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技能经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战略地位
内容摘要:技能经济是劳务经济的有效提升,它对于更为有效地转移农村劳力、促进农民增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农民增收是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根本前提,为此,公共财政应为农村劳力技能的提升提供支撑,使技能教育与培训以及技能人才的培养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关键词:技能经济,新农村建设,战略地位一、技能经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知本性”作用
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其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有能力成为建设主体,惟其如此,才能把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真正落到实处。技能经济在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力、提升劳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前瞻性。
技能经济是舒尔茨“人力资本”理论新的表现形式,在某种意义上说,技能经济也是一种“知本性”经济。
(一)发展技能经济能有效促进农村剩余劳力的转移
我国农村现有1.5亿富余劳动力,而且每年还要新增劳动力600多万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8.2%,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9.3%,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占11.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0.6%,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当前,农民文化和科技素质与二、三产业就业岗位不相适应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由于缺少技能找不到工作处于“闲置"状态。就连我国相对较为发达的广大农村地区也不例外,如在北京市怀柔区,农村教育水平偏低,缺乏文化教育素质的农民劳动力具备初中文化水平的占农民劳动力总数的73.64%,没有任何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力占70.50%。没有接受较高文化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自身创新能力也差,只能滞留在传统的农业、林业生产领域,很难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创设新的就业机会,更无法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因此,较低的原始教育水平和自身的文化教育素质制约了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这种状况,在我国的广大中西部地区更是如此,使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缺乏技能而滞留在传统农业领域,或盲目外出找不到就业岗位,或临时就业而收入微薄。
(二)发展技能经济是提升劳务经济的根本途径
据报道,劳务经济占我国农民纯收入的比重超过50%,已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劳务经济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2003年,湖南省劳务收入达441亿元,务工人员年人均总收入6000元,不少县(市)年劳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都数倍超出当年财政收入。比如,平江县2004年劳务收入达16亿元,是当年全县1.9亿元财政总收入的8倍多。外出劳务者中,30岁以下的约占55%,31~45岁的约占31%,46岁以上的约占14%。在广东的湘籍民工已达三四百万人,2004年湖南省转移到制造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以及批零贸易、餐饮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劳动力占外出劳务总数的80%以上。对全省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20个农户贫困监测调查显示:2002年扶贫重点县农村外出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比重为14.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2.9个百分点,人均工资纯收入仅421.24元,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500元。与此同时,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劳动力总量的5%。由于缺乏专业技能影响了农民向国内城镇转移,更无法向国外转移。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务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劳务经济的成长又受制于农民的素质和技能。缺乏技能,使农村劳动力转移总量受到制约,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困难,更无法向多结构、广领域、高层次、宽空间转移,而低层次、低水平的转移又严重阻碍了农民增收。
正因为如此,我国许多地方在提高农民技能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在“十五”期间,如淮安市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门类的农民素质教育培训体系。在全市195万农村从业人员中,平均每年集中培训农民骨干6万人,五年达到30万人;在全市1247个行政村中,每个村平均受训人数200名左右;在96万农户中,有1/3家庭户主接受重点培训。使受训农户能够有效运用一门、熟悉掌握两门、大体了解三门实用致富技能;使参训对象思想素质明显提高,生产方式明显改进,经营效益明显增强,富余劳力得以输出。如洪泽县通过2001年一年培训,使3万多农户掌握了1~2门实用技术,催生科技致富大户二千户,使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贡献份额占80%以上,80%的农户运用科技当年受益。金湖县400余名农民,经过广告业务培训,勇闯京城,当起广告人,现已发展为金光大道广告有限公司,总资产2000多万,广告业务员年收入最高的已达1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劳务经济已具有较长的发展过程,但其规模及其档次的整体提升,有赖于技能经济的发展。
(三)技能经济将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从农民收入构成来看,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自1998年以来曾连续三年下降。其中,1998年比上年下降2.3%,1999年下降4.5%,2000年下降4.3%。近年来一些粮食生产区和纯农户农民的收入是负增长的。以2000年为例,我国纯农户和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占农户总数60%,他们的人均纯收入是2010元,比1999年下降1%。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远低于同期GDP的增长幅度。据统计,1997~2003年7年间,我国GDP每年增长幅度分别为8.8%、7.8%、7.1%、8.0%、7.3%、8.0%、9.1%,同期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则分别为4.6%、4.3%、3.8%、2.1%、5.0%、4.6%、5.9%,分别相差4.2、3.5、3.3、5.9、2.3、3.4、3.2个百分点。这就表明,农民收入的增长已远远跟不上经济增长的步伐,经济发展没有使农民得到应有的实惠,两者是不同步的,呈现出一种相背离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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