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民国时期钨砂走私现象探析
; 内容提要; 钨砂走私作为一种特殊而又有重要影响的非法贸易行为,是民国时期走私问题研究的重要课题。钨砂走私现象伴随世界风云的急剧变幻与国民政府钨砂政策的变化,经历了民国时期的大部分岁月。与同时期其他走私现象相比,钨砂走私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钨砂走私花样繁多;私钨的来源、去向与走私路线均有一定的规律性;国民政府的钨砂统制政策造成了钨砂走私的盛行;钨砂走私对中国有百害而无一利。钨砂走私研究对于多角度认识民国,乃至探求百年来中国的社会特征与行为,有一定的意义。耸键词; 钨砂击私; 民国时期; 私钨; 钨砂统制; “特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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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体系的分野与贸易管制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商品价值的地域差异,造就了非法的贸易行为一一走私。南京政府时期,随着权力对贸易活动的干预和管制的加强,走私活动相应地也愈演愈烈。到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本的大举入侵并公开煽动与操纵对华走私,走私活动更趋于泛滥和失控。从更广阔的场景来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动荡不安的时期。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总是轮番或同时遭到革命与战争、内忧与外患的猛烈冲击;帝国主义侵略和在华半殖民地统治使国门长期形同虚设;中央政权始终无法完全统驭地方;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下降;社会整体的水平普遍低落……在这种社会历史下,走私活动不仅拥有广阔的生存与活动空间,而且还拥有为数众多的走私主体、支持者及源源不断的后备队伍。因此,民国时期走私问题的严重性大大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其涉及走私的物品之丰富,规模之巨大,持续时间之长,后果之严重,都堪称史无前例,钨砂走私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对于民国时期的走私问题,学者们早有关注,迄今也已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①但检视这些成果,也存在着若干或隐或显的缺失。首先,研究者多从时空范畴来把握走私,或划分阶段,或限定区域,或二者并行。反映在既存的研究成果上,就是战前日本在华北的走私和抗日战争时期的走私两类占很大比重,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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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主要论著有:郑会欣:《抗日战争前夕日本对华北走私问題初探》,《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4期;姚会元:《华北走私是日本侵华总政策的经济先导》,《山西师大学报》第22卷第3期(1995年7月);孙准植:《战前日本在华北的走私活动》,台北,“国史馆”1997年版;袁成亮:《1936年日本在华北增兵、走私及对中日关系的影响》,《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学报》第18卷第1期(2001年3月);杨家余:《华北事变后国民政府遏制华北走私活动述论》,《安徽史学》2002年第1期,第7l一74页;唐凌:《抗战时期的特矿走私》,《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开发与掠夺一一抗战时期的中国矿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l一201页;齐春风:《抗战时期国统区与沦陷区间走私贸易述论》,《民国》1999年第1期、《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抗战时期日本对国统区毒品走私活动述评》,《民国档案》2003年第1期、《抗战时期西北地区的走私活动》,《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抗战时期日本在港澳湾地区的走私活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13卷第3期(2003年9月);齐春风、姜洪峰:《抗战时期国统区与沦陷区间的粮食走私活动》,《中国农史》2003年第4期;黄尊严:《1914—1922年日本在山东的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齐鲁学刊》1994年第6期;连心豪:《近代潮汕地区的走私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l期;齐春风:《1946—1948年间中国的走私贸易》,《中州学刊》1999年第2期、《评近代日本对华军火走私活动》,《安徽史学》2002年第3期;张晓辉:《略论民国中后期港粤边界的走私畸态(1930一1949)》,《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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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的成果相对较少,立足于整个民国时期的少之又少。个别研究者虽然越出了阶段性的局限,却又囿于狭隘的地域如潮汕地区、港粤边界等。其次,研究者对走私对象的细分仍然不够。由于不同走私物品产生走私的原因、走私的规模、特点与影响等不尽相同或者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在研究中将走私的物品具体化。虽然在既存研究成果中,粮食、军火、毒品、特矿(即抗战前后的“特种矿产品”)等已经被细分出来得到研究,但在“特矿”之内,作为“特矿”之首①的钨与锑、锡、汞等其他特矿产生走私现象的原因、程度及影响等还有较大的差别,进一步的区分仍有必要。再次,走私现象有进口走私与出口走私两个方向。现有研究成果虽无一明确以其中之一为对象,但从其题目与内容来看,实则无一不以进口走私活动为主要观察对象,其结论却往往包括出口走私在内。近代中国的走私绝大多数当然是进口走私,但由于进口走私与出口走私方向相反,其产生机制大有不同,故主要以进口走私为依据得出的结论既不宜用以解释出口走私②,也未必能作为两类走私的共同结论。就研究者很少注意到的出口走私现象而言,正如抗战时一位走私问题的观察者所说:“出口走私的黑幕或较日货羼入内地尤为严重。”③民国走私问题的研究发展到现在,区分进出口走私并对出口走私加以专门研究,是使之向纵深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最后,就走私的花样、源流、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等几个重要方面来看,民国时期的钨砂走私现象表现了很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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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特矿之首”的说法见于陈谦平的《抗战初期的中德钨砂贸易》一文,《抗日战争研究》1998年第3期,第40页。
②; 例如,许多研究者强调南京政府实现“关税自主”并大幅度提高进口关税对走私造成的刺激作用,或归之于国内商品的短缺,等等,然而这些因素对于出口走私来说几乎毫无意义。
③; 陈丕烈:《战时走私问题》,1940年2月29日(香港)《星岛日报》,第l张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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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民国时期走私问题不能绕过的课题。然而,专门的钨砂走私研究迄今仍付之阙如,这对于民国时期的走私研究来说无疑是一大缺陷。此外,就资料方面而言,钨砂走私的特定地域关系造成了广东等地的地方档案以及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国民政府及其各部会档案对此反映独多,其中不乏《香港私钨情形报告》、《华南钨砂走私情形及防止走私意见书》、《钨业处广东分处粤省钨砂走私有效制裁办法》、《广东分处驻香港调查员陈炳耀调查私钨出口报告》、《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等专题调研报告。而连心豪、唐凌、齐春风等的研究成果虽然对钨砂走私均有较多的描述①,尤其是唐凌更主要是以钨砂走私为研究对象的,但他们对档案史料的挖掘均有所不足,对钨砂走私重灾区广东方面的地方档案(包括上述专题调研报告)未能加以利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他们的研究向深度与广度推进。
鉴于钨砂走私在民国走私问题中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研究的缺失,笔者充分利用宁粤等地的未刊档案资料,包括上述钨砂走私问题的专题调研报告,并结合当时的报章、杂志等第一手资料,对民国时期钨砂走私的产生与流变、形式与花样、来源去向及走私路线等进行全面的探讨,分析这一现象之所以产生及泛滥的复杂原因,及其对民国经济、政治与社会的重要影响,以期进一步深化民国时期走私问题的研究,并为民国钨业研究的起步贡献个人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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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连心豪:《近代潮汕地区的走私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唐凌:《抗战时期的特矿走私》,《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3期;齐春风:《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
一、钨砂走私的出现及其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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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钨砂藏量之富冠甲天下。然而,迟至清朝光绪末年,中国才第一次在赣南地区发现钨矿。民国初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成为中国钨业迅速起步的机缘,因为这场大战既扩大和凸显了钨砂在军事上和上的重要性,英、美、德、日等国大量抢购中国钨砂的举动又对中国钨矿的开采形成了直接的刺激。随着南岭区域的各大钨矿先后被发现,这个地跨粤、赣、湘三省边界的举世闻名的钨矿富集区逐渐浮现了出来。中国钨业既因应外来的需求而起步,又因为本国军事与钢铁工业的不发达而对所产钨砂无法利用,外销遂成为中国钨砂的主要甚至是惟一出路。然而,在正常钨砂外贸得到发展的同时,通过走私输出钨砂的现象也如影随形,后者更成为长期困扰国民党最高当局并曾引起国际关注的严重问题。
中国钨业起步于1914年前后。在钨业兴起之初,作为全新的产业,基本上处于自由放任的发展状态,钨砂产业链上的工(矿工)、贩(砂贩)、商(矿商)、在华洋行等均可自由地从事钨砂的采运与购销①,中央与地方政府并未进行过多的干涉与控制。因此,直到1927年,中国都还不存在一个足以引发有规模的钨砂走私的制度性环境。不过,当时的海关要对钨砂出口征收关税,控制了各个钨区的地方军阀又纷纷把强征钨砂捐作为敛财的新捷径,为了逃避这些出口税和钨砂捐,钨砂走私活动已初肇端倪。就笔者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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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文所指的矿工是指采矿者,砂贩是指向矿工直接收购钨砂的小商贩,矿商多数是
