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城市间分割问题探讨
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速度和规模逐年增大,出现了亿万劳动力“走南闯北”、进城务工的现象,但由于种种制度的约束和限制,目前我国城市劳动力的流动大多仍局限于本;城市的不同单位和部门之间,跨地区流动的比率很小。城市劳动者要想到其他城市、地区去就业,往往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有的根本不可能实现。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我国城市劳动力的地区间分割,而且主要表现为一种城市间的分割。一、城市劳动力市场城市间分割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城市间分割指由于各种非市场因素,使得城市劳动力难以流出本城市或者外城市劳动力难以流入本城市,造成了以城市为界的市场分割状态,各城市具有相对独立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各市场之间呈现相对封闭状态,并具有各自不同的城市劳动力供求关系和工资率。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市场分割一样,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资源缺乏流动。
我国自80年代起,确认了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并逐步放松了对流动的管制,劳动者享有了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权利。90年代明确实行主义市场后,为了满足经济快速增长所产生的巨大劳动力需求,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国家实行了提倡、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农村劳动力迅猛地流向城市,其规模逐年增加。到90年代后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已经超过1亿人。同时,随着城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深入,城市劳动力在城市内部的流动也加快进行。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8年到2000年期间,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2100多万人,其中60%以上实现了再就业。然而,相对于此,城市劳动力的跨城市流动却依然是“波澜不惊”,特别是其中的科技人员、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等中高级劳动力(即所谓的人才资源)并没有像所希望的那样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起来。统计显示,从我国中西部跨地区流出的劳动力中,城市劳动力流动比例不足3%,属于人才流动的就更少了。其中原因何在?
从理论上讲,当劳动者具有了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力,即他对是否流动和怎样流动具有完全的决定权以后,流动行为的发生与否则取决于该流动能否给本人带来净收益。流动净收益等于流动预期收益差减去流动,其计算公式为:R=(Rn-Ro)-(C1+C2+C3),其中:Rn表示流动后的预期收益;Ro表示不流动维持现有状况的预期收益;C1表示流动的直接成本,包括寻找新工作的费用、费、搬家安置费等;C2表示流动间接成本,指因流动而间接增加的各种额外支出;C3表示流动的机会成本,指因流动而损失的各种可能的收益。(注:个人感情、偏好等因素和社会因素也对流动产生影响,因其难以量化且不具普遍性,本文不做变量分析)。当净收益R0时,表示流动可以获益,从而促使流动实现,且R越大,流动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当净收益R≤0时,表示流动无法获益甚至受损,流动不能实现(特殊偏好流动和强制流动除外)。下面,我们运用该公式对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进行分析:
1、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净收益分析。由于城乡收入的巨大差别,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就业将立即获得一份明显高于其在家乡务农的工资收益Rn(目前沿海地区农民工月工资约为500—800元),而且城市较多的就业机会和丰富多彩的生活对渴望见世面、“闯世界”的青年农村劳动力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和想象力,进一步增加了其预期收益和流动意愿,尽管这一预期并不完全符合现实。农村劳动力不流动,继续在家务农的预期收益Ro主要是农产品,按目前标准置换成货币大多低于100元/月,对部分无事可做的闲置劳动力而言,甚至趋于0。其流动成本主要体现在寻找新工作的费用、交通费等直接成本C1上(按照目前标准,跨地区流动一般为1000—2000元,地区内流动一般在1000元以下);间接成本C2一般较小,因为进城农民工住、食大多由厂家解决,至于其他新增的必要开支,也多是省吃俭用;机会成本C3几乎为0,因为在农村很少有挣钱的机会,而且流入城市也不会失去土地和住房等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特别是对于无所牵挂的未婚青年劳动力更是如此。大致估算以下,一个普通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就业,其年净收益R一般可达4000—8000元。对绝大部分的农村劳动力来说,这是一笔很可观的收入,因而其必然会向城市流动,而且流动愿望很强烈,流动的规模也很大。据统计,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1985年约为3000万人,1993年超过6000万人,2000达到1.3亿人。这一实际情况,从经验上支持了上述理论分析。
2、城市劳动力跨城市流动的净收益分析。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不同城市和地区之间,特别是东西部城市、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1999年和2000年,职工工资最高的三省市的平均水平分别是最低的三省的2.206倍和2.278倍。特别是高新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级人才的工资收入,东西差距更为明显,同一岗位或职位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的收入比中西部城市高达3—8倍。这种明显的地区收入差距说明城市劳动力跨城市、跨地区流动的预期收益差(Rn-Ro)很大,已经构成了城市劳动力流动,特别是人才流动的强大经济动因。但是,现实中却出现了流动不畅,从流动净收益公式分析,只能归因于流动成本过高,甚至高过预期收益差(Rn-Ro),致使流动净收益R≤0,流动变得毫无意义。
我们进一步考察城市劳动力跨城市、跨地区流动的成本C1、C2和C3。目前我国城市劳动力跨城市流动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计划性流动,包括人员调动、转业安置、婚迁和随迁等;二是市场性自由流动。随着信息、交通高度发达和城市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流动的直接成本C1,对两类流动者的影响都不大。但是,流动的间接成本C2和机会成本C3的影响则有明显差别。对于第一类流动者,其流入新城市以后,立即获得了该城市的常住户籍,成为该城市的合法居民,享有城市提供的福利,其人事关系、社会关系在新城市得到确认和接续,子女家属的迁入问题也相应得到解决。其在原城市所享有的待遇、福利、社会认同等等在新城市不仅没有失去,反而得到改善,而且拥有了比原城市更多、更好的机会。总之,计划性流动的成本小,预期收益大,因而净收益也大。因此,大家都想方设法往发达城市调动和转业。可是,每年批准的指标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怎么办?自己去!
可是,到了“自己去”,则“不可同日而语”了。首先,自由流动的城市劳动力没有流入城市的户籍,不仅无法在新城市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如子女上学、购买经济适用房、平等就业等,而且还可能被视为“黑户”、“盲流”,倍受歧视,甚至还要遭驱逐。如果流入者想要像在原城市那样,平等地享有所在城市提供的各项待遇,则需要向政府购买获得当地户籍。一般购买一个发达城市户口需要2—3万元,少数需要4万元以上,这实际上是增加了其流动的间接成本C2,如果三口之家一起流动,此项流动成本达到5—10万元。其次,未经批准流入,当地政府对于劳动者原来的工龄不予确认,对其社会保险关系不予接收。这就意味着,其在原城市本可享受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在流入新城市后因保险关系无法转移而全部失去。此项损失(机会成本C3)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而且还可能造成自由流动者“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给劳动者带来极大的不安定感,大大增加了流动的心理成本。再次,住房福利损失。在传统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下,城市职工住的是单位的公房或微租房,这就形成了劳动者与单位的依附关系。如果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将无法享受这些福利,其损失(机会成本C3)也高达数万元,甚至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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