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6169 发表于 2018-7-14 09:17:25

2018浅析寻找保护金融债权的利器

  [摘 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制度。面对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作为公司主要债权人,银行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恰当运用法人人格否认这个特定法律武器,保护金融债权,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
  [关键词]金融债权保护;法人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由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杜会公共利益时,该股东便丧失了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erEing the CorporateVEID,或“揭开公司面纱”(1iftingtheveil ofthecorporation),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说∞isregard ofcorporate per-sonality)。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采纳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对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金融债权的利益,减少银行贷款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网 http://
  
  二、启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必要性
  
  在我国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不法行为人借助公司形式规避法律,从事欺诈等不法行为的现象很是普遍,严重侵害了有限责任的公平、正义性。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而且形式多种多样。比如,一些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将其向公司投入的为法律所必须的资金转移、抽逃。然后向银行大量举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待银行债权人事后发觉并追究时,始知公司一无所有,此际债权人因无法对幕后股东追偿而束手无策,而幕后股东则中饱私囊,逍遥法外,股东个人则越来越富有,他们坐着私人豪华轿车,住着豪宅,拥有大量现金资产,而公司却背负着大量银行借款不能偿还。还有一些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权人未申请其破产时,以其原班人马和主要资产另行设立一个公司,致使原公司失去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即企业脱壳经营。银行只能望新公司之财产而兴叹。当前,债务人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和方法不断升级,一些由大量银行贷款支持的龙头企业股东,经过长期精心策划与周密实施,经过一系列的投资、转让、股权变更、资产置换等运作方式,将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能力掏空、巨额债务留下,成为没有偿还债务能力只拥有大量不良资产的空壳企业,从而将多家银行的巨额贷款悬空。对以上诸种情形,如果不借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有效控制,势必愈演愈烈,势必导致银行大量不良贷款不能收回。由此可见,现时我国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而银行也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将公司股东和借款人一起诉之法庭,“揭开公司面纱”。代写论文 http://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根据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概念以及《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公司的债权人主张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公司法人已经取得独立人格;第二,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如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虚拟股东、不正当控制等;第三,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第四,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五,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无清偿能力时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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