; 指从砂贩处购人钨砂的较大的商人。在中国钨业最重要的聚集地赣南,以上三者
; 之间并无雇佣关系。有关钨业的生产组织,情形异常复杂,拟另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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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掌握的来看,钨砂走私现象的产生最早应不晚于1924年。其时,“广州湾出口之钨砂,多属走私,绕道窃运”①。而广东钨砂走私之“最难破获者,为粤省江防各炮舰,因其舰经过各关卡,不受查验,舰中运送钨砂无方截留。”②
;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远较北洋军阀政权强势的国民党政权出于加强钨业管理及增加收入等方面的考虑,开始积极干预与控制钨业。国民党政府的这一举动一方面使业界所承受的钨砂税捐有所加重,另一方面也限制甚至剥夺了业界原有的某些经营自由,政府与业界的关系顿形紧张。1928年,江西省政府将全省钨砂“招商承办”,垄断了全省收砂权的商办公司极力压价收砂,以压榨矿工和矿商,引发了一场全省钨砂业界反抗政府以及包办全省钨砂的公司的严重风潮。在此背景下,一些所谓“奸民”便违背禁令“籍畛域关系绕越私运”③。为此,江西省钨矿局设立了缉私机关,并打算进入邻省防堵走私。在广东,在省政府1933年开始实施钨砂政府专营以前,也有少数钨商为逃避钨砂捐而私运钨砂到香港。④
1933年是钨砂走私现象显著增长的转折点。继江西省之后,广东省也以“可免洋行垄断居奇”为理由⑤,于是年实施钨砂专营,“凡钨砂取道粤境出口者,均须由局收买……此为变相之统制。”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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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洪诚:《整理中国钨矿之纪述》(1924、1936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简称“二档”),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档案,28—9233。
②; 洪诚:《整理中国钨矿之纪述》(1924、1936年),资源委员会档案,28--9233。
③; 《令建厅函复江西建设厅不许在连平等处设立稽查分所案》,《广东省政府公报》第7期,1929年7月22日,“其他行政事项”,第30页。
④; 蔡谦:《粤省对外贸易调查报告》,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23页。
⑤; 《建设厅办理钨g-g-务经过略情》,《广东省建设厅矿业专号》第2集,1936年3月1 日,“建设厅最近办理矿务情形”,第31页。
⑥; 程义法:《钨矿调查建议》(成文时间不详),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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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当局成立了钨砂专营机构(先后为广东省建设厅钨矿专营处、国货推销处及第一集团军军垦事务经理处),垄断了本省及经本省运往香港的外省钨砂的收砂权与对外销售权。由于广东一省的产钨量在全国已占相当比重,当时又是江西、湖南等省钨砂输出香港及海外的主要通道与桥梁,一旦广东实施钨砂专营,广东的业界便被迫面对惟一的合法收砂机构,外省钨商在把钨砂运人广东后同样别无选择。在广东钨砂专营机构收购价极低的情况下,钨砂走私现象开始大幅度增长。柯伟林指出,广东的“钨砂专营”其实是有名无实的,它只能在钨砂从陆地转为海运时征收税项,但每个月都有相当数量的钨砂走私到香港。①据中央研究院蔡谦在广东的调查和,抗战前三年(1935—1937),约有9万多担(约7000多吨)钨砂走私到国外。②
1936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属下的资源委员会成立了钨业管理处,并先后同江西、湖南、广东等地方政府达成“会省合作”协议,于上述省份成立钨业管理分处,统一实施钨砂统制。钨业管理处明确规定:“钨是军事物资,私人不得经营。”实行“统一地点、统一价格、统一收购钨砂”的“三统制”。被剥夺了钨砂经营权的钨砂商贩们在公开抗争不果后,纷纷转入地下,以私相授受的方式继续操其旧业。③“钨砂走私”、“私钨”等字眼也开始在赣、湘、粤等地有关部门的函电公文及报纸上频频出现。此外,由于资源委员会的钨砂统制在各省实施的步骤先后不一,省际走私应运而生,如江西实施统制之初,尚未实施统制的广东钨砂收购价偏高,邻近广东的赣南矿区便出现向广东偷运钨砂的现象。后来,资源委员会虽然在粤、赣、湘三省均实现了钨砂统制,但受各省钨砂生产及相应收购价不同等因素的影响,钨砂的省际走私现象仍然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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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柯伟林著,陈谦平、陈红民、武菁、申晓云译,钱乘旦校:《蒋介石政府与纳粹德 ; 国》,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版,第158--159页。
②; 蔡谦:《粤省对外贸易调查报告》,第25—26页。
③; 主要是赣南地区,因该地区各民营钨矿原无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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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事变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一方面为了集中“特矿”统一出口,以换取宝贵的外汇或抵付巨额的对外借款;另一方面,也为了满足英、美、苏等同盟国对“特矿”的巨大需求,并防止“特矿”流人敌对国家之手,宣布将钨、锑、锡、汞、铋、钼等6种矿石列为“特种矿产品”,实施比战前更为严格的统制。“特矿”收购价一律由各矿管理处统一公布,并统一收购与对外输出,不准私人经营。后来资源委员会承认:“特种矿产品,包括钨、锑、锡、汞、铋、钼六种。在抗战期问,均由本会管理,统制其产运销。”①“特矿”统制使资源委员会从中大获其利。抗战期间,有近1.2亿美元的“特矿”被资源委员会用来偿付国民政府的外债。②而在1936—1941年,仅钨、锑、锡三种“特矿”的贸易即获盈利19910万元。③为了实现“特矿”的统购统销,资源委员会采取了严厉的统制手段;为了获取更多的“特矿”统制赢利空间与利润,资源委员会又极力压低各“特矿”的收购价;加之广州沦陷后,日本在华南沿海极力吸收“特矿”,“特矿”的走私遂一发不可收拾。在6种“特矿”中,钨是直接用于制造军火的原料,其军用价值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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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源委员会关于各组业务概况的报告》(1947年4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5),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②郑友揆、程麟荪、张传洪:《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1932—1949)——史实与评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76页。
③《三十年度管理事业概况》,资源委员会档案,转引自唐凌《开发与掠夺——抗战时期的中国矿业》,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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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需要也最殷切,市价长期居高不下,故“特矿”之“走私外流者,以钨为最,其情形在粤省特较严重”。①一时间,“社会上不论大市小镇,抑或穷乡僻壤,谈发财者莫不言钨砂走私,远近哄动,争相趋赴”②。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因应国内对锡、汞需求的剧增,于1946年6月宣布解除对锡、汞的统制。钨、锑、铋、钼等既需要继续供应对苏美的易货与偿债,国内对这类矿品又缺乏基本需求,其市价又因各国在战后解除价格统制而迅速上涨,国民政府于是继续统制这几种矿品。1946年11月17日,国民政府颁布《修正进出口贸易暂行办法》,规定钨砂仍属于禁止私人经营出口的货品③,钨砂走私的制度性环境依然没有改变。不仅如此,资源委员会有关“特矿”的管理机构又实行“委托商人在矿代采代收制度,及将运照交与商人代运办法”④,这又造就了钨砂商人藉此作浑水摸鱼的半公开走私之条件,钨砂走私活动遂急剧蔓延和恶化。据总统府第三局所得的一份情报称,仅在1948年9月2日一天之内,珠江三角洲及广东沿海地区的商行就收进价值150万美元的私钨。⑤鉴于钨砂走私问题的严重,在上级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下,资源委员会曾先后派钨业管理处副处长吴志翔及资源委员会专门委员刘廷芳、曾复兴等南下粤港等地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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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矿业处编著:《三十年度特种矿品管理事业概况》(成文WINS详),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1328。
②;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89页。
③; 《抄原函》(1947年),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4,第29页。
④; 《翁文灏致宋子文函》(1947年10月3日),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4,第77页。⑤; 《总统府第三局致财政部函》(1948年9月13日),二档,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档 ; 案,179(2)一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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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砂走私现象在民国时期始终未能绝迹,甚至还延续到1949年中共建政之后,乃至八九十年代。①一种被发现还不到一百年的矿石,其走私的历史也长达半个多世纪,这在史、“走私史”上都是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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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建国初期的钨砂走私情形参见《中南重工业部有色金属管理总局广州办事处致广东省工业厅呈》(1950年n月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273—1—55,第14l页)。八九十年代的钨砂走私情形参见何建明的《共和国告急》一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 年版),第32—4l页,尤其是第41页。
二、钨砂走私的形式与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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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为了逃避政府钨业管理部门的钨砂统制,对付走私稽查部门的稽查与制裁,走私钨砂的私枭费尽了心机,走私的形式层出不穷;与其他任何走私活动相比,其花样之纷繁复杂不遑多让。
