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8470 发表于 2018-7-14 12:29:13

2018有关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研讨

  【内容提要】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刑科题本中有关永佃权的案例以及契约文书和方志的记载,再现出了清代农民生活的状况。
【英文摘要】In the Qing Dynasty, the conditions of peasantry were intimately connected to their permanent tenancy rights. The living condi-tion of peasantry in the Qing Dynasty can be reconstructed from penal cases of permanent tenancy rights and contracts and local records.
【关 键 词】永佃权/清代/农民生活
  Permanent tenancy right/Qing Dynasty/plight of peasantry
【 正 文】
  永佃权制是中国古代租佃制度的特色之一。水佃式的租田关系很早就为学术界所重视,不过却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和争论,主要集中在永佃权的起源、永佃制租佃关系的基本特征、永佃权与佃农的权利与义务、永佃制的进步性与落后性等方面。(注:主要成果有:傅衣凌《明清农时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年版: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清史论丛》,第1辑;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年版;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与《论中国永佃权的基本特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罗雍《永佃权献疑》,《争鸣》,1989年第4期;杨周《永佃权试探》,《浙江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黎民《永佃权小议》,《平准》5上;董蔡时《永佃制研究》,《苏州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刘秋根《永佃权源于何时》,《晋阳学刊》,1991年第1期;方行等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尽管许多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永佃权可能萌芽于宋代,但明以前主要局限于东南一些省份,到了清代。永佃制租佃关系已经成为遍及全国各地的普遍行为;永佃制的基本特征体现为地权与佃权相分离,而不是“永远耕种”;永佃权是佃农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地主剥削佃农的一种手段;永佃权的产生意味着佃农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独立性的增强,而不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永佃制是租佃关系中的新现象,是先进租佃关系的代表,而不是落后残余的延续。
  综观现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者们对永佃制的理论阐释非常充分,而对永佃权与农民生活的关系却很少关注。事实上,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几乎影响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入探讨永佃制与农民生活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立体地了解清代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而且有助于我们对上述正在争论的理论问题的把握。
  一 永佃权与农民的安身立命、兴家创业
  永佃权的产生是佃农长期斗争的结果。随着万历以来土地交易中的地租买卖现象日益普遍化和佃农转佃土地的合法化,(注:据统计,《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明代早期列有地租数量的契约只占所收契约的近一半,万历以后,所收契约几乎件件都列有地租数量,而且有些契约把土地面积和四至都省略了,哭出的只是地租数量;《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收有许多明代佃农转佃的契约,其中还有经过官府验证的赤契。参见方行等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5、1781页。)到了清代,永佃制下佃农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非常完备了。此时佃农所享有的自主权不只是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诸如如果“不愿耕作”,可以随时“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原银”,业主“不敢留难”等内容了,他们可以随意转让、馈赠和出卖所佃得的土地,而业主无权过问。