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宪法原则研究
摘要:宪法原则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是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宪法原则由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组成,本文分别介绍了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最后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Abstract:The constitution principle constitutes the constitution value community's foundation, is in the constitution system and the procedure value and the idea. The constitution principle is composed of the principle of democracy and the government by law principle,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separately the principle of democracy, the government by law principle, have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finally to between both's relations.
关键词:宪法原则 民主原则 法治原则
Key words:Constitution principle principle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by law principle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04-02
一、民主原则
民主是一种历史逻辑,它是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民主的概念经过历史的变迁已成为多样化的概念,其内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既要尊重多数人的意志,又要保障少数人利益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体系,其中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又是民主原理的更为核心的概念。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在宪法体系中民主原则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一是,在宪法体系中民主主义是提供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即创设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的运作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基础。二是,民主原则为宪法体系中政治过程的合理化提供规则与途径。三是,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起到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四是,民主原则在宪法体系中获得自我矫正的机会与途径,使民主的价值得到健康的发展。
在宪法体系中多数决获得正当性的根据主要在:一是多数的数的优位或事实势力的优位成为多数决正当性或效力的根据;二是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作出合理决定的可能性比较大;三是从经济民主主义观点看,利益的极大化成为正当性的基础;四是从自由的观点看,自由价值有可能提供正当性基础;五是从现实生活看,多数决能够极大限度地保障政治的平等与和平。从这种意义上讲,民主一方面为宪法的发展提供事实和价值层面的支持,而另一方面在宪法体系中获得矫正其弊端的制度保障。
各国宪法在其制度的设计和运作过程中,以民主价值的维护作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不同的形式规定了民主的意义。作为政治原理的民主主义在宪法体系中的具体运用表现在不同的领域,主要有:宪法普遍规定国民主权原则,确立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基础;社会成员直接参与政治过程的途径与机制,规定直接与间接参与形式;国家统治正当化的基础与少数人利益的宪法保障机制;以宪法的形式规定多数决原则与具体运用规则;宪法与政党制度的相互关系;选举制度的原则与运用等。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和概括出的治国原理,是一种法的统治形式,已构成现代文明社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法治国家原理在宪法体系中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体现宪政理念的宪法秩序。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了政治统一体价值,以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在宪法体系中法治国家的原理具体通过法治主义的实质要素与法治主义的形式要素得到体现。
法治主义实质要素包括:1、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保障。根据宪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宪法存在的最高价值,而且也是优越于其他宪法规范的重要体现。保障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活动的基础和出发点,它构成了人权的核心内容。各国宪法无论是否在宪法典上规定人的尊严问题,其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因此保障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建立宪法体系的价值和制度基础。2、自由价值。法治国家的自由价值通过宪法规定的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等自由价值得到具体化。从本质上讲,自由是宪法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自由价值的维护既是法治国家的实质要素,同时也是宪法体系的核心价值。3、平等价值。在宪法体系中平等是人的基本要求和存在方式,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实际上,宪法体系是在平衡自由与平等价值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自由的牺牲可以保障平等价值。作为在宪法体系中生活的人们,应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平等权,这种平等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平等,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平等权作为权利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对所有的国家权力产生约束力。总之,人的尊严、自由与平等价值的维护是法治主义实质内容的基本要素,同时构成宪法体系的价值基础。
法治主义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
1.法的最高性价值。德国学者克纳德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通过法治国家秩序,赋予国家及其功能以统一的标准与形式。法治国家各种要素中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法的最高性(Primat des Rechts)。他在解释法的最高性时提出,法的最高性并不意味着通过法律规定所有的社会领域,即使在法治国家中也存在不必通过法律调整的领域,但一旦对某些领域以法律作出规定后,应保持其优位的地位,使法律具有正当性与稳定性。在宪法体系中,法的最高性一般分为宪法优位与法律优位两种形式。宪法优位要求一切国家行为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国家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都受宪法的约束,不得侵犯宪法规则。即使以宪法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也不得限制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法律优位是指以立法的形式进行的国家行为应优先于其他国家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切国家权力受法律的约束。
2.人权保障价值。法治国家出发点和目标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整个宪法体系也要遵循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在宪法体系中人权价值是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而得到体现的,并不独立构成宪法原则。如果把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作为相互独立原则加以界定,有可能在论述与逻辑上遇到相互重复或不一致的现象。人权的宪法保障既包括宪法体系内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包括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作文 http:///zuowen/
3.权力分立价值。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法治国家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合理的分工,使不同国家权力之间建立相互均衡和制约机制。现代宪法体系中的权力分立的功能并不仅仅消极地限制国家权力,而是积极、主动地对国家权力职能进行分工,明确其职责范围和程序。
三、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原则反映了现代宪法基本的价值体系和目标,构成了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在理解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时,我们需要从历史、规则与实践三个方面分析两者的一致性、冲突与解决冲突的途径。
(一)民主与法治原则在基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形态上是相一致的。民主原则排除了统治权被少数人或集团垄断的可能性,以国民主权与社会成员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为目标,建立了国家统治原理。法治原则是实现自由、平等与正义为目标的国家功能形态,是依法实行统治的原理。两者功能相互联系,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民主原则体现的国民主权、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只能在法治国家体系内才能获得实效性。同时,属于实质法治国家要素的自由、平等、正义价值的实现需要保障平等参与的自由的政治秩序。如果没有民主的程序和环境,法治目标的实现就缺乏基础和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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