从走私的通道来说,华南地区水网密布,水路成为钨砂走私最常见最便利的途径。与此同时,私枭亦根据实际需要弃舟登岸,水陆兼用。广东各地的水路钨砂走私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在粤东地区,多用机帆船或小艇直接运到香港,装船的地点主要是汕尾、神泉、澳头、沙鱼涌等港湾。粤北地区多分成两段,第一段是从湘粤、赣粤边境到广州,此段多用民船或杉排、竹排输送。有心计的私枭会把中藏钨砂的竹子编人竹排,放人北江顺流而下。杉排、竹排也多充当载运钨砂的工具,如1947年8月19日,“有私钨八十余华担,亦用杉排、竹筒藏运,面上以夏枯草掩盖,从罗家渡水流直流曲江,转广州或广州附近。”②考虑到北江水路运私在稽查上难度较大,广东钨业管理机构曾向省政府提出一律禁止钨商通过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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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广州市警察局代电》(1947年10月2日),广州市档案馆藏,8—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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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水路钨砂。①第二段是从广州到香港,此段改用小艇、机帆船或大轮船装运。西江地区,云浮等地的私钨多用小艇、机帆船经顺德容奇输往香港,新会、中山一带的私钨多经澳门运往香港。在南路地区,阳春、阳江(包括南鹏岛)、电白等处的私钨多运往东平、那扶再运往香港,运输工具以小艇、机帆船为主。从出海口到港澳湾(即香港、澳门、广州湾),走私者经常利用渔船偷运,因“渔船随捕鱼随出口,多可朦混查缉人员耳目,而不加注意,至被其骗过。”②水路运私者通常会把钨砂藏于船舱底部,表面覆盖以山货、竹器或夏枯草等货物,或以瓷器等笨重而易碎的物品作掩护,或将钨砂与其他正当货物混合装入木箱或木桶,然后装船。装船时往往是走私者最危险的时候。为此,走私者有时甚至会在没有完全落实走私的整个计划和安排时,就将钨砂先装船出海,以免误了装船的良机。到了海上,走私者再将钨砂包好沉人海底,他日另找船只继续完成私钨的运送。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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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广东省档案馆编:《民国时期广东省政府档案史料选编》(3),1987年,第599页。
②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95页。
③; 《五邑缉私处缉获台山私运钨矿》,1938年9月13日(香港)《星岛日报》,“华南新闻”,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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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运送私钨多赖火车和汽车。湘赣两省的私钨进入粤北后,有的便循粤汉铁路广韶段运到广州附近的某个小车站卸下,然后继续转运。但陆路走私的风险多数比走水路要高,因而更讲究对钨砂的隐蔽。一般是将钨砂与正常货物混合装箱,有的则把钨砂藏于装着茶油的铁桶里。以火车运送的,私枭们串通好货运专车“加点车”,预先将钨砂藏在水塔附近。“加点车”进站后,照例要先开到离车站十多丈远的水塔储水,私枭即乘机将钨砂搬运上火车头,并用火车上的燃煤加以掩盖。①以汽车运送的,则把货物放成上下两层,上层装正当货物,下层混装着钨和其他货物。钨砂也可以藏在装着大米、豆类甚至鸡蛋的容器当中。②汽车司机的座椅或者汽车的机件,也成为钨砂藏匿的好去处。③汽车运送私钨要直接通过关卡,只能少量地夹带偷运。例外的则是从电白用汽车运往广州湾,往往全车装满钨砂,乘夜直达目的地。④在陆路走私方面,东江区域的私钨运到粤港边境附近后,多采用搬运、分段接力的方式偷运到香港,货主先雇人将钨砂挑运至边境地区华界各村落,然后另行雇请新界乡民挑运到英界。在靠近粤港边境的偏僻山径上,“每日有受雇挑运矿沙[砂]来港之男女联群结队,往来不绝。”⑤运私的新界乡民还“利用村乡,假扮探亲,以瞒关员,钨砂则装于竹篮之内,每人每次限带五六斤,上面铺以礼物,带交英界机关。”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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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源委员会第二区特种矿产管理处致衡阳粤汉铁路局代电》(1948年4月12日),广东省档案馆藏,40—1—399,第26页。
②; 《广州市警察局代电》(1947年10月2日),广州市档案馆藏,8—4一154。
③;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96页。
④;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96页。
⑤; 《东江私钨运港每月达千三百余吨》,1940年3月4日(香港)《星岛日报》,第3张第4版。
⑥; 《广东分处驻香港调查员陈炳耀调查私钨出口报告》(约1936年),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2)一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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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走私的主体而言,长期大量存在的是个人自发的或组织性较差的走私行为。参与此类走私行为的主要是农民、商贩及城市贫民等,他们中的一些人因长期固定从事走私,成为职业化的“水客”。这类走私者将钨砂用布带藏匿于腰间或大腿上,或混于其他物品肩挑手挽偷运过关。其中,农民多选择在农闲时节,故钨砂走私的数量还会因“农作时间之忙闲而上下”季节性地波动。①在钨砂走私活动中,妇女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广东赤坎,一些妇女穿着特制的宽大的银色衣服走过边境,她们的衣服里都藏着20斤钨砂。②妇女也活跃在新界地区有组织的钨砂走私活动中,私枭每“乘海关及防军逻者不觉,雇农民农妇,由山岭小径,肩挑偷过界”③。除了随身藏带及挑运外,无组织的走私者也使用船、艇等运输工具,而隐蔽的方式则千奇百怪,有的是以鸡蛋遮盖着装有钨砂的桶面,有的则以木炭、煤炭掩盖船、艇的舱面,或者在货舱上层用香蕉、薯芋等较重之物作为掩饰,有的将钨砂混于运煤船中谎报煤炭出口,甚至将钨砂包裹好后拖曳在民船的船底运出。有人还利用矿工提炼钨砂后废弃的杂质,设法将钨砂搀人其中,以蒙混过关。1934年5月,广东省建设厅钨矿专营处不得不花钱收买一批原本是废物的钨砂杂质,因为专营处发现有人企图利用这些杂质“私运图利”④。有两种隐藏方法堪称最匪夷所思的走私方式,一种是将钨砂与其他食料相拌,然后喂给牛、鸭等牲畜吃,这些吃饱了特殊食料的牲畜过了检查关卡,就被宰杀、取钨;⑤另一种是将钨砂搀人泥砖或瓷器的毛坯,人窑烧好,再运往目的地。⑥当然,这种做法费力多而收获少,可能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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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华南钨砂走私情形及防止走私意见书》(1947年10月),广东省档案馆藏,6—2— 594,第86页。
②; 《漳鼓道上的走私者》,第三战区经济委员会编:《第三战区走私情况摘要》,转引自齐春风《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第217页。
③; 《钨砂运日月三百吨》,1938年8月19日(香港)《星岛日报》,第11版。
④; 《民国时期广东省政府档案史料选编》(3),第602页。
⑤; 陈介生:《抗战以来敌寇对我经济侵略概况》,第44页,转引自齐春风《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第220—221页。
⑥;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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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迟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钨砂走私已出现了组织化、集团化的趋势。抗战前夕,赣南钨产区之钨砂“偷运私贩,均有严密组织,深夜结队成行,武装护送,查缉綦难。”①而“包运私货之组织在香港广州有十余家”,包运商通常先将私钨买断,待运抵目的地后,由货主原价赎回。包运商只向货主收取包运费,每包钨砂收包运费3元(港币)左右。②抗战初期,从广东中山、潮汕、惠阳、广西梧州等地偷运钨砂往香港,其载运、出口及接收均有专门接应。③许多运私路线被划分为若干段,每段均由专人负责,整段运送完成后,“将获得之利益各人分若干”;各段的包运权还可以倒手转让,“而预定各赚利益若干”。④抗战胜利后,粤港之间的私钨包运商大量涌现。包运商仍然是在将私钨送达目的地后才收取包运费。此时,货主通常会“照订定运费加三致酬”,而包运费用竟在香港钨砂的市价中占去1/3。不过,私钨已不像战前那样通常要由包运商先买断,私钨在中途若有损失,包运商要照价赔偿。⑤1940年,对广东钨砂走私的高度组织性,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直言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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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钨业管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37年6月28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 9345。
②; 《香港私钨情形调查报告》(1937年3月),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2)一1453。也有报道说在香港的私钨贩运机关不下五六十间,见《欧局紧张中钨砂价渐趋涨》,1939年4月11日(香港)(星岛日报),第10版。
③; “本埠”,1937年10月27日《香港日报》,转引自张晓辉V略论民国中后期 港粤边界的走私畸态(1930--1949)),《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126页。
④《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95页。
⑤ 《附抄情报四件》(1947年10月2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2,第253页;《华南钨砂走私情形及防止走私意见书》(1947年lo月),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4,第85--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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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事业在粤久已盛行,枭贩偷运钨砂往往大有背景,故其组织严密,资本雄厚,规划周详,布置完备,动作灵活,消息快捷,其经营方法,与一正当之大企业无异。”①
; 不过,与地方政府组织的钨砂走私相比,“大企业”式的集团走私也不过是小巫见大巫。地方政府所组织的钨砂走私不是指政府公职人员私下参与或组织的走私,而是指一种公开或半公开的政府行为。民国时期,国家统一有名无实,割据地方、睥睨中央的地方实力派不惜组织大规模的钨砂走私,以逃避中央政府通过海关征收的钨砂出口税。走私规模巨大,而且往往是公开或半公开地进行,是政府走私的主要特点。如“陈济棠秉粤政时,为避免粤海关出口税起见,常以兵舰载运钨砂到香港交货”②。从1934年9月到1935年8月,仅通过“永福号”轮船就走私钨砂达5000吨。③1936年6月,乘“两广事变”发动、“诸事纷乱”之际,广东之“主钨政者,乘机不照正式手续以军舰大宗载运(钨砂)出港发售,形同走私”④。新桂系主持广西全省对外贸易的机构“广西出入口贸易处”也曾私运1万公斤钨砂到越南。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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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粤省钨砂走私有效制裁办法》(1940年7月),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531。
