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重新审视新农村建设的三大突出性矛盾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重农、惠农和扶农政策,如果完全落实,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将会有很大的进展,农村面貌将会焕然一新,农民收入也将会有较大提高。但必须指出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好政策,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了障碍,有的打了折扣,有的在办理过程中走了样,以至于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不可避免的三大突出性矛盾。 一、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三大突出性矛盾1.农民问题——实质是新农村建设的微观主体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当今新农村建设的举措虽说是层出不穷,但归根结底人的因素是最根本的,所有的政策措施都要依靠人去实施。如何激活和重塑新农村建设的微观经济主体,自然就成为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中“新”的主要内涵是农民主体地位和经济素质的提高。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需要“新人”。由此可见,如何提高农民的主体地位和经济素质,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农民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经济素质。经济素质是指理性的经济人自觉按照效用或利润最大化行事,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在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三农”体系中,农民是第一位的。“三农”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农民的发展。依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经济素质是现代经济人的根本素质。因此全面提高农民的经济素质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笔者认为,现阶段,农民经济素质低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问题,没有农民经济素质的全面提高,新农村建设就无从谈起。
2.农村问题——实质是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收入差距过大。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乡之间个人收入差距出现了将近lo年的不断扩大的过程。到1998年达到最高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比率达到2.86。从1999年起,城乡收入差距出现了几年下降,其根本原因是政府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然而,在2002年当农产品收购价格开始下降时,随之而来的又是城乡收入差距的回升。
2002年的城乡个人收入比率比2001年升高了4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这一指标与农村居民纯收入指标并不具有完全可比性。而且,前者往往容易被低估(比如,城镇居民至今还享有一些不计人收入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后者则往往容易被高估(比如,一些自产自用的农副产品和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产品也被作价计入纯收入),因此,如果将两者调整到可比状态(尤其重要的是将农民纯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性等支出后,调整为可支配收入),则差距更大。据粗略测算,若按可支配收入计算,城乡差距约为3:1,若只考虑货币收入,差距扩大为4:1,若考虑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5:l~6:1。
3.农村经济社会结构问题——实质是如何在“无税时代”的宏观背景下,重新审视我国农业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经济社会格局无疑会产生深刻变化。(1)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管理办法发生变化。一是由权力配置变为制度配置;二是由基层配置变为上层配置;三是由随意配置变为合理配置;四是由官权管理变为民权管理。(2)基层微观组织结构发生变化。(3)农村社会“权”与“利”的分配机制发生变化。以上变化的具体阐述详见笔者在《宏观经济管理》2006年第5期发表的文章。
二、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三大突出性矛盾的深刻经济背景
1.我国政府支农机制的缺陷是农村经济社会格局存在问题的直接原因。我国的支农机制存在着缺陷,没有把支农的主要精力放在支持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上,放在为农民提供与生产、生活相关的各种公共服务上,如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救济和养老保障、生产补助、乡村道路、电视文化等方面,让农民直接受益。这是农民经济素质低的最直接的原因。
2.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三大突出性矛盾的经济原因。1999—2003年,农民收入增幅急剧下降,1999年为9%,2000年为6.4%,2001年为4.7%,2002年为3.3%,2003年为2.1%。从农民收入平均值看,还是在缓慢增长,而不是绝对量减少。正是这个“平均值”容易模糊人们的视线,看不清问题的严重性。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2万多被调查农户,2000年最高1%收入农户拥有全部收入的9.6%。这部分1%的人口拥有的收入是最低20%收入人群收入合计的1.7倍。最高1%收入农户按照人均收入计算达到26290元/人,每户家庭纯收入达到102700元,分别是最低20%收入人群人均收入和户均纯收入的37.34倍和33.94倍。这样算下来,去掉高收入户的份额,相当数量农户的收入水平不是在缓慢增长,而是在绝对下降。这是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三大突出性矛盾的经济原因。
3.我国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是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三大突出性矛盾的制度原因。与我国希望把政府建成具有精简、高效、统一的政府要求相比,乡镇政府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四多”,即部门多、职能多、单位多和人员多。过去,为了直接指挥、协调和领导农业生产及农民的生活,人民公社的区划设置一般都比较小,因此,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乡镇政府的区划面积也比较小,导致乡镇政府较多,乡镇管理成本偏高,从而加重了地方财政和农民的负担。
4.长期形成的城乡不统一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是基本原因。过去,我国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迅速推进的同时,却疏忽了对农政策体系的及时调整,导致城乡差别迅速扩大,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悬殊。不仅收入差距在扩大,而且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在许多政策上是很不公平的。在这样一个“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取消农业税,必然会出现农村经济社会格局的新问题。因此,单纯靠取消农业税不可能把农民过重的负担完全降下来。即使眼前降下来了,时间一长还会反弹回去。
三、对策和建议
1.重塑新农村建设的微观经济主体。
(1)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使其真正发挥主体性作用。人的主体性是人的本质特性,它包括人的独立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几个方面。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农民,其独立性表现为,要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征,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有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能力和与其他阶层一道共享所创造成果的制度安排;其能动性表现为,有推动自身富裕和农村现代化的强烈进取心,有为创造财富而渴求现代科技、智力开发和政策支持以改造自己的革新精神;其自主性表现为,能自主选择职业和劳动方式,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自主选择进入市场网络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其创造性表现为,在改变自己命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乃至农业现代化中所具有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不断提升和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
(2)拥有真正的主体性,是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的区别所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传统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一切经济活动由国家和集体来组织,农民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乏必要的独立判断和创造性思维,也缺乏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而新农村建设中的新型农民是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创造主体是指人作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使客观事物的本质及规律不断地被主体所认识,进而主体以创造性的思维去创造出新事物的活动。价值主体是指人作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使主体的价值目标对象化,使对象发生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的变化,从而使人的主体力量得到确证。新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既是创造主体,也是价值主体,是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的统一。只有让农民既能成为创造财富的主体,又能与其他社会主体一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内在地统一于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才能真正全面地发挥和实现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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