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70193 发表于 2018-7-14 16:00:28

2018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生产与生活(1)

  本文所要讨论的小农济经,不仅仅是小农的“生产”,更重要的还在于小农的生活。而以往有关的小农的讨论,往往只涉及“生产”,亦即小农的主业和主要副业——粮食和纺织原料及其成品生产。这样的讨论,忽视了中国上的小农经济所赖以生存的更多的必要条件,也不能解释这种小农经济为什么能够持久地提供高额的赋税和地租,对小农经济的理解是远不够充份的。
1、小农家庭的规模及其贫困
这里要讨论的不是小农家庭人口多寡与贫困的关系。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无非是要对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作一个静态的描写,以便突出我们的研究对象的最一般的状况。
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人口规模,在孟子那个时代,一些地方可能普遍是“八口之家”。1但是,比孟子早约一个多世纪的李悝,在谈及小农经济时却说是“一夫挟五口”。2到了汉代,晁错也说“今农夫五口之家”。3汉以后的人,言及小农经济,往往说是五口之家。但也有说“十口之家”的。《管子》这么说,历代也都有人这么说。《管子》、《孟子》还说“数口之家”,后来这样说的人也很多。可见,战国以来的小农经济,五口之家虽然很普遍,而少于或多过这个数目的小农家庭也很不少。这里有必要事先点明的是,这样的小农经济,其生产和消费是独立的;惟其自给自足的能力不足,则必须通过交换而获得补充;又由于生产规模狭小和生产力水平低下,其所能提供的产品极为有限。
按李悝的计算,战国时,一个五口百亩之家,每年收获的粮食(粟),除去什一税和口粮,所剩无多,远不足以应付家庭的正常的开支;何况人家总有不时之需,政府于什一税之外也还有不时之征。4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小农家庭,通常只能尽量在生产和生活上减少开支;除了缴纳政府的货币税,他们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尽量压缩对市场的需求,生活过得非常艰苦。《孟子》卷1《梁惠王上》:“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五十岁以上的可以穿丝,七十岁以上的可以吃肉,全家可以吃饱饭,这是孟子所期望的他那个时代小农之家所能过上的最幸福的生活。这样的幸福生活,李悝笔下的五口之家的小农是过不上。而对于晁错笔下汉代的五口之家的小农,这简直就是天堂了!所以,所谓“耕也,馁在其中矣”,5决非虚语。汉武帝的时侯实行食盐官营制度,一个盐价上涨,就弄得贫苦的农民只好“淡食”。6这是那时小农生活极端困苦的一个明证,而非贤良们的过甚之词。
2、战国、秦汉时期“低投入-产出”的形成
以上所言,表明战国和秦汉时期的小农生活开支,已经低得不能再低了。而为了维持小农经济起码的生存条件,小农除了必须在生活上尽量减少开支,也还必须在农业生产的投入上尽量减少开支。
《管子》上说,战国时期小农必备的种地工具,不过“一耜、一铫、一镰、一鎒、一椎、一铚”。;显而易见,那时起土、碎土、锄草和收割,用的都是,投入是很低的。到了西汉时,小农或许已有使用牛耕的。考古发现的西汉木铧犁,或许就是小农有牛之家使用的。但这也只能说明,那时铁的价格很贵,小农即便养得起牛,却未必买得起铁铧犁。汉宣帝时,龚遂为渤海太守;,“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牛佩犊!’”;这是当时铁器价贵的明证。难怪汉武帝实行冶铁官营,一抬高铁农具的价格,贫苦农民只好“木耕手耨”。;这也不会是那些贤良文学的过甚之词,而同为当时小农生产低投入之明证。
西汉的小农经济在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的低投入早就抵于极限。一些听起来比较极端的情况,实际上却具有很大普遍性的。晁错描述当时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董仲舒比晁错讲得更甚:“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故民说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兴,循而未改。”;董仲舒认为,这样的情况是从秦国商鞅变法开始的,汉朝的问题在于“循而未改”,这不尽符合事实。此不论。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农就其所从事的主业而言,的的确确已被剥夺得没有了自己的经济,而纯粹沦为国家或地主的劳动工具。
3、中国历史上的农业高剥削率
从战国到秦汉,中国的小农经济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特性,就是低投入和低产出。在其后的史上,由于高额的租税剥削,这种情况甚至变得更加严重。;
明末清初的黄宗羲,论及魏晋以下自耕农所受赋税压迫之沉重,曰:“魏晋有‘户’、‘调’之名: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户之外复有丁矣。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入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于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嗟呼!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1有关杨炎的两税,无非是将租、庸、调与其他非法征敛合并,唐人陆贽已谓:“此总无名之暴赋而立常规也!”2魏晋以来赋税制度的变化,无非如此。二十年前,王家范、谢天佑先生曾就此问题说道:“两税法、一条鞭、地丁制(摊丁入亩),从赋税形态演化的前行意义上应该加以肯定,但其中却包含着赋税绝对值(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的增长,这也是毋庸讳言的。关于这一点,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都曾激烈地抨击过。王夫之就说:‘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天宝以来的非法征敛),收于法之中。’不是吗?两税规定‘量出以制入’,而不是‘量入以制出’,无异明确宣布:它对天宝以来唐开支猛增而加税的既成事实是加以认可的。到宋代,庸调又从两税中脱出,‘两税’成了单纯田租的‘二税’,职役杂差又纷至沓来,以至税外有税,税外有役,两税法面目全非。发展到明代中叶,将宋、明以来两税之外累加的各种税、役一概并入一条鞭,又以形式肯定了下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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