这种新型的租佃关系无疑对佃农的生活和命运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成为佃农谋生活命、养家糊口的重要源泉。在清代强大的人口压力面前,获得一块土地的耕种权等于获得了生活保障。在一般租佃关系中,佃户是不可以将佃耕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的,这就有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方面有耕种权的佃农无力耕种,而又“不敢懒惰、抛荒及私相授受”;另一方面,一些有能力耕种的人却又无田可耕,只有两相望“田”兴叹。永佃权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矛盾,它使更多的直接生产者加入到租佃关系中来,使更多的人借此获得了生存的机会。乾隆时福建永福县黄用东有田一处,“原是族人黄宗劝世代承耕。乾隆十年(1745),黄宗劝兄弟缺乏耕本,把这田给罗起光耕种”[(P524)];广东新宁县人陈建安,“由嘉应挈眷来宁,佃耕度日。建安承批陈振公、陈崇弼田六亩。乾隆九年(1744)二月内,因人少难于讲管,得钱二千文,转顶与世纯邻人陈子忠耕种”[(P614)];湖南湘潭县人刘昌远租种地主莫玉山的地,乾隆三十五年(1770)冬,“因自己种植不完,将十分之四转租与刘明光”[(P670)];湖南茶陵则形成了“凡是佃户无力讲种,把佃冲田地顶给别人”的俗例[(P702)]。那些无田可耕的赤贫者对这种机会更是趋之若鹜:乾隆四十年(1775),直隶热河八沟农民徐大年“因没有地种,合小的(许万良)商量,小的因合他相好,就把地分给他一半耕种”[(P679)];福建宁德县十一都乡民钟林生一家,兄弟五人,年少时靠一块佃田养活,后来各自长大成人,分家时佃田分给了尚未成家的小兄弟钟林全。乾隆三十二年(1767),次兄钟林清“贫苦无聊,思及佃田原系公钱承讲”,心怀不甘,便“向长兄钟林生告诉,经钟林生功令将田(与四兄)对半分耕,各留余谷给还钟林全”[(P571)]。不过,赤贫的承佃者有时要接受较苛刻的条件,承受更重的剥削,不仅要养活“一地主”,而且要养活“二地主”,但只要生产力许可,这些条件他们是可以接受的,此种情形,方志中多有记载。乾隆《龙溪县志》卷五《赋役》载,“邑民受田者,往往惮输赋税,而潜割本户米配租若干石,减其值以售,其买者亦利其贱而得之……而租与田遂分为二。而佃户又以粪土银私授受其间,而一田三主之名起焉”;道光《宁都直隶州志》上说,“佃人承赁主田,不自耕种,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借耕之人,既交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道光《龙岩县志》上说,“岩地山多田少,耕农者众,往往视田亩租额有赢余者,多出资钱,私相承顶”(注:类似记载参见前揭《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第1790页。)。
  对于拥有永佃权的佃农来说,他手中的永佃权无疑给他创造了改变现状和发家致富的机会。假设他是一位老实巴交的“良民”,由于永佃权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地主“增租夺佃”,而且使他可以参与地租和剩余产品的分割,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因此而空前高涨,他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本,通过改良土壤和改善经营方式,不断提高土地的收益。清初的垦荒活动是佃农永佃权的重要来源之一。当时的开垦工作十分艰辛:“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实于情理未协。”(注:此为《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五所载甘肃省的情形,清初与永佃权有关的开荒辟地、围水造田的行为遍及全国各地,不一一列举。)正是为自己或子孙谋求独立的不受干预的永佃权的利益所驱动,他们才在垦荒中表现出如此大的热情。乾隆五年(1740),江西安远县蔡友习被殴身死一案,其起因也正由于佃农蔡相叔父子将转顶来的田面,“顶耕年久,田成膏腴”,从而引起原佃蔡友习的嫉妒,欲图谋夺耕。[(P493)]许多地方将佃农投入了工本的永佃田称为“粪土田”,不难想像,如果没有意外原因,这些永佃农是有可能通过诚实劳动逐渐成为富裕农民的。清代“力农致富”是常被人称道的现象,他们中许多就是由佃农起家的。
  然而老实巴交者毕竟是少数,在人多地少、土地成为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多数佃农必然会发现永佃权营利性的特点,他们主动地将佃权转入流通,用这种既省力又盈利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福建,康熙《政和县志》载,“民间主佃交易,又有顶田皮诸契,始贪小利而取顶手,过手而递顶更换不一矣”[(P1790)];在江苏,“佃户揽种包租田地,向有取用顶首等名目钱文,名为田面。其有是田者,率多出资顶首,私相授受”[(P30)];在广东增城县,有的田面被顶耕多次,几易佃户,“田主仍有不知者”(注:具体情形详见嘉庆《增城县志》卷一,《物产》。)。可见,用田面权来获利已成为当时农村社会中的一种风气,刑科档案则为我们提供了许多这样的个案:乾隆时浙江诸暨县人三汉英将田面顶出后,又因“近今佃价昂贵,足值十千钱,想赎出转顶,多得几千钱”[(P663)];江西信丰县人王维尧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将田顶给温汝玉,得价钱六两,到了乾隆初年,“田价比往年贵了几倍”,温汝玉的儿子将田转顶给温常秀,“反得厚价”[(P496)];江西会昌县邱姓佃农在前明时,顶得金姓土地耕种,到乾隆时邱世传这一代曾转顶于人,只因路远收顶租不便,欲将田转退,金姓闻知,便请邱世传饮酒,议定酌还顶价银十二千文。