②; 《本会专门委员(会)贝一孙关于中国钨砂产运销情形调查纪录》(成文时间不详),资源委员会档案,二档,28--10013。
③; 王琳乾:《解放前的汕头海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第51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④; 《广东分处驻香港调查员陈炳耀调查私钨出口报告》(约1936年),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2)一1453。
⑤《财政部致经济部代电》(1941年6月5日),国民政府经济部档案,二档,4—2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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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化、集团化的钨砂走私固然大大提高了走私的规模和效率,而一旦出事,损失也特别惨重。因此,这类走私尤其注意武力的保护。广东一些私枭“于夜间私上矿山偷运,或运经他乡,未曾买通,恐其截缉者,乃多用枪械护送。”①广东电白、水东一带的私商“在内地盗运时,均在夜间运动,并以武装护送。”②拥有武力的钨砂走私集团公然假冒国民党军队,如1946年8月,有20名歹徒携带机关枪等各类武器,假国民党第156师468团特务队之名窜上广东阳江县南鹏岛抢购钨砂,偷运出口。③有的则只靠外表上装扮成军队模样来吓唬人,如广东东莞、增城一带的私钨贩子到惠阳、紫金高价收进钨砂后,“由土匪或土豪包运,假扮军队装式,武装随护。”④还有的则干脆利用正规的国民党军进行武装护运,如海丰强豪钟秀南“在汕尾及海陆丰等地组织收买钨砂机关”,搜集到一定数量的钨砂后,“复由当地驻军以武装护送出口”。⑤以“大成公司”之名活跃于广东紫金一带的某走私集团本身就拥有雄厚的武装,“其押运武装均以一段交一段当地有势力土劣护送至出口地点,复由一势力相当雄厚者以武装船护送”,护送人员除配备驳壳枪、步枪等武器之外,还拥有十几挺轻机枪和手提机枪。⑥钨砂走私者自备或外聘武力,通常都有两个目的,一是防范其他黑恶势力“黑吃黑”地抢掠钨砂。钨价的长期居高不下,钨砂在国外的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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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95页。
②; 《第四战区长官司令部关于电白水东一带走私情形及办理经过的代电》(1941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732页。
③; 《阳江县政府致广东省政府电》(1946年8月13、26日),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4,第71、68页。
④; 《香港私钨情形调查报告》(1937年3月),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2)一1453。
⑤;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一一对日抗战时期》第6编,“傀儡组织”(4),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1329页。
⑥; 《资源委员会第一区特种矿品管理处广州办事处致广东省政府代电》(1947年11月11日),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2,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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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可热,使钨砂成为极易招惹盗匪的目标。如从产地广东恩平婆髻山到登船地点黄坡这一段路程,走私者必须“经常有武装土人掩护始获安全,否则必为地方恶势力惊扰抢掠。”①在从广东各港湾运送私钨到港澳的海道上,抢劫钨砂之案件频频发生。1936年10月,一艘没有配备武装的走私货船行驶到香港附近东龙岛海面时,即遇到武装匪徒,船上100多担私钨悉被抢去。②次年4月,从汕尾出发的一艘运私船,也在行驶到东龙岛海面时遇匪,船上只有一包钨砂,照样被劫走。③1938年11月,一艘货艇在英方墨门海面被洗劫一空,损失中包括40多包、价值3000多元的钨砂。④最有意思的是,当一群武装悍匪在距离香港鲤鱼门4海里的海面上强行登上一艘运炭的货船后,他们坚信船上肯定藏着私钨,“各贼蜂拥过船后,拨枪指吓”,“并迫令船主交出钨矿,曾氏(即船主一一引者注)以无载钨矿答之,贼党不信,威迫愈甚”。于是“各贼徐将船伴及搭客之柜箱,用刀斧斩开,搜劫一空,仍怀疑该船运载大帮钨矿来港,以为藏之坚炭中,于是大举搜查,将此价值千余元之坚炭,尽行逐一弃下海中”。⑤武力护运的第二个目的是对付缉私机关。如宝安大澳地方的私枭组织均备有“新式犀利枪械”,“彼等每遇关员截搜,则开枪拒捕,不能逃遁时则将艇[上](自动将)私货倾下海中,而私枭则泅水逃走”。⑥1937年5月19日,广东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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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致广东省政府代电》(1947年1月),广东省档案馆藏,6— 2--594,第18页。
②; 《香港私钨情形调查报告》(1937年3月),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2)一1453。
③; 《海贼劫私枭船》,1937年4月28日(广州)《中山日报》,“地方新闻”,第3张第1版。
④; 《钨砂肇事多》,1938年11月6日(香港)《星岛日报》,第7版。
⑤; 《汕尾来港货船遇劫》,1939年5月11日(香港)《星岛日报》,第7版。
⑥; 《大澳方面发现多量走私机关》,1940年4月3日(香港)《星岛日报》,第2张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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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鸡笼嶂矿场派队截查正在行进中的十多名私枭,私枭们悍然开枪抵抗,最后全部逃之天天,其携带的18担私钨也只截下3担。①资源委员会1941年度特矿的经营管理情况时还指出:广西“情形特殊,走私钨砂,多属备有武装护运,殊非普通查缉机关所能防制”②。
当然,除了武装走私,组织化、集团化的钨砂走私也会使用非武装的偷运方式,最典型的是笔者称之为“蚂蚁搬家”的走私方式。这种走私手法多出现在与香港九龙交界的宝安、与澳门交界的中山县前山以及与广州湾交界的遂溪、吴川等地,当时也称“集队分运”。走私的主脑先将巨量钨砂运抵边界附近秘密趸存,然后同时聘用大批人手,将钨砂化整为零分散偷带过关。在冬天,他们往往将钨砂缝在特制的棉衣内侧,穿上这种棉衣,每人每次可带钨砂15斤或者更多。就单个人来看,偷带的钨砂并不多,但偷运者采用人海战术,“分别每日来往(边境),不三数日间,其偷运数量当足惊人矣”。③假扮探亲奔走于粤港边界的新界乡民每次也仅能用竹篮装五六斤钨砂,但因带交者众,故英界接收机关每月到货也可达300多包。④在组织化的钨砂走私中,除了“蚂蚁搬家”之外,非武装偷运与武装走私往往联结并行,难以区分。如有偷运者恃其武力后盾,其钨砂的掩藏大有掩耳盗铃之势,钨砂“由民船装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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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紫金缉私队截回私矿》,1937年5月23日(广州)《中山日报》,“地方新闻”,第2张第8版。
②矿业处编著:《三十年度特种矿品管理事业概况》,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1328。
③;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tang2编,“财政经济”(5),第696页。
④; 《广东分处驻香港调查员陈炳耀调查私钨出口报告》(约1936年),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2)一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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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柴炭等项,押以武装,公然至省,无敢过问”①。新界乡民在乘夜偷运钨砂时也常配备武装人员保护,“每每数十人暗怀武器,尾随保护。如遇逻者发觉截缉,即实行开火拒截”,以武力强行冲关过境。②在粤港边界地区,缉私人员与走私分子的武装冲突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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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36年八个五年计划11月25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2)一1453。
②; 《钨砂运日月三百吨》,1938年8月19日(香港)《星岛日报》,第11版。
三、私钨的来源、去向与走私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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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的钨砂走私可分为战前、战时和战后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钨砂走私活动有不同特点。不过,由于钨砂走私纯系出口走私,钨砂产区与私钨出口的集散地固定不变,故私钨的来源、去向与走私路线在各个阶段是基本相同的,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私钨的来源是粤、赣、湘、桂等省的钨砂产区。广东是战前及抗战初期私钨的渊薮。遍布广东全省的中小民营矿区,广泛而分散,钨业管理机构很难及时掌握和直接监督其产收情况。如1934年,钨矿专营机关首先在增城县派潭墟樟洞坑发现钨矿,但在官方做出开采决定之前(对于经济价值不是十分明显的钨矿,官方很难做出迅速反应),闻讯赶来的乡民已纷纷上山私采,“私采约二十余日,共采得约三百余担,价值约二万余元”。③广东各矿区又多位于濒海或近海地带,偷运极为便利。就矿区内部而言,广东矿区矿苗多差劣,品位低下,矿工无论怎样努力劳作,所获总是不多,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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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陈瘦骏:《增城县派潭墟樟洞坑梳脑山军垦区钨矿矿床说明及施工》(1935年1月29日),《广东省建设厅矿业专号》第2集,“附转载”,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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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个人及家庭生活计,矿工多暗中向出价高的私商出售钨砂。①赣南是当时私钨的又一主要源头。抗战期间,日本在广东沦陷区高价收购钨砂的举动波及赣南,当地钨砂工人纷寻售私之途,不按规定将钨砂售与钨业管理机构之事时有所闻。②赣南也有走私的有利条件,因为“赣南毗邻粤省之和平、连平、兴宁、梅县、平远等县,尚有赣南(钨砂)越过上述任何一县即可出老隆而下东江,沿途无阻,输运便利。”③此外,湖南、广西等省的钨产区也是产生私钨的源头。抗战结束后,私钨的发源地主要是湘粤交界地区,湘南的私钨首先集中到湖南白石渡、广东罗家渡、坪石、岐门等地,然后分水陆两路偷运南下,直达佛山、广州黄沙如意坊或广州附近海面。广东仍然是私钨的主要源头,如恩平婆髻山在1946年左右发现钨矿后,“遍野土人开掘,每人每日可得三、四斤,售卖当地商号,集小成众,然后合大量运输港界。”④
