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3410 发表于 2018-7-14 12:59:40

2018新型产业组织分析范式构建研究——从SCP到DIM

   摘要:随着现代产业分工的精细化与企业间关系的网络化发展,产品之间的竞争已经由单个企业与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企业簇群与企业簇群之间的竞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引入产品价值网络的概念体系,试图在整合、修正传统SCP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基于模块化理论的新型产业组织分析范式——“DIM”分析框架,以期从立体多维层面实现对现代产业组织结构、行为、绩效的更为全面研究。   关键词:产品价值网络,产业价值网络,SCP,DIM
  一、引言
  本文通过引入“产品价值网络”的概念,运用价值模块工具,构建一个兼有多个价值网络、多个市场、多个产业的DIM解释框架,以推动单维的SCP范式转向多维的DIM范式,以期系统解决传统的SCP产业组织分析范式的不足。
  “产品价值网络”,即在产品内分工的基础上,通过价值网络中虚拟资源的整合以实现产品价值创造的过程。包括围绕产品内分工展开的工序分解、市场分层与围绕价值网络展开的虚拟资源整合两个层面。
  (1)产品内分工层面。即从产业链视角,在既定的产业内,根据最终产品生产过程的分工外包,从而形成若干相互联系的最终产品和中间品市场。该方面强调同一产业内的纵向(及横向)多层市场,而市场间存在产业链的联系。所以,“产品价值网络”指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多个市场的集合,从狭义上指特定最终产品的“产品价值网络”;从广义上指在同一规则体系下生产的“最终产品”所构成的“产品价值网络”束。由于经济全球化、网络化、知识化的作用,全球产业组织结构的竞争效率正让位于垄断效率,“三的法则”已经在多个产业中所体现(冯丽,李海舰,2003),产业内的发包商(产品价值网络的实际控制者)数量有限,相应的产品价值网络数量遵循“三的法则”。
  其中,IDk为K产业,Mij为处于第i阶段的第j个中间品(或最终产品)市场。
  (2)价值网络(Value-network)整合层面。即从虚拟网络视角,考察价值创造的过程。价值网络包括一簇居于不同价值位势的企业(组织)构成,有居于主导地位的网主企业和居于价值片断位置的节点企业之分,由此产品价值网络呈现出类似“蛛网”的结构。与强调增值环节之间上下游关系的单个企业价值链不同,价值网络是网内多个企业价值链的空间立体组合,强调纵向与横向的价值创造关系;与基于企业间分工合作的价值体系不同,网内各企业间通过现代通信、物流等技术,实现了核心要素的虚拟整合(王伟,2005),企业间关系易于发生变化,使得“开放性”成为价值网络的一个重要特征,网外企业可以通过“入围”竞争取代原有节点企业而进入网络。
  其中,VNK表示能够产出第A类产品或服务的价值网络;CK表示网主企业;nKi表示居于价值创造环节i的节点企业。
  二、产品价值网络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产品价值网络概念的界定,表示其既不完全等同于产业链,也不完全等同于价值网,但却兼有二者的主要性质:产品内分工的多层次性与基于价值创造的资源整合虚拟性。随后,为了便于研究,我们将模块化工具引入对产品价值网络的分析过程,重新划分产品价值网络的构成要素,进而围绕“价值网络”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向考察各构成要素间的关系特征。
  1.构成要素
  从模块化视角,通过对产业链的技术模块化分解和对价值网的组织模块化整合,可以实现产品内分工与价值网络的结合:用模块(Module)指代特定产业链阶段或价值创造环节;用规则设计商(Designer)指代虚拟网主企业、标准制定企业;用系统集成商(Integrator)指代最终产品集成商;用模块制造商(Module-maker)指代节点企业、中间品企业。
  VN=D+I+M      (3)
  其中,D、I与M分别指某一规则体系下该类最终产品的规则设计商、系统集成商与模块制造商。
