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及其文化传承(1)
我国有着上下五千年优秀的传统,除了浩如烟海的文化典籍之外,历代各民间仍有大量诸如族规祖训、盟约会款、寨规村约、会典祭仪等成文或不成文的誓约款规,简称民间规约。这些民间规约被专家们统称为民间习惯法,已成为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和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在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宗法中,除了封建纲常名教的规范和封建国家的法律规范之外,历代民间都有以一定的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所产生的个人对家族、个人对社会、以及个人对同业的道德强制和约束,这就是我国历代各民族民间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有的通过碑刻、誓约、会款、典仪等见诸文字并流传后世,有的则融入人生礼俗、岁时节庆、仪式禁忌等群众性民间习俗活动之中,通过口口相传、耳濡目染而广泛流布,从而成为不成文的道德约束,并逐步积淀为具有民族文化和民族特征的信念、和公德观念,进而整合和活化为种种成文或不成文的禁规和处罚手段,在世俗层面上表现为对其社会成员的压力机制和约束机制,这就是民间规约即民间习惯法的形成过程。我国各民族都经历过漫长而迂缓的社会,农耕文明在创造举世闻名的中华文化的同时,也无可避免的留下了黄土高原的千沟万壑和遍布大江南北的童山秃地,使我们的祖先从自身的苦难经历中反思自然生态保护的生存紧迫性和必然性,通过历代的不懈探索和进取,留下了一串串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光辉足迹,启迪我们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传统,担当起21世纪的时代重任,努力创造新的业绩和辉煌。一、 我国各民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及其形成机制
(一) 各民族历代有关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民间规约
1.藏传佛教的“十善法”与藏区僧俗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约。
世居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早在吐蕃时代就有了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民间规约 ,其中规定:“要相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严禁猎取禽兽,保护草场水源;禁止乱挖材,乱伐树木”等等。青海藏族刚察部落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若捕杀一匹野马罚款银洋10元”;川西理塘藏族部落内部规定:“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若打死鹿、雪猪和岩羊等,均各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青海木拉藏族部落内部规定:“禁止采挖药材,凡挖药材者不论在自己的草场、田地,还是在别人的草场、田地,均要罚款藏洋30元。”“不准砍伐树木作薪柴,也不准到其他部落区内樵采,违犯者均罚藏洋30元。”历代藏区寺院所属的森林和草场均得到较好的保护,凡有寺院的地方,其周边地区历代均有僧俗群众种草植树,尽管历代许多寺院都处于自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带,但佛寺周围历来都有茂密的森林和丰美的草场。据,青海地区的一些寺院周围的森林已有千年以上的历史,是历史时期高原仍处于温暖的气候变更期所保留下来的原始森林。如著名的西藏拉卜楞寺,建寺前周边地区森林稀少,第一世佳木祥建寺后,亲自带头植树,并规定每个僧人每年需种3-5棵树,自此200余年来相沿成习,现仍保存大面积森林。
2.傣族的祖训与寨规、勐规。
西双版纳的傣族祖代流传下来的傣文抄本《布双郎》,汉译为“祖训”。其中关于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的训条有:“不要砍菩提树”,“不要改动田埂”,“不要砍龙树”,“不要砍树来挡路”等等。另外,傣族土司头人还通过《土司对百姓的训条》等规定:“寨子边的树木要保护,不要去砍”;“寨子上和其他地方的龙树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改动,就是不要也不能填”。同时,傣族民间历来祀奉勐神,各村寨均制定勐规,规定“龙山上的树木不能砍,寨子内其他地方的龙树也不能砍;寨子边的水沟、水井不能随意填埋”等等。