私钨的去向主要是英、葡、法等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殖民地或租借地香港、澳门、广州湾以及越南、缅甸、印度等周边国家,其终极去向当然是英、美、法、德、日等钨砂消费国。走私一般是指偷越国境或边境的行为,但省际之间钨砂的非法流动当时也称为“走私”。中国的钨砂荟萃于粤赣湘三省交界的南岭地区,三省钨价的差异经常会引起省际走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江西的钨砂南下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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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92页。
②; 林兰芳:《资源委员会的特种矿产统制(1936--1949)》,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系1998年版,第216页。
③; 《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粤省钨砂走私有效制裁办法》(1940年7月),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531。
④; 《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致广东省政府代电》(1947年1月),广东省档案馆藏,6-2一594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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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936—1937年间,江西大吉山向广东贵东、翁源等地“走私者更属不少”,每次走私有数百元的进账。①有时则是赣砂西人湖南,如陈济棠粤军于1932—1936年驻防赣南期间,“对于大庾(即今江西大余一一引者注)、崇义、上犹各县之防止走私可谓不遗余力,然而每月走私人湘之私砂恒在千数担之巨。”②抗战时,广东还吸引了湘砂的流人,湖南瑶岗仙矿区“距粤界仅数十里,奸徒时以高价在粤边吸收湘钨,私贩资敌。”③虽然各省业界对外省钨砂流人本省抢夺份额极为不满,但当地政权或钨政机关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时也放任甚至主动吸引邻省钨砂进入本省,并收购这些私钨使之“合法化”。如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成立之初,派出了一批收钨员,“并定紧邻赣南之粤边为收砂区域”,“使在粤边各县吸收邻省矿产,一越省界便作官砂”。④
香港是各个阶段私钨最主要的目的地,也是私钨外销最大的集散地。在多数情况下,运到澳门和广州湾(有时还包括越南)的私钨还要继续转运香港以寻求外国买家,故澳门和广州湾一般是作为私钨运港的中转站。由于私钨丛集,买卖私钨遂长期成为香港一门颇具规模的“生意”。不少港人仅仅租一间、半间房,就挂出招牌,办起了所谓“矿业公司”。这类“矿业公司”从来不在内地或香港采矿,只是收购运到香港的私钨,转手卖给在香港经营钨砂贸易的洋行。1938年,香港经营私钨贸易的商行据说有46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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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第十二事务所梁所长鼎甫报告词》(1938年),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164。②; 《钨业管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36年9月25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349。
③; 《钨业管理处湖南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41年5月17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 案,28--9208。
④; 《洪中致钱昌照函》(1936年lO月22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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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较雄厚者有三四家。①私钨到达香港后,由于大多成色低劣,收购商或“矿业公司”还要进行洗选加工。九龙深水埗一带有十几家“矿业公司”,他们收购到零星的钨砂并自行洗选后,集中出售给高技洋行。有些“矿业公司”则转售给其他商号去洗选,如筲箕湾一带的“矿业公司”在收到钨砂后,转卖给“广盛昌”,由后者进行洗选。高技洋行的钨砂多自行出口,而“广盛昌”的钨砂会再转售其他出口商。②
从源头到目的地所经过的地方,构成钨砂的走私路线。走私路线当然是诡秘而飘忽的,但就其较宏观的方面理出某些规律性还是有可能的。1947年,资源委员会总结了当时广东的钨砂走私情况,就其走私路线指出:“1、东江方面:集中惠阳或宝安由水路偷运香港;2、北江方面:集中曲江或清远由水路绕回广州偷运香港或澳门;3、西江方面:集中新会、江门由水路偷运香港;4、南路方面:除阳江、阳春所产之钨矿多由新会、江门运澳外,其余多集中湛江由水路偷运香港;5、中区方面:集中新会、江门、三埠、中山石岐偷运澳门及香港;6、潮汕方面:集中惠来神泉由水路偷运香港。”③应当说,上述说法既是全面的,也是不完整的。一方面,六个方面之说确实囊括了民国各阶段钨砂走私的主要路线,一些其他走私路线之说虽然与之微有差异,但大体上不会逾出其范围。不仅如此,由于赣、湘、桂等省的钨砂走私方向均指向广东,故上述六条路线同时也构成赣、湘、桂等省钨砂走私路线的一部分。具言之,在越过省界后,江西的私钨多半会走北江和东江,湖南的则走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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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钨砂运日月三百吨》,1938年8月19日(香港)《星岛日报》,第儿版。
②; 《华南钨砂走私情形及防止走私意见书》(1947年10月),广东省档案馆藏,6—2—
; 594,第87页。
③; 《附抄情报四件》(1947年10月2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2,; 252—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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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走西江。如抗战时期,江西钨砂走私的路线主要有两条,一条由江西大余西华山矿区肩挑至广东南雄边境,再由水路运至曲江,复循水路南下至三水、清远等县转运至新会崖门或中山县边境出口至澳门;另一条由赣南岿美山矿区肩挑至广东和平、龙川等县过境,循东江水道南下至惠阳,经由大亚湾或沙鱼涌出口至香港九龙。这两条路线也就是前述之“北江方面”和“东江方面”。战时广东也有两条钨砂走私路线,一条由东江之五华、紫金、揭阳等县的产区运至惠来县神泉港或海丰县汕尾出口;另一条由南路各县产区运至阳江县及湛江港或防城县之东兴镇而转运澳门、香港或越南。①前者也即前述之“东江方面”,只是钨砂登船地点多了个海丰县属的汕尾;后者则为“南路方面”,仅钨砂登船地点多出防城县的东兴镇。
另一方面,即就“六个方面”本身的说法而言,也并不完整。此说明显偏于水路,忽略了陆路运私。抗战胜利后,通过粤汉铁路从湘粤交界地区私运钨砂几乎是公开的行为。从粤汉铁路白石渡车站(湖南)起,一直到广东坪石站、乐昌站以前,不少列车均以货物掩护偷运私钨。当火车驶到离广州不远的一些小站时,如小坪站、西村站,便将钨砂卸下。②而到广州附近后,钨砂除了走水路输往港澳外,也有不少由广九铁路或广州至澳门的岐关公路运送。③但笔者更想强调的是,由于广西的私钨也流向越南,而且如果赣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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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善初:《江西之钨矿》,转引自唐凌《开发与掠夺一一抗战时期的中国矿业》,第194页。以上江西与广东的走私路线,唐凌均称为“特矿走私路线”,实即钨砂走私路线。
②; 《资源委员会第二区特种矿产管理处致衡阳粤汉铁路局代电》(1948年4月12日),广东省档案馆藏,40一l一399,第26页。
③; 蔡谦:《粤省对外贸易调查报告》,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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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砂经福建、浙江走私出口的说法属实的话①,那么当然还存在着更多的与上述路线完全不同的钨砂走私路线。如前所述,走私物品的路线总是诡秘而飘忽的②,这或许也是资源委员会把上述说法笼统地称为六个“方面”的原因。
在私钨的源头、去向及走私路线等方面,情况最特殊的是云南省。“滇边钨锡,时亦漏私”③,而其走私的源头、去向、走私路线等情况与上述粤、赣、湘、桂等省的情况均有不同。云南的钨产区主要在个旧一带,与锡共生,钨砂走私的目的地主要是缅甸、印度、越南等国,“其路线大抵由腾冲至密支那等地及由丽江经康藏而达印(度)缅(甸)”④。资源委员会为遏止云南的钨砂走私,曾函请外交部与英缅当局商洽在中缅边境合作缉私。甚至在运私工具上云南也与别处不同,由于云南官营的钨锑公司实施钨砂统制,“把这钨运到海防或香港等地去卖,便要赚二十多倍的利益,于是便有一些冒险家,秘密的收买钨矿,用马驮到安南去走私,大发其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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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资源委员会的一些公文曾披露赣南钨砂有经福建、浙江走私出口的,见《钨业管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36年5月12日、8月24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 9394。
②; 一篇署名为“查”的文章《走私路线概况》(《广东缉务》创刊号,财政部广东缉私分处编,1942年5月1日,第25--28页)全面细致地描述了存在于广东全省各地的具体而繁复的走私路线。
③矿业处编著:《三十年度特种矿品管理事业概况》,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1328。
④; 《资源委员会致外交部公函》(1941年9月5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 8527。⑤; 李乔:《矿山通讯》,1940年5月29日(香港)《星岛日报》,“星座”,第l张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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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钨砂走私的复杂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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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钨砂走私活动历民国数十年而不绝,其规模和花样在民国时期十分突出,其重大影响更为其他走私活动所不及。为什么民国时期会出现并长期存在钨砂走私现象?
