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86221 发表于 2018-7-14 15:13:35

2018我国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的具体构想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逐渐深入,特别是入世过度期即将届满破产整顿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完善破产重整制度?
  关键词:破产整顿制度;重整;整顿;破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逐渐深入,特别是入世过度期即将届满破产整顿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完善破产重整制度?
  首先,应将整顿从和解制度中分离出来,恢复整顿制度的原貌,使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成为相互联系但又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也使整顿制度独立于破产制度之外,成为破产企业的预警系统,从而使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能够同整顿程序以到达避免破产的目的?
  其次,关于整顿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整顿制度以所有制形式为适用标准实际上在我国能适用整顿制度的只有国有企业但今天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不断深入,股份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地发展起来,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企业形态《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重整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
  第三,关于整顿申请原因我的破产整顿原因是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种规定使一些濒临破产境界的企业不能通过整顿程序以达到起死回生的效果使整顿制度和解制度成为破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不仅缩小了整顿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使原来的破产程序显得混乱?
  第四,关于整顿申请人的范围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规定,只有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才有权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整顿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参与企业的整顿,使整顿带有计划经济的鲜明特点这样,一方面剥夺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又剥夺了债权人的整顿申请权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在破产法中的行政敢于色彩过浓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规定,如台湾地区赋予债权人公司股东以重整申请权,并对债权人和股东的申请资格加以限制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以及持有一定股份数的股东有权申请企业整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一同保护?
  第五,关于重整机构设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整顿方案应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的整顿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而没有整顿管理机关的设置1)设置管理人的制度,由管理人负责企业的内外经营事务因为管理人具有专门的对破产企业的管理经验2)设置整顿监督机构一般由法院选任具有 专门经营管理知识的人或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管理人的整顿活动和方案的执行3)设置关系人会议关系人会议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股东组成,负责听取关于企业业务与财务状况的报告并对企业整顿提出意见,审查及表决通过整顿方案,决议有关整顿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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