后来邱家“以田亩宽阔,价轻未允”,并“凭中另退与王感怀,得钱二十四千六百文”。[(P687)]大量事实表明,在清代的地权流通过程中,田底权和田面权的流通是并行不悖的,有时田面权的流通比田底权更有营利性,田面的价格超过田底的价格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福建,“如近水腴田,田皮之价反贵于田骨”[(P100)];在陕南,光绪《孝义厅志》卷三载,“若顶主顶地于人,作时值而顶土反得其八,以其二与地主,谓之‘二八回堂’”;在江西,光绪《雩都县志》卷五亦称,“田有田骨田皮,田皮属佃人,价或高于田骨”。有论者将道光咸丰年间徽州地区的田骨与田皮价格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不但田皮的价格高于田骨的价格,而且田皮的总价银远高于田骨的总价银,这表明,在当时当地,田皮的流通远快于田骨的流通,投入田皮买卖的银两远高于投入田骨买卖的银两。[(P1803)]由于永佃权的这种赢利性特点,使得农村中的一些人专门从事田面权的经营活动。他们凭借雄厚的资财,或从亲戚友人处借来本钱,到一些山区或偏远之地有意地收买永佃权,然后将这些田地另租给直接生产者去耕种,自己则坐收田租。如《西江政要》卷一中描述,江西有一种人,“始则向田主佃田,饵以现银数两,名曰退价,又曰顶耕,必令业主写立退字付执。业主贪得目前微利,受其圈套。继则多贪退价,将田私佃他人,竟以一主之田分佃至数十人。甚有任意典卖,得价回籍者”。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一一的记述表明,陕南山区也出现了“吝佃只认招主,并不知地主为谁,地主不能抗争”的情形。
  清代永佃权已成为佃农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财产,如同房屋、生产工具一样,年轻的佃农可以用它来谋生、创业和营利,老迈的佃农可以将它馈赠亲友或传给子孙。对于并不富裕的佃农来说,永佃权是他们留给子孙的一项珍贵遗产,许多佃农的永佃权都是承自祖上的。例如福建福州府闽清县民黄宗福兄弟,“有租田一段,在辖下磐谷地方,向是小的(宗福)父亲世代承耕,费有顶耕银子”;[P525]浙江庆元县范礼堂,“承父手遗水田皮一段,土名坐落砻耒堀”。[(P569)]当佃户的子女较多时,永佃田地也是分家析产时的重要财产。直隶宣化府怀安县民庞太始将刘姓地主河滩荒地一顷开垦成熟,取得了永佃权,“嗣太始物故,庞氏子孙相继分种”,到乾隆时其孙庞正喜分得了二十五亩。[(p486)]有些佃农没有子嗣,其宗族、亲戚便想方设法取得田面的继承权。例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浙江庆元县杨朗坑村民范兰吉去世,其堂兄范义辉向知县呈称:“窃身堂弟范兰吉,生前嘱咐身三子维经承祧,所有出卖砻岱凹及外砻两段之田皮,令身子自种。”[(P567)]一些地方将祖遗或继承的田面与从其他途径得来的田面权作了区分,如湖南“祖遗之佃,祖孙父子,世代相传”[(P40)]福建古田佃权“有手置,有祖遗”[(P40)];广东惠州也有“祖遗佃业田”之称。[(P40)
  二 永佃权与农民生活中的意外和变故
  明清农民生活的贫困化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有论者把当时农民生活的状况形象地比喻为一个人站在齐颈深的水中,经不起来自意外事件的一个小浪头。与此相关,政府的救荒政策和士绅的济民活动也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对于佃农而言,永佃权在应付意外事件中的作用更直接、更有效,通过转让永佃权来“自救”,在清代农村中是极为常见的一种现象。
  人难免要生病,但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佃农生病,常常意味着家计的转折。如果他是一位享有永佃权的佃农,即可通过转佃来缓解眼前的困境。如广西武宣县磐古村佃农韦扶欢,家中贫苦,无钱还租,乾隆二年(1737)正月起又患痢疾,就只得于“二月内将扶元(田主)的田二丘,暂当与覃扶福,得银四两,食用度日”;[(P490)]浙江松阳县棚民刘茂贵与儿子刘六妹及女儿、女婿同棚居住,乾隆十八年(1753),王国兴拜刘为干父,也同棚居住。乾隆十九年(1754),刘茂贵父子患病,“把佃种阮得英的田顶与王国兴耕种。原说过,每年除完了田主的租谷,再给妻父(刘茂贵)一石谷子”。[(p628)]家庭成员突然死亡是农民生活中的大不幸,贫困的佃农常常因“人亡”而“家破”。安徽芜湖佃农宗启贵“原顶佃曾凡臣屯田十亩,随田庄房三间两厦”,乾隆十八年(1753)三月因欠债,凭中将田转顶宗义先佃种,“得了二十一两银子,议定三年回赎。到了乾隆二十一年(1756)闰九月里,年限已满,因小的(宗启贵)母亲死了,帐目不能清偿”,就只得再在永佃权上做文章,托人向宗义先找价,虽议定找银九两,但“仍欠四两未清,宗义先就死了,宗烨杨(义先子)又没有银子找清”,佃农宗启贵终因“债务紧迫,至十月二十二日,只得把庄房拆卖与李汉公”,后来,围绕永佃权的争夺,他又杀死了自己的妻子。[(p547)]至于那些丧子丧夫的妇女和老人,永佃田地更是她们的救命之田。福建永春州村妇黄氏描述了她的悲惨遭遇:“小妇人丈夫陈保让在日,雍正二年(1724)向陈伯君买有普涵墩佃田一段……后来丈夫死了,小妇人将田转给夫叔陈助承耕,年纳小妇人佃租六石。如今陈助又故,小妇人原要雇人耕种”[(p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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