; 首先,钨砂走私现象的出现是有客观原因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钨在军事上有特殊的价值,在国际市场上供不应求。钨是制炼优质钢的必需品,除了广泛用于冶金、机电等民用领域外,还直接用于制造枪炮、炮弹、火、信管及军舰甲板等军用品,在两次遭遇世界大战空前浩劫的20世纪上半叶,实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性意义。①为此,一旦国际形势趋紧,各大国便一面极力搜购和储备钨砂等战略矿石,一面力图控制与限制这类矿石落人敌对国家之手,“在军事上急需此矿产的外国展开了争夺”,德、英、美、法等国“均在努力获取钨矿”。②大国间激烈的争夺使钨砂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扶摇直上。1934年五六月间,法、意、德、日等13个国家派人到香港购买中国钨砂,使当地“钨价每担由七十余元涨至百二十余元”③,其原因“虽为粤方专卖统一之功效,亦因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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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据一篇未注明作者和资料出处的文章称,希特勒曾叫嚣:“再给我一万吨钨砂,我就可以征服全世界。”(《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必要性》,出自http:// www.cmrtrade,com/zycb/z3.htm(中蒙俄商务网),2003年8月17日。)这句话的可信程度如何姑且不论,不过钨砂之于当时战局的重大影响可见一斑。
②; 钟山译、陈正卿编选:《日本掠夺华中矿产资源“意见书”》,《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 2期,第16页。
③; 《十三国购粤钨钨价涨至百廿余元》,1934年6月2日《申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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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扩充军备增购钨砂之所致”①。而“钨价愈涨,而走私者获利愈大,获利愈大,则走私者愈众。”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参战各国对钨砂的渴求自不待言,甚至在二战结束后,由于冷战风云乍起,美苏等国对中国的钨砂仍保持旺盛的需求。反观其时的中国,由于战后各钨产区治安不良,运输困难,物价又极不稳定,钨业者多裹足不前,钨砂产量锐减,“而收购钨砂者反甚殷切,以致供不应求”③。供不应求作为市场因素始终是钨砂走私的重要动力。
; 第二,钨是稀有金属,在世界各国分布极不平衡,中国是少数几个产钨的大国之一。钨在地壳中含量极为稀少,且集中分布在世界上少数几个国家,如中国、缅甸、美国、玻利维亚等,其他国家钨砂蕴藏量有限,不少国家完全不出产。在产钨各国中,中国又是占有份额最多的国家,正如国民政府实业部所说:“查钨矿一项,为世界稀有矿质,亦即我国特产。”④美国的钨产量也较大,1918年,中国钨产量为6800吨,同期美国产量亦达4700吨。⑤但美国军事与工业发达,所产之钨其国内足可消化,几无可用于对外输出者。而且1918年后,世界钨业转入低潮,钨价急剧跌落,使生产成本较高的美国钨砂开采难以为继,产量大幅度萎缩。中国对钨砂始终缺乏基本的消费需求,兼以劳动力成本低廉,钨矿又丰富而易采,即使钨价低落,也能维持钨砂一定的产量和世界最大钨砂输出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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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程义法:《钨矿调查建议》(成文时间不详),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230。
②;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89页。
③; 《附抄情报四件》(1947年10月25日),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2,~g 252页。
④; 《训令民财两厅》(1931年3月26日),《广东省政府公报》第149期,1931年4月10 日,“建设本府事项”,第u8页。
⑤; 王豫新:《钨业的回顾与展望》,《中国钨业》第14卷第5—6期合刊,1999年11月, 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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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钨砂体小质高价昂,易于隐藏,便于走私,这也是钨砂走私容易滋生的客观原因之一。
; 其次,导致钨砂走私现象的出现也有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 其一,沉重的钨砂税捐。
; 在钨业发展的第一个高峰一一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地方政府已对钨业课以沉重的税捐。如广东省财政厅对钨砂“每百斤抽五元,地方军队每百斤抽七元,加以各处厘金及非分要索等,由东江至广州每百斤总需税捐约十六七元,若再加以运费及出口税等,则广州销售时之成本,至少须廿七八元”①,当时钨砂成交价大约为六七十元,而运费、捐税等费用已超过成交价的40%,这还不包括生产成本。20年代,海关征收钨砂出口税为每吨100元,其时钨砂时价不过在每吨二三百元之间。②根据下表,在1934年,如果把1吨钨砂从赣南运到上海,共需缴纳“钨砂税”、“砂捐”、“矿产税”、“关税”等各项税捐共233.25元,约占其总成本的27.7%;如运到香港,则需缴纳301.25元,约占其总成本的33%。抗战中期,“赣钨每担须付省照费国币柒元,地方附税五元,自卫队每吨又抽收壹百元”③,合计约每吨300元(钨砂1吨约等于16.8担)。政府向钨砂业者长期征收沉重的税捐,对钨砂走私产生了重要的刺激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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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丘琮:《开发两广矿业计划》,出版者不详,1929年版,第56页。
②; 黄著勋:《中国矿产》,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7l页。
③; 《钨业管理处呈资源委员会函》(1940年8月2日),《大庾县政府请求增加钨锡矿品附税之经过》,(广州)孙中山文献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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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钨砂统制。
; 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苛捐杂税并不是钨砂走私泛滥的主要原因。1933年广东实施“钨矿专营”是民国时期钨业发展的分水岭,在此之前出现的零星钨砂走私确实源于政府对钨砂滥征捐税,而此后大量出现的钨砂走私则主要跟钨砂专营、统制有关。从1936年初开始,中央政府在更大范围实施更严厉的钨砂统制,钨砂走私才越发严重起来。所以,钨砂统制才是钨砂走私盛行的主要原因。
; 首先,在统制政策下,钨砂的收购权被严格地收归政府,赣南地区原来经营钨砂贩运的商贩被剥夺了经营资格,他们若想继续操其钨砂贩运之业,只能贩私走私;在统制政策下,合法的收砂机构是惟一的,矿工或砂贩失去了定价议价权,若再想卖个好价钱,只有将钨砂私下售给非法的收砂者;经营钨砂出口的矿商原本只是苦于钨砂捐税苛重,但在统制政策下,即便他们愿意承担更沉重的税捐,也无权继续经营钨砂出口。换言之,在资源委员会实施统制之后,所有私人或商办公司从事的钨砂出口贸易,均属走私。
其次,不管是地方推行的“钨矿专营”,还是资源委员会实施的钨砂统制,都存在着种种人为的弊端,对钨砂走私产生了重要影响。最严重的、也是统制过程中一直存在的弊端,是统制机构所定的钨砂收购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距过大。在广东实施钨砂专营时,省建设厅所定的收购价便与香港市价相去甚远,如香港市价为每担140多元(粤币),而广东官定收购价仅为每担36元。私枭以同样的价格收购,运到香港出售并扣除所有的走私成本后,每担还可获利60多元。①在资源委员会全面实施严格的钨砂统制后,这种价差之悬殊更为惊人。1938年,钨砂市价为每百公斤660元,官定收购价为85元。②1940年,香港钨砂市价“约为每担港币二百六七十元左右,而现时向东江各地矿场所收买之价格,则每担仅为国币五六十元左右,除去各种费用,每担约可获利港币二百元左右”。在此暴利引诱下,“港中矿业商人,或稍有资本而熟识东江内地情形者,莫不亲赴内地搜购,暗中偷运来港而转售外商。”③1942年1月,江西钨砂的生产成本为每吨3658元,官定收购价仅为2900元,矿工每交售1吨钨砂给政府,就亏损758元。同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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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蔡谦:《粤省对外贸易调查报告》,第23—24页。
②;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89页。
③; 《东江私钨运港每月达千余吨》,1940年3月4日(香港)《星岛日报》,第3张第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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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江西钨砂的生产成本为每吨4917元,官定收购价为4300元;10月,湖南钨砂的生产成本为每吨4532元,官定收购价为3800元。①在这种情形下,矿工将钨砂卖给私枭往往是迫于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之所需。如广州湾附近的钨砂官定收购价是每公斤3.75元(国币),“如矿工将所采之矿售于政府,则不能维持生活,而走私商则以十四元至十六元之高价收买一斤老秤”②。可以说,钨砂走私之所以长期蔓延,主要是“钨砂统制”体制下钨砂官价长期严重地偏离市场价值所引致的。此外,钨砂统制的过程中还出现统制机构收砂条件苛刻、服务态度欠佳等弊端。如广东当局的专营机构“对于钨商诸多留难,且支付货款,异常延阻,有时竟不依信约办理,钨商以政府难于交易,往往因受压迫而改向私贩输售。”③资源委员会接管广东的钨业管理后,其统制机构仍不能善待钨商,“对于商民生计未加注意,都以高压及欺诈手段迫使钨贩不得不出于走私。”④政府的行为失当进一步加剧了钨砂走私现象。
;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垄断经营本是“钨砂统制”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不是要从根本上否定“统制”政策,则政府垄断经营无可厚非;而统制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严重弊端,是对“钨砂统制”政策的扭曲和落实不力,这与政府垄断经营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至于官定的钨砂收购价长期严重偏离市价这个问题,情况就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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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发展史》第3卷(新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50页。该书未注出资料原出处。