3.羌族的禁山誓约与户主“议话”。
地处川西北高原的羌族,是一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古老民族。羌族民间历代盛行“祭山会”,一般以村寨为单位,因各地羌区农事不同而分别在4、5月份举行,祭坛设在各村寨的“神林”中,通过“祭山”仪式的庄重气氛举行全民性盟誓,其盟约中规定封山育林和禁猎禁伐禁樵采等详细内容,一般由寨老和祭司主持举行全寨男女老幼的集体盟誓,违反了必遭严惩。有的羌区还在集体盟誓中当众把一只狗吊死在“吊狗树”上,村民轮流上前向死狗吐口水并痛骂死狗,并宣誓谁违犯封山誓约必遭死狗一样的下场。此外,羌区群众历来盛行一种称为“议话坪”的户主议事制度,这是原始议事制度的一种孑遗社会现象。据调查,直到近现代,每个羌寨一年中至少举行一次,由寨首召集,各户户主参加,其 内容包括褒扬或惩处在内的各类村寨事务,许多当众褒扬或处罚的事例,均作为日后寨民行为的规范或惩处的范例。据调查,许多在封山期间乱砍树木,乱挖药材或滥捕鸟兽等的处罚决定,均在“议话坪”上由各户户主集体议定。这种经过“议话”而形成的集体盟誓立约,日后便成为全寨羌民的行为准则。
4.苗族的“榔规”、“榔约”与“议榔词”。
在苗族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一种名为“议榔”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由氏族部落议事会发展而来。由“议榔”组织定期议定的经过公认的民间规约称为“榔规”,亦称“榔约”。它涉及苗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苗族社会中,议榔规约一经集体议定,就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人人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集体的谴责和惩罚,这对维护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正常社会秩序等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苗族历史上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故“榔规”“榔约”多系口口相传,历久不衰。近代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以汉文写成的规约条文,有的写在纸上,形成文本;有的写在木牌上,挂在“议榔树”上;有的刻在石碑上,晓谕乡里。对于违反“榔规”“榔约”的行为,既有上的处罚,也有肉体上的惩治,还有剥夺名誉乃至开除寨籍等的处分。有的苗民聚居区,还将榔规、榔约进一步规范化为带有法律规条性质的“议榔词”,规定“定期封山和开山,保护树木生长”,“偷砍别人家的杉树,罚银三两”,“偷盗别人家的松树,罚银一两三”,“偷盗别人家地里的庄稼,罚银六两”,“偷放别人家田里的水,罚银二两”,“偷盗别人家田里的鱼,罚银四两”,“偷砍护寨树、风水树,罚银九两”等等。在传统的苗民社会里,“榔规”“榔约”一经公众议定,就要竖立标记,以示庄重,有的埋一块石头,一半露出地面,称为“埋岩”,并在旁边栽上杉树、枫树、楠木树等,称为“议榔树”,因而被研究法文化传统的专家们称之为“埋岩立法”或“议榔立法”。部份地区的苗族至今仍把一切形式的会议都称之为“议榔”。
5.侗族的“款约”与款首裁决。
侗族传统社会以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称为“款”或“侗款”。“款”即侗语“片”“联盟”之意。每个侗款组织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款首”。通常由款首召集本“款”所属各户户主定期或不定期地聚会,议定有关生产、生活及社会风俗、道德等有关事项,经集体议定的规则,称之为“款约”。侗族“款约”涉及内容广泛,如生产活动、风俗习惯、道德准则、信仰禁忌等等。对违反款约的成员,裁定方式有两类,一是神判,二是人判。神判即是在证据不确定时,通过占卜、捞油锅等巫术来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错或如何进行相应的制裁。人判则是由款首依据款约进行裁决,或由款首邀集寨老族长等长者依据款约议定,以决定给违规当事人相应的惩处。历代侗族社会的 “款约”多涉及封山育林、保护林木、保护水源和设施及禁渔禁猎等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有相应的惩处条款。
6.水族的“封山议榔”和“毁林罚戏”。
水族主要居住在黔桂滇等的山区和林区,传统的水族社会有与苗族相似的“议榔”组织,称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