  (1)规则设计商(D)。是拥有最终产品制造的核心知识,为模块体系提供一个旨在既保证模块间的独立性又保证功能一体化的框架性规则(兼容性标准)的企业。就“产品价值网络”而言,最终产品的规则设计商,根据市场需求、产品物理逻辑的技术结构特征,制定一整套相对稳定的“规则体系”或“标准体系”,可能涉及生产规则、消费规则与商务规则。规则设计商通过规则体系获得了包括品牌、商誉、市场准人、客户关系和社会资本等基于体系的优势(罗珉,2006)。规则体系、技术标准直接决定着界面的标准化。比如,在汽车产业,存在两种旨在提高燃油经济性的动力技术“规则体系”——“混合动力”规则与“柴油动力”规则,前者由日本丰田所主导,后者主要由德国大众所主导。
  (2)系统集成商(I)。与零部件企业或模块制造商相对,系统集成商通过制定适当的任务结构与“界面规则”,确定模块的规模、功能,在实现各功能模块链接的基础上完成网络价值流的虚拟整合。系统集成商位于规则设计商与模块制造商之间的位置,既承担了规则设计商的部分职能,又需要实现网络资源的实体整合。其主要负责零部件等功能模块的采购、整合、调试与检测,位于产业链中生产阶段的终端,充当“产品价值网络”的“网络价值”创造主体,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模块制造商(M)。模块制造商位于产品价值网络的最末端,是价值网络的基础单元,其拥有一定的基于资源、区位或规模的优势(罗珉,2006),包括专用(Special)模块制造商和通用(General)模块制造商两类。模块制造商只能提供满足某一(或少数)产业链环节的功能模块;同时,价值模块间关系更强调子系统之间的平行立体网状结构(朱瑞博,2004)。据此,模块制造商的具体表示如下:,其中,表示专用模块制造商向量,表示通用模块制造商向量,与均为多维向量,其维度i、j由系统集成商制定的界面治理规则决定;向量长度由中间品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等因素决定。专用模块为某个系统集成商所特有,无法与其他系统集成商的界面标准相匹配;通用模块可与多个相似的界面标准对接,实现跨网络匹配。
  2.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静态关系)
  (1)要素间的整体关系。由于产品价值网络三个要素在价值网络、产品内分工中存在位置、功能的差异,表现出三者之间的静态关系结构,即由中心向外围辐射的立体网状关系结构。在此网状结构中,规则设计商居于中心位置,一个或少数几个系统集成商居于核心层,大量的专用模块制造商及通用模块制造商居于产品价值网络的外围层(见图1),三要素之间表现出准科层关系。三要素相互依托、协作,共同完成某类最终产品的价值创造,并且依靠深度分工专业化与协作社会化、网络经济性实现产业内的虚拟持续竞争力。图1中,Ik2表示生产第k类产品的第2个系统集成商;表示与界面标准。相匹配的模块制造商1,属于游离模块制造商;附加星号的表示目前暂时入围的模块制造商;Mkz表示由模块制造商构成的Z类中间品市场,根据模块的专用性不同分为专用模块制造商市场与通用模块制造商市场两类。
  (2)要素间局部关系。在同一规则体系下,不同的系统集成商可生产符合该规则的多种产品,这些产品在质量上存在差异,具有异质的技术标准,如汽车工业“混合动力”规则体系下包括串联、并联和电机联动三种模式的发动机产品,当然三种产品可分别由不同集成商生产,也可完全由一家企业在三个部门完成(只是生产组织形式不同,而分工层级未发生变化)。围绕同一系统集成商,存在多个模块制造商,既包括专用模块制造商与通用模块制造商,也包括价值网络内的人围模块制造商和网络外的游离模块制造商(见图1)。相对于系统集成商与规则设计商之间较为稳定(锁定)的关系,系统集成商与模块制造商之间的关系较为脆弱(因标准化而避免“双边锁定”(罗珉,2006))。系统集成商可以较易根据集成需要与模块质量,更换模块制造商;模块制造商也可以选择(同一规则体系下或不同规则体系下的)其他系统集成商(见图2)。
  在产品价值网络化发展初期,受市场规模、生产技术等条件限制,规则设计环节并未从系统集成商中完全独立出来。我们称具有规则设计权的系统集成商为“网主”企业。在此条件下,产品价值网络要素简化为两者——网主企业和节点企业,三者关系变为两者关系。网主企业能够享有价值网络虚拟资源带来的大部分收益(包括垄断租金和熊彼特租金),同时节点企业也享受到产品价值网络在最终产品市场凭借竞争优势所带来的垄断租金。
  3.入围竞争(动态关系)