②; 《经济部致资源委员会训令》(1941年7月12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2)-- 1457。“一斤老秤”疑为市制1斤。
③; 《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呈》(1936年u月18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453。
④; 《香港私钨情形调查报告》(1937年3月),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2)一1453。
一方面,地方和中央的专营、统制机构确实有利用这种价差赚取垄断经营的巨额利润之用意,另一方面,也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此。如果说在战前和战后,这种价格鸿沟之形成与专营、统制机构为了谋取自身利益而有意造成或助长不无关系的话,那么,战时(特别是1938年广州沦陷后)出现这种情形,则应主要归结到抗日战争非常时期极端恶劣的客观条件和环境。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抗战时期,国统区的经济与金融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后期通货膨胀加剧,物价飞涨。1941年,为了缩小与市价的差距,资源委员会提高了钨砂的官定收购价,提高后的收价比1936年的官定收价增长了12倍,然而同期物价已增长了20倍①,这使资源委员会的提价基本上失去了作用。其二,随着抗日战争的持续及太平洋战争的展开,上海、广州、海防、香港等各大钨砂出海口相继沦陷,资源委员会的钨砂出口运输遇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困难。无论是山路崎岖的滇缅路,还是路途漫长、条件恶劣的西北线,或者是利用美国空军飞越喜马拉雅山的飞机回程时空运,均困难重重,运输成本也居高不下。其三,日本侵略者在沦陷区不惜代价地吸购钨砂,人为地拉高了钨砂的市价。总之,战时特有的种种“非常”因素使得官方收购价与市价的差距不可避免,这是不能完全归咎于资源委员会或国民党当局的。此外,钨砂统制虽然诱发了大规模的钨砂走私,但却并非毫无是处。在抗战以前,通过钨砂统制的实施,国民政府成功地把钨砂资源集中到中央,并用钨砂与德国交换军火,加紧进行抗战的军事准备。在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又以钨砂与美、英、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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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郑友揆、程麟荪、张传洪:《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1932—1949)一一史实与评价》,第
;;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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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国进行钨砂借款和易货贸易,以此支撑抗战。①借助于钨砂统制,国民政府还得以对日本实施钨砂封锁,削弱其军工生产能力。蒋介石说过:“华南所产钨矿为我国输出品中之主要物资,自应加意防护,免为敌寇剽劫。”②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之所以继续维持钨砂统制,也还是为了继续偿还战时向美苏两国借下的外债和军火,维持国家的债信。因此,钨砂统制的实施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事实上对抗战的坚持及最后胜利起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③从这个意义上说,钨砂走私也算是非常时期的中国为抗战的最后胜利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 其三,帝国主义,尤其是日本帝国主义对钨砂走私的纵容与诱导。
在抗战以前,美、英、法、日、德等国家对中国存在的钨砂走私现象多采取纵容与放任的态度。这主要是因为:第一,这些国家都是钨砂进口大国,钨砂走私活动的存在使这些国家增加了获取中国钨砂的途径;第二,钨砂走私可以拉低钨砂的市价,降低这些国家获得钨砂的成本;第三,作为钨砂进口国,他们不愿看到中国方面对钨砂实行统制,而钨砂走私可以影响和破坏中国对钨砂的统制。外国的这种态度对中国的钨砂走私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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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有关中德钨砂交易和中美钨砂借款的情形,分别参见陈谦平《抗战初期的中德钨砂贸易》(《抗日战争研究》1998年第3期,第40一53页)和刘达永《中美钨砂借款合约的由来》(《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第22卷第l期,1995年1月,第122—129页)两文。
②; 见《经济部致广东省政府快邮代电》(1941年4月11日),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4,第6页。
③; 有关钨砂统制的积极作用,另可参见程麟荪对特矿统制积极作用的全面说明(《论资源委员会的特矿统制活动》,《民国档案与民国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555—556页)。
; 在影响中国钨砂走私的外部因素中,日本是一个特别恶劣和重要的因素。早在抗战爆发前,由于国民政府对日本获取中国的战略资源深具戒心,日本已经不得不从非正常渠道来获取中国钨砂。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将钨砂等战略资源列为严禁出口“资敌”的物资,而美英等国也逐渐对日本实施经济封锁,禁止向日本出口战略资源。日本在钨砂来源基本断绝的情况下,“因此种原料异常缺乏,乃不惜出高价利诱一般奸商私枭,偷运来港,收集转运返日”①。在与国统区接近的沦陷区,日本以高出国统区官方收购价数倍的价格收购钨砂,与中方展开竞购。除了高价竞购,日本还以国统区的紧缺物资如棉纱、煤油、药品等换购钨砂,甚至实行赔本的不等价交换。如1944年,伪军凌炳权等由香港向广东海丰运人棉纱、火柴等国统区紧俏物资,由当地汉奸所办的贸易商行负责换购钨砂。当时每件棉纱时价约75万元,每担钨砂时价约3万余元。该贸易商行有意以工件棉纱与10担钨砂交换,使钨砂走私者每交换10担钨砂便可获利30多万元,“致一般奸商以有大利可图,不惜丧心病狂,组合大公司以武装偷运钨矿资敌”②。此外,日本还指使汉奸和私商潜往国统区钨砂产地,直接为日本收运私钨。日本的有意诱导和策动,成为抗战时期钨砂走私活动猖獗一时的重要因素,并使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被政治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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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钨砂运日月三百吨》,1938年8月19日(香港)《星岛日报》,第11版。
②; 《海丰县政府致广东省政府代电》(1944年12月11日),广东省档案馆藏,6—2— 596,第34页。五、钨砂走私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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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钨砂经年累月地由走私途径外流,必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在抗日战争这一非常时期,钨砂作为维持战争机器的重要原料与中国赖以支撑抗战的重要资源,其大量非法外流对中国的战时经济、政治、社会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均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巨大的危害,诚如广东钨业管理机关所指出的:“此种走私行为在非常时期内蔓延不绝,不特破坏统制减少税源,且影响及后方政治、经济及社会治安各问题,至为重大。”①钨砂走私的危害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 首先,抗战时期的钨砂走私加强了日本的战争力量,不利于中国及盟国对日本的作战。
抗战前夕及战时,绝大多数私钨不管它最初流人何处,最终都为日本所获取。资源委员会曾经过多方调查,并派专人到香港调查私钨贸易的情形,认定私钨“几全数悉为日人所收,故走私即以资敌,事实上殆无二致。”②因此,国民政府规定凡走私钨砂者概以汉奸罪论处。私钨冲破国民政府与盟国的层层封锁流入日本,直接有利于日本维持与扩大军工生产能力,加强了日本的战争力量,增加了中国及各盟国进行反日本法西斯战争的难度。同时,以钨砂为首的“特矿”是战时中国赖以取得外汇与外援,并加强与援华国家关系的重要物资和特殊纽带。侵华日军也认为:“蒋政权将这些特殊矿产提供给第三国,来获得抗日物,也是为了维持与援蒋国家的关系。”③毫无疑问,钨砂走私严重地削弱了中国利用钨砂换取外汇和外援的能力,从而不利于中国坚持抗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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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粤省钨砂走私有效制裁办法》(1940年7月),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531。
②; 《经济部致资源委员会指令》(1940年10月25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 9531。③; 钟山译、陈正卿编选:《日本掠夺华中矿产资源“意见书”》,《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 2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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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钨砂走私破坏了中国的海关主权,减少了地方与中央的财政收入,影响了正常的钨砂生产和贸易,损害了国家利益。
; 长期存在的钨砂走私及大量的其他走私活动,使中国的海关监管体系形同虚设。按照中央研究院的蔡谦南下广东调查后提供的数字,仅1934一1937年4年间,就有约12万担(合7000多吨)钨砂被走私运出。①抗战8年,据笔者估算,走私钨砂的总量在2万吨上下。②战后,即使按官方保守的估计,每年走私量也有600吨。③换言之,从1934—1949年,总共约有3万吨钨砂通过走私而流到国外。钨砂走私规模如此巨大,不但直接造成大笔钨砂税款的流失,而且极低的私钨成交价的存在又扰乱了正常的钨砂价格秩序,使统制机构无法以更高的价格对外销售钨砂,进一步减少了地方与中央的财政收入,影响了正常的钨砂贸易。钨砂走私也影响了钨砂生产。资源委员会曾经向蒋介石报告,钨砂走私的泛滥恶化了钨业的竞争环境,广东、广西、云南“三省(钨砂)增产计划遂亦受其影响,未能达到预期”④。
