到,在这种制度下,不但课调减少,而且耕地不敷分配,必须改弦更张。北齐政府首先对每户奴婢受田之人数加以限制,限外奴婢不得受田,也不必纳税。隋朝炀帝即位,索性全面废止了奴婢受田,蓄奴之家便完全失掉蓄养奴婢的优惠条件,奴隶低下的工作意愿便使得奴隶农场变成相对不利的经营方式,很快就在全国范围内式微。
宋时北方在金人占领的地区,突然出现奴耕的第二次高潮。金人在北方原是过的游牧生活,进据中原后企图从事农业生产。在这同时,金人掠取了大量汉人为奴,尝试奴耕,但是并不成功。“金史”食货志载,金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猛安谋克的户口,正口4,812,669人,奴婢1,345,967人,占猛安谋克全人口的21%。这些奴隶最初大半是在农场上操作。不过,猛安谋克各户主很快就发现使用奴隶耕种远不如其他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益高,所以纷纷出卖手中奴婢,另行召募佃户来种田。金世宗为了防止这种转变,下令禁止猛安谋克出卖家中奴婢,也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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