  产品价值网络是一个产品流、价值流、知识流不断交换的动态开放系统,网络内部要素同外部同类要素之间、网络内部各要素之间都存在竞争的关系。与松散的古典市场竞争不同,这种竞争已不再是简单的“淘汰赛”模式,而转变为“锦标赛”式的“入围”竞争,即只有“第一”才能入围,分享网络租金。
  (1)网际“入围”竞争。能够与同一界面标准相匹配的若干模块制造商构成某一中间品市场。在这些模块制造商中,只有凭借其核心资源在成本、技术、经验及防范风险等方面具备最强竞争力的“冠军”企业才能被系统集成商接受,暂时成为产品价值网络外围层的一员(节点企业)。而网外游离模块制造商时刻对网内模块制造商形成巨大的竞争压力,原有的“冠军”企业面临着随时被新“冠军”企业挤出的危险。由于专用模块制造商只能进入一个产品价值网络,其失败风险极高,竞争极其激烈;而通用模块制造商可选择进入不同的产品价值网络,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居于价值网络核心位置的网主企业,其位置相对稳定。但是,由于节点企业通过“人围”竞争进入网络,其所期望的期权收益要远高于市场平均收益,一旦网络租金低于预期收益,理性的“离网”动机便会形成,节点企业开始选择进入其他网络(见图3的横向关系),结果可能导致价值网络的崩溃,网主企业将被淘汰。
  (2)网内“入围”竞争。在价值网络内部的外围层与核心层、核心层与中心之间不仅存在准科层式的分工协作关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入围”竞争:外围层有向中心渗透的动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存在、竞争的核心目的与根本动机,网内企业也不例外。虽然网主企业、节点企业均凭借其专有的资源优势获得网络准组织租金,但网主企业占据产业链两端(品牌、研发与调试、售后服务),节点企业一般处于产业链中段;同时,中间品市场与最终产品市场结构不同——前者竞争性更强、后者垄断性更强,节点企业在与网主企业讨价还价时处于劣势,尤其是专有模块制造商还面临敲竹杠的风险。所以,众多节点企业要么适应新的界面规则而进入其他网络,要么继续增强成本优势与技术优势,向产业链两端移动,最终某个节点企业有可能通过在原有规则(或界面标准)基础上构建出具有“向后兼容性”的新规则体系(或界面标准)而取代原网主企业的位置(见图3的纵向关系)。
  在系统集成商与规则设计商之间也存在着“入围”关系,基本路径与节点企业相似,但由于沉没成本更高、规则体系更稳固导致较高的“入围”门槛。此外,主要的系统集成商与规则设计商之间往往存在产权关系,二者在防范节点企业或网外企业“入围”竞争方面具有一致的利益,这也使得二者间的合作关系更为突出,竞争关系弱化。
  三、不同产业价值网络之间的相互关系
  产业价值网络不仅在“网络”维度存在DIM形式的协作竞争关系,而且在“产业一市场”维度也表现出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一方面,在同一产业价值网络内部,存在若干围绕最终产品展开竞争的产品价值网络;另一方面,由于产品价值网络的“半开放性”,属于不同产业价值网络的产品价值网络之间还存在合作关系。鉴于产品价值网络根据最终产品进行产业定位,又根据规则体系进行网络定位,应从两个层面出发进行具体分析:一是网络整体层面,体现网络组织之间的“网一网”关系;二是网络要素层面,体现了网络关系的微观方面,即“点一点”关系。
  l.同一产业价值网络内产品价值网络之间的竞争关系
  同一产业内包含多个(设计规则体系不同)最终产品簇,在网络组织条件下则包含相应的多个产品价值网络。根据产品价值网络的概念,产业价值网络与产品价值网络的关系如下:
 
  其中,为第k个最终产品簇的向量,
  IDk=VN1+VN2+…+VNk,将方程(2)、(3)分别代人,得:

  IDk=(D1+I1+N1)+(D2+I2+N2)+…+(Dk+Ik+Nk)  (6)
  由(5)、(6)可见,从产品价值网络的角度,在产业中最终产品间表现出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产品价值网络整体间的相互关系;二是产品价值网络间同水平要素间的相互关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8新型产业组织分析范式构建研究——从SCP到D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