最后,钨砂走私还伴随着严重的政治腐败以及社会风气的急剧恶化,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影响和动摇了国民党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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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蔡谦:《粤省对外贸易调查报告》,第25—26页。;
②; 关于战时的钨砂走私量,唐凌认为江西的钨砂走私每年仅公营企业有案可查的就至少在2000吨以上(《开发与掠夺一一抗战时期的中国矿业》,第195页),齐春风则称每年3000吨左右的钨砂出口走私比较接近实际(《中日经济战中的走私活动(1937--1945)》,第248页)。笔者取两位学者的中间值,并据其他材料验证后,认为每年2500吨左右的钨砂走私量更接近事实。
③; 战后奉命南下广州查处钨砂走私问题的资源委员会钨业管理处副处长吴志翔在当地调查后认为,广东每月的钨砂走私额其实不超过50吨,参见《华南钨砂走私情形及防止走私意见书》(1947年10月),广东省档案馆藏,6—2--594,第86页。
④; 《资源委员会致蒋介石签呈》(1941年lO月10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 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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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砂走私严重地腐蚀着国民党政权和军队。走私商贩为了将钨砂运过关卡,或逃避有关机关对走私的处罚,千方百计地拉拢和贿赂钨业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为走私的暴利所引诱,一些政府高级官员和军队高级将领也主动利用其职权与社会影响参与走私。如粤省高级将领走私(钨砂)者以退职军官居多,且在原籍有潜势力。①云南实力派龙云参与创办的云南钨锑公司也因为“私运钨砂交给日寇”之事,在抗战开始后遭到国民党中央致电指名查究。②各地基层政权卷入钨砂走私的就更多更深,江西于都县“盘古山下杨姓联保主任之大走私案,经蒋专员经国严重罚款者,即一显例。”③地方的“团警保甲长等对于矿警缉私,往往不能善尽协助责任,甚或因缘为奸,阻碍缉私执行。”④广东某地的一个乡公所竟“对于走私钨砂每担收费二元”⑤,公然坐地分赃。一些国民党军除直接走私之外,还以其他方式卷入钨砂走私,“有包庇走私者,有武装保护走私者,有借缉私为名,截私受贿放行者”⑥,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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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程义法致翁文灏、钱昌照电》(1941年7月14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348。②; 卢睿泉:《我所知道的云南钨锑公司内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云南文史资料》第18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4页。
③; 曹立瀛:《江西之钨矿业》下,“批评与建议”,1941年3月,钨锡矿业调查报告之3,; 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16580。
④; 《资源委员会致第七战区司令长官电》(1941年6月17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543。
⑤; 《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致资源委员会代电》(1941年3月22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542。
⑥; 曹立瀛:《江西之钨矿业》下,“批评与建议”,1941年3月,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 28一1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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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武装庇运,力为矿警所不敌”①。钨砂走私还助长了全社会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财富的不良风气。其初,卷入钨砂走私的还只是市井无赖、地痞流氓之徒,到钨砂走私泛滥成灾时,全社会弥漫着一片冒险投机,“即平日行为谨慎之辈,亦多呼朋引类,实行偷运”②。广州一位房地产商人就介绍他的经理到阳江偷运钨砂。③佛门清净之地也摇身一变为藏“钨”纳垢之所,在著名的飞来寺被当场搜出300多包私钨后,“现在这寺已成了一个走私机关了”④。缺少是非观念的乡民公开围攻钨政缉私人员,广东河源矿区的矿警缉获私钨后,“忽被蒲竹村居民三十余人,持枪围劫,卒被截去”⑤。抗战时期,明知流人沦陷区的钨砂除“资敌”外别无出路,仍有不少人不顾立场,甘当偷运钨砂资敌的汉奸。围绕着钨砂走私,各个不同的社会群体所展现出来的实质上就是一幅人人不择手段、社会风气急剧恶化的乱世图景。
总之,如果说抗战时期其他走私活动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对中国还可能有一些好处,或者不过是弊大于利的话⑥,那么,钨砂走私对中国可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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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国防最高委员会与对敌封锁委员会合编:《各省货运调查报告》,1941年版,第49页。②; 《钟介年撰广东钨砂杜绝走私之两大根本问题稿》(1938年2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2编“财政经济”(5),第689页。
③; 见陈显唐写于“大革命”期间的一份“交代材料”,引自http://; www.2499cn.com/fuqinl.htm(聚贤茶室),2003年9月25日。
④; 雁林:《对敌经济的前哨战一一缉私》(3),1940年9月13日(开平日报),“副刊”,第1张第4版。
⑤; 《资源委员会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汕头办事处工作报告》(1940年2月),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557。
⑥; 参见齐春风《抗战时期西北地区的走私活动》,《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 86—87页。
六、余;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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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是一门“古老的行业"①。近代以来,广东沿海地区的走私活动也久负盛名,强悍的民风在沉重的生存压力下造就了此一区域的走私传统。钨砂在中国的发现虽晚,但由于其产区集中分布于广东及毗邻广东的江西、湖南等省,本身又有体小价昂、国外需求弥殷等走私的先天优越性,这位矿业家族的新成员很快就在民国时期众多的走私物品中后来居上,成为其中的“佼佼者”。
钨砂走私问题曾经困扰了国民党最高当局以及蒋介石,甚至引起英美等国的关注。对于蒋介石来说,这个问题之所以严重,不仅是因为钨砂属于重要的军用原料,事关国防与敌我战略形势对比,也不仅是因为它是国民政府与美苏英进行易货与偿债的重要物资,事关外援的争取,而且在于钨砂走私活动已经对国民党政权与军队产生腐蚀蜕变作用,对国民党统治构成严重的威胁。正因为如此,蒋介石曾多次指令有关部门查处与遏止钨砂走私之风。1941年10月,他严令第四、第七战区协助缉查钨砂走私,电文中更罕见地以民族、国家观念谆谆教诲,恩威并施:“各地驻军官兵,更应切实认清国家民族及军事上的利害,不容稍涉包庇,致干咎究,须知经济部所订各种协缉规章,对于出力缉私,奖给甚优。各官兵尤应严守纪律,遵循正轨,以求白效为要。”②与蒋介石不同,英美关注中国钨砂走私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前者,即钨砂资日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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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连心豪:《近代潮汕地区的走私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第51 页。②; 《蒋介石致资源委员会代电》(1941年10月14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 8527。此电附抄了蒋给第四、第七战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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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易货与偿债等问题。随着英日关系的恶化,1941年四五月间,英国政府曾通过其驻华大使提请中国政府注意“勿使钨砂资助敌人以及不友好国家之严重性一面”①。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也曾派出其经济作战部人员到中国视察钨锡产收情形。总之,正如资源委员会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所指出的,战时“运人运出走私物品种类极多,不止于钨之一种”,“不过钨砂系属制造军器原料,倍为人注意而已”。②
钨砂走私问题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浓缩了一个内忧外患交替起落的“乱世”时代所具有的社会整体道德低落、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软弱无力、吏治窳败、法制荡然、地方主义与军阀割据积重难返、各地盗匪肆虐无忌等诸多面相,就此而论,钨砂走私不仅堪为民国时期走私现象之代表和标本,更可作为立体地多角度地透视和看待民国社会的镜子;另一方面,从钨砂走私断断续续地延续了几乎整个20世纪来看,钨砂走私与其他走私现象一样,有其基本不变的规律性,不会因政权的兴替而生灭,这又提示着我们在百年来的大兴大废的背后其实存在着某些基本不变的重要社会特征和政治行为,这才是钨砂走私等现象的深层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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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外交部致资源委员会快邮代电》(1941年5月7日),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 (2)一1451。
②; 《钨业管理处广东分处粤省钨砂走私有效制裁办法》(1940年7月),二档,资源委员会档案,28--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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