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际投资协议与外资流动
在过去二十年里,外国直接投资(FDI)有了长足的发展,这归功于在信息和通信技术进步与企业竞争激烈化下,FDI自由化规制框架的广泛传播。大多数国家对外商投资采取开放政策,努力改善外国子公司的经营条件和提高它们的待遇和保护标准。事实上,几乎所有国家现在都积极鼓励FDI,因为FDI能带来资本、技术、技能、就业以及市场准入。投资促进战略包括投资促进机构(I.PAs)的建立、激励提供、投资指南的拟写和发送,尤其是国际投资协定的缔结,特别是双边投资协议(BITs)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Ts)。对于一些国家来说,缔结BITs和DTTs的基本宗旨分别是确保在国际法框架下投资者投资受到法律保护和减少国外投资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这样从而促进FDI的流入。一、FDI的趋势和特点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定义直接“外商投资”为一个经济居民实体(“直接投资者”或“跨国公司”)的跨境投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长期利益目标而在该经济地区建立企业(“外国子公司”)投资。“长期利益”意味着直接投资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着长期关系,体现在前者对后者在管理上有重要的影响。统计上,一般把持股份额大于10%的外国投资归类于直接投资。FDI一般用流量和存量来衡量。FDI流量指的是外国投资者投资子公司的资本(股本、贷款、再投资收益),而FDI存量则表示给定时间点的外国资产的总价值。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FDI流入量大幅度增长,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的400亿美元上升到1990年的2000亿美元,而到2007年,大约为15000亿美元。跨国并购作为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是发达国家之间FDI的主要方式,也是新兴市场国家越来越重要的投资方式。2007年底,全球流入FDI存量预计攀升至约14万亿美元。全球跨国公司母公司超过8万家,其分支机构超过80万家。发达国家吸引了全球FDI的大部分(2007年约占2/3)。目前,亚洲成为新兴市场中最有吸引力的投资地区。其中,服务业约占全球FDI流入量的2/3,发展中国家FDI流入量的一半。
全球FDI流量未来几年的发展将取决于FDI的主要决定因素。首先是规制框架,总体上说,未来趋势是保持鼓励政策,进一步放宽FDI法律和规章,加强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建设。但是,也有迹象表明,少数一些国家采取限制FDI的规制框架。其次是投资促进,各国将继续促进FDI的流入,虽然有些国家可能转向更具有目标针对性的方法。最后是FDI的主要决定因素,即金融市场环境,鉴于金融市场动荡可能会影响实体经济和经济增长,从而导致FDI大幅度减小,甚至在一个国家呈现负增长。综合考虑上面因素的影响,目前的预测估计是,未来几年FDI流量将继续保持在1.4-1.6万亿美元的水平,前提是当前的经济动荡不会转变为全球经济衰退。
吸引FDI最多的20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FDI流量的3/4,其中,12个来自发达国家。美国是FDI最大的接受国,2007-2011年仍可能保持FDI流入量第一的位置。假如把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其吸引的FDI明显高于美国。作为流出国,欧盟的FDI流出量也大于美国。在新兴市场经济体,FDl分布也相对集中,2006年,吸引FDI前十名的国家和地区占流入新兴市场经济体FDI总量的55%。截至2006年,中国是新兴市场经济体中最主要的FDI吸收国,约占全球FDI的6%,预计在2007-2011年,中国利用FDI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英国。
虽然绝大多数的FDI流入来自发达国家,但是新兴市场的跨国公司(主要来自亚洲)逐渐成为世界FDI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目前,估计有20000家跨国公司的总部设立在新兴市场国家。2006年,新兴市场FDI流量为2100亿美元,占全球的17%,累计投资存量约为18000亿美元。一直以来,大多数来自新兴市场的FDI都是南南投资的形式,但是,最近来自新兴市场的跨国公司收购一些大型、知名的发达国家企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崛起,特别是国家控股的跨国公司(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导致部分发达国家保护主义和民族主义上升。尽管近年来发展中国家FpI流出量的增加(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可能进一步增加),但是这些投资相对于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比例仍然非常小。
