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0981 发表于 2018-7-14 15:33:10

2018由中国土地利用状况引发的思考

  内容提要:土地是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必须归国家占有。要使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为稀缺资源的作用,必须使土地的经营和使用通过来配置。本文首先通过对产权理论的具体分析,然后具体分析城市和土地资源的使用现状,提出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和角度分析其原因,提出规范土地产权制度,改进现行土地流转制度,使土地资源进一步市场化,由市场进行统一配置,而政府只是作为制度的建立者和监督者起宏观调控的作用。
关键词:土地产权;不确定规则;利益;土地资源市场化;城市土地资本化运营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要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继续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从根本上消除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①随着时代的演进和改革的深入中国以前的土地政策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本文分别以城市和农村土地利用状况为分析对象从经济角度分析其不合理性的表现,并试图从制度方面分析起不合理但存在的原因。笔者试图通过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允许对土地资源市场化运作,并对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提出具体的运作方案已达到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实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目的。
一、;从产权和制度方面进行理论分析
产权,抽象的说,是主体对客体排他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产权有多样的实现形式,如在生产过程中,对物质条件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支配权,收益支配权、处置转让权等。产权绝不是一个抽象及空泛的概念,而是一个有具体支配权组成的结构。产权(rights)是一个复数名词,它表明产权是各种权利的组合或“权力束”②关于产权制度的研究西方的一些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参考,斯维托扎尔.平乔维奇认为,所有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使用资产的权利(使用权)、(2)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收益权)、(3)改变资产形态的权利(处分权)以及(4)以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把所有或部分使用权、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而产权则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③。平乔维奇的产权概念承认了费希尔的思想,费希尔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受益相关的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情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当代西方著名学者阿尔钦(A.A.Aichian)给出的定义是“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该定义强调产权是一种权力,且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人们对财产能够拥有权威的社会强制机制,而社会强制包括政府的力量,日常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行为规范。阿尔钦所说的这种产权的定义在当代西方产权理论研究中,被称为“阿尔钦的产权范式”④。
产权的内在要求是流动性,即产权要流畅的在各个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流动,就要有完善的资本市场涉及到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劳动力成为商品后产权也随之转化为资本,产权的所有者可以利用所拥有的产权资本支配劳动力创造剩余价值,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产权整体出卖或部分(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使用权、经营权出卖)实现产权的资本化和市场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市场的性质属于资本市场,它是实现产权整体交易和部分交易的市场,是通过产权市场交易实现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的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产权流动的外在性要求要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和完善的制度支持和保障。经济学奖得主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规则游戏,是认为设计出来的行为准则,因为制度决定着个任何组织行为的激励性,限制他们的生产效率和对经济增长有着根本性的影响。政治规则导致经济规则,而因果关系是双向的;产权和是由政治决策或实施的,在均衡状态中,产权结构和政治规则相一致,如果其中一个生变,另一个也发生变化上述假定引出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政治交易和经济交易、政治交易成本和经济交易成本的问题。诺斯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相互作用的视角,有益于认识余地市场的政治经济制度供给。在此,我们可以充分得看到制度对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的决定性作用。
二、;从产权和制度方面对我国土地得利用情况进行分析
(一)对目前农村土地利用问题的剖析
现行农村双重共经营体制的制度安排是在人民公社生产制度的基础上转变而来,其经济主体是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是一种“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分散经营”的经营制度和土地共有制度,是一种多元产权格局,由于这种所有权与承包权相分离的制度安排适应了当时生产的需要,因此这次制度变迁是一次典型的帕累托改进,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多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该制度安排既坚持了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通过与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的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就目前来看这种制度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不论是在经营目标上还是在经营方法上,都已无法再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本身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来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大量的土地纠纷在纠纷中人们引用不同的合法性依据说明自己的正确,一些人援引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认为,土地是承包户在承包期间专门使用的财产,其价值应当属于承包户,另一些人援引土地法中“集体所有”条文,认为它属于村庄所有成员的共同财产,其价值应当由所有村民共同分享,还有一些人援引一般的公有制理念,认为土地是国有的,应当国家机构人员或政府来处置。这些纠纷的焦点在于使用土地产生的价值应该如何分配,显然不同的人分配规则不同。
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既模糊又不完整,产权关系紊乱,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普罗斯曼对中国七各省市240家农户的119次访谈发现农民是土地的准所有者,至少在三个方面农民的所有权不确定:(1)使用期限不足也不确定,(2)存在因分化而调整土地而失去土地的危险,(3)存在着因非农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危险。这说明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不是明确而永久的,据此普罗斯曼指出∶土地使用规则的不明确是土地制度不稳定的原因。我国《》、《通则》、《土地法》、《农业法》等重要法规都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这一点上看农村土地产权是明确的,但是,“集体”实质是哪一级,规定又不很明确,如在宪法中笼统规定“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集体,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大量也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相当多农民甚至认为,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多元化的所有权主体使得农村土地关系极为混乱,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存在很强的不稳定感,即而对土地的长期投入预期不足直接影星对土地的经营热情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另外国务院在《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在这种征定过程中存在大量寻租现象,农民的利益被大量掠夺,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过程征地收入分配的比例大约为,农民5~10%,集体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农民所得很少甚至失去了最基本的土地生存保障。在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方面,土地使用权与流制度,市场化程度很低,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还未能起基础性作用,这使得农民通过土地获得经营性收入和服务性收入的机会大大降低。《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由中国土地利用状况引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