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民营经济与地方政府行为
一、民营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经济具有天然内在联系的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的一大特点是发展速度快。据,1979―1994年,我国就业人数、产值、零售商品额和上缴收入四项指标的平均增长速度,国有企业分别为2.6%、13.8%、11.9%、8.2%,而民营企业则分别为8.8%、28.2%、22.8%、16.9%,各项增长指标大大超过国有企业。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由1978年的78%下降为1998年的30%左右,而同期民营经济则由22%上升为70%,目前民营经济经提供了95%以上的新增就业,支撑80%以上的经济增长,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也不断向各个领域扩展。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渐进式的道路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一方面对国有经济旧体制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培育新的、高效率的微观经济主体。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有利于解决占世界四分之一大国的吃饭问题,维持、、经济的稳定。这二十年来,除了进一步发行和发展原来的集体经济以外,还建立和发展了几种典型的民营经济形式:
1、乡镇企业它是八十年代以来,由地方政府牵头或支持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帮助农民致富、逐步实现农村工业化的有效选择。这些年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目前乡镇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接近一半。
2、“三资企业”主要是沿海地区的广东、福建等省利用人缘、地缘和国家政策的优势,从发展“三来一补”企业逐渐建立起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三资企业”发展迅速的地区,从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方法到吸收、消化、创新发展自己的企业和产品,走上了外向型发展的道路。截止1998年4月份,我国累计批准外商企业310570家,实际利用外资2335.87亿美元。
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开始鼓励个体经营,至1996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有2707.7万户,从业人员5017.7万人。私营企业的建立和发展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一是由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小型作坊经过苦心经营,积累起一定量资本逐步发展起来的;二是近年来少数靠科研专利发展起来的民营业员科技公司;三是1992年以后,一些政府官员“下海”经商,将其管辖下的国有、集化、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在任期间,以自己或亲友的名义另起炉灶,通过“化公为私”办起来的。由于国家政策宽松,或有人钻政策的漏洞,私营企业不断发展,1996年底,其数量接近28万户,雇工约1000万人。总产值约3227亿元。
此外,还有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公司等。
经过二十年来的培育和发展,民营经济不仅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大大提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开始上档次、上水平,由原来小型的劳动密集型传统落后状况向大型的资金技术密集型的现代企业转变。有的组建了企业集团或实现了股份公司制,投资重点开始转向高科技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
民营经济发展得益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事实证明:哪个地区对民营经济积极支持,民营化进程快,哪个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就快。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主要表现为:1、用足用活中央政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政治、社会和舆论。2、改善投资环境,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其各极政府的职能部门不同程度的在土地使用,项目审批、证照办理、工商税费、人才培养,技术、信息咨询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和服务。有的还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改善能源、、通讯条件等软硬件投资环境一下了很大功夫。
二、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对民营经济的负面影响
一是地方政府的“准企业行为”对民营经济的影响。
地方政府的财力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地方政府为达到财政收入最大化,必然要保障本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利润目标的最大化。这就使它不仅仅是一个纵向依赖的组织,而且也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目标的经济组织。拥有较大资源支配权的地方政府具有“准企业”性质,并因此导致其扮演的角色错位。
政府和企业之间最根本的分配关系是,企业向政府纳税、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而目前的地方政府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方面做得很不够,却直接参与投资、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准企业行为”,也因此使许多乡镇企业和一些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染上了“国企病”。在乡镇企业发展之初,由于其规模小、数量少,政府官员接近于像企业的厂长、经理一样的谙熟企业的经营情况,使其经营决策容易与企业达到共识,也使政府对企业的监督比较容易。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其经营管理事务日趋复杂,使得作为所有者的地方政府与作为经营者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日益严重,这种直接插手企业日常事务的“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日益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掣肘。
民营经济的经营目标具有强烈的趋利性。在其发展之初,尤其是法制不健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短期化行为,甚至是违法乱纪行为,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乱砍乱伐等问题。全国有许多地方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制假“专业镇”、“专业村”。据统计,全国每年因假冒伪劣产品所造成的损失达2000亿元以上,如最近由江苏淮安工商局查获的假冒“长洪牌”摩托车事件就是村办、私营企业所为。而环境污染问题也已成为我国的公害,全国乡镇企业每年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在1000亿元左右。如河南“五小企业”废水排放量相当于全省废水排放量的40.9%,所缴排污费仅相当于国有企业的5.6%、其废水处理达标率仅为0.02%,这说明有的民营企业缺乏社会公德、惟利是图。而另一方面,这也与地方政府对此打击不力、甚至暗中保护、纵容有关系。而且,一般说来,越是下一级政府,就种地方保护行为越突出,究其原因是因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形成的利益由本社区独享,而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却由比它大得多的区域甚至整个国定承担。有的地方政府只顾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出现上述问题时,地方保护主义抬头。
二是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管不规范,致使民营企业偷税漏税现象很严重。
据统计,我国乡镇企业有偷税漏税问题的比重达60%,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更是高达80%―90%,1995年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6%来自于民营企业,而工商税收的60%以上却是由国有企业负担,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对民营企业在纳税问题上的认识有失偏颇。地方政府较为普遍的存在这样一种思想,即先发展、后规范,在目前的情况下,法制应让位于发展搞活企业的目的,以为民营企业办多了、办大了,“造钱的机器”运转起来了,事情就好办了,担心依法征税减少了民营企业的利润,会影响到民营企业在本地的发展,最后断了自己的财路。为了以政策来吸引投资,有的地方对新办民营企业征税可以与企业进行一对一的谈判,随意的减让税收,明地里不能做,就通过奖励的方式变相的将征得的地方财政可得的部分返还一部分给企业,如沿海某地镇政府规定,对新办企业按对其征得的国税的8%、地税的20%返还。
民营经济中,偷税漏税最严重的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目前这类企业还有许多没有建立完整的记录,征税时多采用定额税制,按其生产规模确定定额,如根据其注册资金的的多少或拥有的设备数量来确定,而一些业主和企业往往低报注册资金、分散生产设备,造成生产规模小的假像,以得到低额定税。而有关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对其网开一面。
三是有些官员腐败影响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
我国正处于二元社会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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