二、FDI流动的决定因素
在过去十年左右的时间中,BIT和DTT体系的扩张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直接导致FDI的快速增长,评估这种影响是非常困难的,主要原因是,BIT和DTT仅仅是影响FDI区位的一个因素。而一般情况下,FDI的决定因素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类:规制框架、投资促进和经济因素。
规制框架。过去几十年BITs和DTTs缔结的数量和协议倾向投资者的内容反映了国家普遍努力通过自由化投资政策,创造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国内投资规制框架来吸引FDI。东道国的规制框架是外国投资区位的一个关键性决定因素,如果一个国家在法律上禁止或者限制FDI,外国投资者不可能进入该国投资经营。
过去二十多年,几乎所有国家都通过批准新的法律和规则,包括开放更多部门来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促进外国投资。1991.2006年间,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国内法律和规则改变大2533项,其中的91%都是使得东道国环境更有利于FDI。然而,必须注意到,2004年以来,虽然有利于FDI规则改变的比例仍然非常高,但是改变的数量快速下降。实际上,2002-2006年间,不利于FDI的规则改变增加了两倍,这表明一些国家逐渐怀疑FDI带来的益处和FDI新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
国际投资协议是东道国规制框架的一部分,能直接影响东道国规制框架的某方面。更重要的是,BITs确立一定待遇标准成为投资领域的国内规则,DTTs则确定或澄清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投资协议还可能促使东道国某些经济部门的开放。此外,如果某一国家与某投资者的母国缔结的BITs赋予母国投资者某些可强制执行的权利,投资者则可循此诉诸于国际仲裁。
投资促进。除了放宽外国投资政策,许多国家通过投资促进方式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为此,几乎所有国家都建立投资促进机构来吸引外资,使得外商得以顺利经营。除此之外,投资促进机构还提供各种激励和投资服务,提高外商投资的设施,发行投资指南,从而提高外商在本国经商的便利程度,并进行政策宣传。
经济因素。尽管一个国家的规制框架肯定是有效可用的,而且投资促进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跨国公司对投资区位作出决定最终取决于潜在的东道国本国的经济因素。对FDI起决定作用的经济因素可以分为三类:区位的资源和资产,包括劳动力的质量、物质和体制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的可得性、技术系统和国内企业的基础。市场变量,包括经济增长和人均收入、东道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规模、地区和全球市场的准人性、该国特有的消费者偏好、东道国市场结构。效率,这方面的考虑包括资源成本以及其他投入成本,如交通和通讯成本以及区域一体化成员国的成本。投资正是基于这些经济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决定的。另外,还必须考虑更为广泛的宏观经济因素,如世界经济表现、包括私人企业的政策方针在内的社会和政治因素。
很明显,任何单个因素,如投资协议,不可能明显使得FDI流向变化,但是又很难分离开各种因素,单独地衡量其对FDI的促进作用。可以说,如果BITs和DTTs能够影响FDI流动,那也是在东道国其他因素的影响下起作用。一般而言,在东道国的规制框架起作用的情况下,一旦允许投资,经济因素就成为关键的因素,尤其是市场规模、市场增长、技能、资源和成本。虽然经济因素不是万能的,但确能有效吸引FDI。
在这样的背景下,BITs和DTTs能完善东道国的规制框架,改进FDI的投资政策环境,保证投资者某些权利,使得法律和税收框架更加透明和稳定,通过确定一定的执法程序减轻潜在政治或经济不稳定因素的冲击。如果BITs和DTTs有助于改善FDI规则方面的决定因素,那也是必须在首先考虑关键经济因素基础上。尽管确定这些协议对投资的具体影响非常困难(其他的一些变量也必须考虑),同时,BITs,DTTs和FDI因果关系的存在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但是,一些学者还是试图去评估这些协议对FDI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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