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浅谈促进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生存 环境 ;服务体系
论文摘要:本文从黑龙江省民营 经济 外部生存环境改善入手,得出了优化民营企业的外部生存环境、健全 社会 化服务支持体系是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健康、顺利发展的保障的结论。
1优化外部生存环境
2002年以来,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几次经济工作会议上,都把加速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当做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把发展私营个体等民营经济纳入全省经济 发展战略 规划。但从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总的情况来看,政府还应进一步转变观念,下大力气在外部环境上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条件,真正做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基于当前现状,民营经济外部生存环境的改善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编辑。
1.1转变观念,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体制环境。政府部门应尽快调整其思维方式和行为规则,使一些经济活动如 融资 、 市场 准入等,改变过去由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和监管的 行政 机制,使民营经济发展摆脱传 统计 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为民营经济发展创建一个符合时常经济规则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同时,政府应将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系统规划中,使相关产业政策、 金融 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 、对外合作政策等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并能够对民营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和科学安排,从而创造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所需的科学合理、自由宽松的环境。
1.2放宽民间资本的 投资 领域,降低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门槛。民营经济作为市场经纪主体,根据市场公平原则来进行资源的交易和配置是其应有的权利。“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 税收 、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凡是对外国资本开放的领域,民营资本均可进入。这为我们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投资政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1.3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 法律 体系,给予民营经济必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目前,由于没有明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法律不予保护,或按民事纠纷处理。从立法的 指导 思想上来看,有关民营企业立法缺乏系统观念。近年来,我们逐渐革除了计划经济的立法模式,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责任方式来制定民营企业法,这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是一大进步。但是由于立法观念的改变并未反映出民营的特点,结果导致本应由法律法规特别予以保护的内容从已经颁布的法律文件中遗漏。例如:民营企业的财产权问题一直是困扰民营经济发展的头等难题。现代公司的资本构成以私有财产为一般,以国有财产为特殊,所以有必要强调对国有财产给与特殊的法律保护。1999年,哈尔滨市人大制定《哈尔滨市私营企业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也应及早制定《黑龙江民营企业保护条例》,使民营企业主敢于放胆放手从事生产经营。 http://
1.4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 财务 融通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财政扶持。借鉴沿海发达省份及国外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对民营企业予以以下各方面的政策优惠与扶持:
一是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政府可利用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方法来给予民营企业进行金融支持。二是财政补贴。补贴是政府为使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的某些方面(如吸纳就业、科技进步和出口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政府可以采取就业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出口补贴等形式对民营企业进行金融扶持。三是创立直接融资渠道。设立“(二板市场)”和创业投资基金,直接为民营企业融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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