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跨国公司进入与中国经济发展
中国目前的对外开放政策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跨国公司“逐鹿中原”进行竞争的局面已经成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决策者的既定条件,因而分析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经济全球化下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试探过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一、跨国公司进入和技术进步效果
有观点对跨国公司带动中国技术进步的积极影响大加赞赏。首先,他们认为“跨国公司投资项目多为技术密集型项目,这些项目带来了一系列技术的技术、工艺或设备”。但从这几年的实践看来,凡是这一类型的项目,我国对跨国公司的技术依赖性大大加强了,技术消化很少,更形不成技术开发能力。如北京汽车制造厂和美国汽车公司(AMC)的吉普车合资项目,中方技术人员设计出一种模型车,希望与美方在此基础上联合设计新车。参加论证的美方专家很快得出了结论:这个模型车是美国车的底盘加BJ12变形车身的“混血儿”,对照国际标准,美方找出了200多个错误。按美方专家玛萨的说法:“这种车如果只在中国销售,我们没说的,我们一定大力协助,但这车不是先进的,在国际上没有市场,中国先生们将来不要后悔”。就这样联合设计方案因美国的“技术缺口”理由被放弃了。在迅速缩小“技术缺口”和加工出口的预期驱上,北京吉普选择了按国际市场标准的CKD道路。CKD最主要的缺点是技术的依赖性,表现在:(1)品牌和工业产权的依赖。任何更改包括全部零部件技术都可被视为对工业产权的侵害。(2)国产化中的技术依赖。CKD是指将国外零配件在国内组装,基本上是复制过程,完全依赖于外商的技术规程,中方只有亦步亦趋,逐渐丧失了自主开发的能力。(3)质量标准的依赖。包括整车出口质量认证,零配件国产化的质量认证到目录删除大权也都在外方手上(注:张平.技术优势与跨国公司的产业控制——北京吉普案件的分析.经济研究,1995,(11).30-39.)。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Motorola,Panasonic,Sanyo,Siemens,Otis等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投资项目中。这些现象的实质是跨国公司通过技术引进达到了技术控制的目的。
如果说,跨国公司进入推动了一些产业的竞争,增强了国内企业的技术消化和开发动力,则这一点应该是成立的,比如家电企业通过技术跟踪使其产品升级换代的速度由于家电类跨国公司的进入而大大加快了。但这却不是通过“跨国公司将90年代最新设计、最新工艺和技术转让到中国”的,而是通过竞争机制的建立和确认实现的。
此外,跨国公司的技术选择是市场导向型的,往往给我们的技术是比它的最高技术低一到两个层次,这一技术层次的产品正处于生命周期的成熟阶段,当我们消化降低一层次的技术后,高层次的产品生命周期也已经进入高成长阶段,迫使我们不得不多次受让,提高了技术转让成本。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技术赶超阶段,企业是无法获得动态比较优势的。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实践表明,技术和市场具有不可交换性,以“市场换技术”战略设想和实际效果相去甚远,跨国公司的技术引进和技术控制是相依而生的。从企业或产业这一层而讲,技术的产权(property right)是属于跨国公司的,它不会因为技术的地域(location)而改变;但市场对于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来讲是共同的,它本来就不是也不应该是国内企业的专利。技术水平提高较快的企业或产业,往往是通过打破原有的技术垄断,形成较合理的市场竞争结构实现了技术进步。而要获得某一产业的动态技术优势,则必须在技术消化之后,进行独立的技术开发和赶超,我们应该明确意识到在这个时候跨国公司是一种阻力而不是动力。在发挥跨国公司推动我国技术进步的问题上,我们的立足点应是如何通过跨国公司来改善市场结构,让国内企业形成更强烈的技术消化和开发的动力;而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把技术转让成本降到最低点。
二、跨国公司进入与市场保护问题
据统计,目前中国电讯市场的90%,饮料市场的40%,洗涤市场的50%,电梯市场的60%,以及医药、轮胎、橡胶、玻璃、彩色显像管等市场都不同程度地被以跨国公司为主的外资企业所抢占(注:余光胜,李维.外商直接投资中技术引进的分析.外国经济与管理,1997,(11):7-10.)。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首先,我们要确立探讨市场问题的基准点。胡鞍钢(1997)提出的“政府不是保护生产者,而是保护消费者”的观点值得注意(注:胡鞍钢.中国吸引外资是否过大.国际经济论,1997,(3-4):34-36.)。考虑市场问题的基准点,是对消费者的短期和长期福利影响。国内企业是为市场中的消费者服务的,如果舍此而产生的企业困境,这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资源配置现象。在影响到消费者的短期特别是长期福利时,才可以考虑是否应该去保护企业或产业的发展,但企业不应成为被保护的最终对象。
有两种情况下值得考虑一个市场保护问题。一种是跨国公司进入引起市场垄断导致了消费者短期和长期的福利损失。这种情况的防止对策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经济福利影响的预警系统,对跨国公司的进入施以选择性限制或禁入。另一种情况是跨国公司进入后发生垄断行为。对此应以立法予以规则。如果国内企业存在“无票乘车”现象,没有对垄断市场的跨国公司提出诉讼,则可由行业协会代行或责成其他相关部门代理。在保护生产者的公平竞争上,政府法规须与国际经济通行规则协调一致,并且还要有透明度和公开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跨国公司和国内的不平等竞争条件而失去市场的问题。例如,目前轮胎行业中的国有企业需加征10%的消费税,其综合税率为18.20%,而合资企业仅征收10.2%的工商统一税。不平等的税负使这一极具发展前途行业的市场被拱手相让一大部分(注:孙红芹.关于外资控股问题的对策思考.福建经济,1996,(7):12-15.)。一般情况下,不平等竞争在短期(通过税收损失)和长期(通过市场垄断)都会减少消费者的福利。我们应该及时地开放初期的一系列倾斜政策,让国内企业轻装上阵是最有效的市场保护行为。
但如果企业以“发展民族产业”为理由,掩盖国内企业自身效率低下问题,则可以置之不理。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跨国公司确实具有压倒的竞争优势,而国内的综合技术水平较低,这个市场份额本来就是人家的,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就是考察国内市场中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格局,使其不影响或少影响消费者福利就可以了。另外一种情况是原来的市场保护程度就很高,而且长期以来养成了国内企业的惰性。比如汽车行业,我们忍受着巨大的消费者福利损失和难以估量的资源浪费,最后养成了一帮弱不禁风的“懒汉”,又有何宜?这时候我们要谈的,不是保护市场,而是逐步地、更快地开放市场。
总之,在对待市场保护问题上,我们应该首先确立基准点,然后根据情况分门别类的探讨,特别是通过各个产业部门的实证分析来客观地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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