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内容提要】个人收入分配机制在效率和公平两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在两者之间保持均衡。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决定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收入分配结果要体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益。在经济中,生产要素由不同的所有者投入,因此必须按生产要素进行收入分配,而按劳分配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目标,需要建立对按要素分配结果进行调整的收入再分配机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伴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收入的来源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单一的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分配体制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多元化分配格局。相应地,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方针也由“坚持按劳分配”调整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为补充”。并进而在“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显然,传统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已经不能解释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实状况,因此需要新的理论来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本文拟运用西方的一般原理,结合马克思经济学中关于社会主义分配问题的主要思想,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进行理论分析,以期能进一步明晰和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问题的认识。
一、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经济意义
研究分配问题的意义,在于不同的分配机制对社会经济运行有着不同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经济效果,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不同的分配机制会对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具有不同的激励作用,是影响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经济活动主体一般是由利益驱动的,即所谓“经济人”假设,尽管人的理性往往是有限的,但现实中人们的经济行为所表现出的趋利避害的自利倾向仍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因而人们所受到的来自特定社会收入分配机制的利益激励,是促使人们追求经济目标、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经济效率是特定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的函数。一种收入分配机制越能体现对经济活动主体的激励,对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就越大;反之,亦然。
其次,不同的分配机制就其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质而言,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影响人们判定某一经济体制公平与否的一个主要因素。无论是在经济学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上,判断某一经济体制是否公平主要看它最终所形成的收入分配结果是否公平,而分配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取什么样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对于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而言,研究和讨论分配问题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改革就是以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和调整利益结构,强化对经济主体和个人的物质激励为切入点的。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还在分配领域中发挥作用,特别是人们在对分配的认识观念上还深受其影响,分配机制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人们对现有分配机制所形成的分配结果的公平程度尚不满意,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机制迫切需要在分配的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都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决定
在分析具体的收入分配机制之前,基于收入分配的经济意义,让我们先构建一个关于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决定理论。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分配都不是一个孤立的、独立存在的部分,分配本身也不是决定性因素,相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分配机制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或者说是由资源配置方式决定的。
任何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都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基本经济问题:一是生产要素如何投入的问题,二是作为生产结果的产出如何分配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决定生产要素由谁投入,以何种方式投入;而第二个问题是决定谁来分享生产的结果,如何分享。上述两方面在社会资源存在“稀缺性”的情况下,是密切联系的,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资源配置中生产要素的取得是有的,要素投入者对产出必须享有相应的要求权,只有要素投入者的这一产权得到保证,他(她)才会在经济上得到补偿,才会有对生产进行持续的和扩大的投入的激励,这是构成一个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具有效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产出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必须体现要素投入者的利益,否则必然因为要素所有者缺乏必要的激励而导致要素投入不足,社会经济就达不到应有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从社会的整体来考察,产出的分配结果还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公平的标准,从而弥补个人由于要素投入能力存在差异所有可能导致的产出分配结果的不均衡。对同一个人而言,在从出生到死亡的不同阶段上他(她)的投入能力是不同的,社会分配机制必须保证人们在不具备投入能力的幼年和老年能够分得足够的产出,以维持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在具有投入能力的生命阶段,不同的个人之间由于先天的和自然的原因其投入能力也存在差异,社会分配机制必须保证弱势个体获得能够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产出。如果产出分配结果不能体现最低程度的社会公平,将会破坏社会保持稳定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而影响要素投入的总水平和投入一产出的效率,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同样难以为继。
上述分析表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要求分配方式首先必须与要素的投入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相一致,实行谁投入谁受益,否则就会丧失经济效率;其次,任何社会的最终分配结果都需要一定程度的不依赖于要素产权初始分布状态的公平。显然,这里存在矛盾,前者要求分配结果要与要素的初始产权挂钩,而后者则正好相反。这里的矛盾正是效率和公平的矛盾。消除和化解这一矛盾,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存在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一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阶段,可以取消生产要素的个人(个体)所有权,实行生产要素的全社会共有,相应地对个人则完全实行按需分配;二是在未达到上述社会发展阶段以前,承认生产要素的个人(个体)所有权,按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初次分配,并通过某种社会调节机制,对由要素初始产权决定的产出分配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来达到应有的社会公平目标。
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要采取第一方案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就是社会生产力已经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资源的稀缺性大大降低,不仅一般物质生产要素可以实行全社会共有,而且劳动不再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与个人紧密结合的劳动力不再被视作个人的一种生产要素,产出分配完全实行各取所需,因而产出的分配与投入要素的产权无关,分配的利益激励不再是追求经济效率的有用手段。这样的社会正是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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