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51959 发表于 2018-7-14 15:16:22

2018中国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逻辑及障碍分析

  内容提要:对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两条不同路径的探讨,不仅在理论上更在实践上对于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诺斯的工具理性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和哈耶克的演进理性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在理论脉络上进行梳理,以及放诸到中国改革过程中进行检验,对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方式作以理性思辩,希望能对政府主导方式有更深的认识,为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制度变迁政府主导工具理性主义演进理性主义
Abstract:ThestudyoftwotheoreticalpathsinresearchofinstitutionalchangehasrealisticsignificancetoChina’smarketingreformnotonlytheoreticallybutpractically.ThearticleanalysesthemainbodiesofNorth’sToolRationalismInstitutionalChangetheoryandHayek’sEvolutionaryRationalismInstitutionalChangetheory,andalsoteststheminthepracticeofChina’sreform.Itishopedthattherationalthinkingofthepatternofgovernment-dominatedinstitutionalchangewouldprovideusefulpathforthestudyofgovernment-dominatedpatterninChina’sreform.
Keywords:InstitutionalChange;Government-dominated;ToolRationalism;EvolutionaryRationalism
一、制度变迁研究的两条路径
对制度变迁的理论探索,依其思径取向的不同,大抵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即以诺斯为代表的工具理性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和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演进理性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韦森,2001,胡海峰李雯,2003,周小亮,2004)。这两种不同的思径取向引导出了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为与否以及作为方式的不同认识。因此,在对中国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进行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研究路径的主要思想作以简要的梳理。
1、诺斯的工具理性主义制度变迁思想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是在其恢弘的对经济史的研究中阐发的。在方法论上,他沿袭了新古典主义主流学派的分析精神,运用了经济人概念、成本——收益分析和均衡分析的静态和比较静态方法,并引入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的理论成果,建构了其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模型框架,即,相对价格发生改变→制度非均衡→初级行为团体出现→次级行为团体提供必要的制度装置→制度均衡再现(诺斯戴维斯,1976)。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是以其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为基础。在《西方世界的兴起》(诺斯托马斯,1998)中,诺斯和他的合作者认为,十六、十七世纪的荷兰和英国的经济增长的原因在于产生了一系列有效的产权制度,即对生产要素: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的有效界定、保护,和实施的排他性私有产权。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诺斯,1991)中,诺斯进一步表明,正是国家或政府为这种有效的产权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照诺斯看来,私有产权结构是统治者为满足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欲望而刻意设计、建构和界定的结果。而意识形态,诺斯(1991)认为,是达成交易的节约成本的工具,其功能在于能够有效克服“搭便车”行为。我们认为,在诺斯的工具理性主义逻辑中,所谓的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作为制度决定者的统治者在建构和推行其制度安排时,需要社会公众提供共同支持的被大众化的官方价值认知体系。
在诺斯的理论中最凸显其工具理性主义思径取向的是他的制度创新理论。在诺斯看来,制度的发明与创新,不是像斯密和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样来自市场过程中的自发秩序的生成,而是来自统治者或政治家们的理性计算和心智建构(韦森,2001)。延续了诺斯的分析理路的林毅夫先生更是在其“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一文的注释中明确指出,“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这两个术语在本文中是交替使用的,因为现有制度的修正同时也是一种创新活动,新制度的采纳也必须随着旧制度的改变”(林毅夫,1989),即,制度变迁就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制度创新。在工具理性主义看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至少可以节省徵得全体同意的成本,从而提高制度变迁的净收益。
然而,现实的经验并未对诺斯的理论架构所需的政府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政府竟然会容忍一些非效率的制度安排长期存在。为此,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诺斯,1994)中,跳出了新古典的框架,提出了“路径依赖”理论,认为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初始的制度安排或选择有可能将随后的制度变迁长期锁定在非均衡的封闭路径之中,并由此推演出渐进式的变迁逻辑。我们认为,“路径依赖”并不表明诺斯放弃了其工具理性的信念,相反,他认为摆脱锁定状态的创新力量和强制力保障仍然来自于政府。
2、哈耶克的演进理性主义制度变迁思想
有关制度变迁的演进理性主义思想理路,可追溯到启蒙时期的大卫·休谟和亚当·弗格森对社会制度的哲学分析,并在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架构中得以充分的阐发。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斯密,1997)和《国富论》(斯密,1974)中表明,人类社会的经济制度,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理性构建或设计的产物,社会秩序中存在着一只“看不见的手”将人们利己的算计和行为引导为增进社会福利的利他的结果,统治者并不能凭其理性像摆弄棋盘上的“棋子”一样导演出这一态势。
哈耶克正是继承了斯密的自由主义思想精髓,并在门格尔的社会制度的“有机”起源的理论(Menger,1963)基础上,开创了其“自发社会秩序”的演进理性主义制度变迁分析方法。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是一种自我生长的秩序、自组织秩序、内生秩序或者多元中心秩序。在哈耶克看来,他提出“自发社会秩序”的理念,是为了解决经济学中的一个难题,即人们在社会交往尤其是在市场活动中知识的运用和信息的利用问题,亦即为了“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Hayek,1967)。哈耶克(1997)指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又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什么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由于个人理性不仅在理解它自身的能力方面有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而且在认识社会生活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因此,社会经济秩序也就只能是在运用大量知识的过程中来加以实现。但是,“这些知识不是集中在任何单个人脑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的个人的分立知识而存在的。(Hayek,1967)”在哈耶克看来,这种在人们的社会交往的行动过程中经由“试错过程”和“赢者生存”的实践以及“积累性发展”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社会制度就是“自发秩序”。那种“任何个人试图凭据理性而成功地构建出比经由社会逐渐演化出来的规则更具效力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其结果只能是“致命的自负”(哈耶克,2002)。他认为,“这种显见明确的秩序,并非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因而,也没有必要将其归之于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设计……这种秩序的出现,实际上还有第三种可能,即它乃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哈耶克,1997)。
基于自发型构的社会制度认识的制度变迁基本逻辑过程表现为,首先是比较稳定地继承的社会性行为、态度和偏好;其次是人类的知识和精神产品的有效产生、传播和扩展;再次则是在本能与合理推断之间产生文化养育的演化。这一行程并非是统治者和政治家们凭借其个人理性设计的结果。从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斯密、门格尔到哈耶克所承传下来的演进理性主义的思想认为,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的能力方面有一种逻辑上的局限,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同时,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方面也存在极大的限度,因为个人理性是根植于由行为规则所构成的社会制度之中的,因而人的理性无法摆脱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与社会而清醒地、无偏颇地审视和评估那种理性人身在其中的传统与社会。哈耶克(1997)认为,人类的最高理性,也就是人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理性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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