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关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问题初探
【论文关键词】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对策
【论文摘要】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所具有的独特的技术特点,往往需要政府对其进行价格管制。近几年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进行了改革,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现实过程中, 其初始目的并未完全达到。
自然垄断行业具有的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的经济特性,使其往往成为政府管制的对象,如果任由垄断企业自由定价,企业就会凭借其垄断地位而制定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近几年来,我国在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其的过程中,又不免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价格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价格功能弱化。政府对管制价格的审定,一般是以企业上报和其主管部门提出的调价方案为依据。物价部门在成本审核时,基本上是以企业上报的调价前或执行期成本为准。即使明知企业的成本有“水分”也拿不出挤压水分、依法管制的依据,而且垄断性产业新建项目的审批,价格管制机构无权参与,这样的价格管制机制不具有刺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功效。
2、价格构成不合理,突出表现在多重价格并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主体共同投资包括自然垄断产业在内的基础产业政策,但价格监管体制却没有相应地做出合理调整,以至价格多重、收费随意、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客观上鼓励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导致了企业粗放经营,劣化了资源配置,加重了用户负担。
(二)管制体制存在的问题
管制体制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价格管制具有明显的“政企合一”特征。主管部门既是管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垄断经营者,成了企业的内部人。企业利用行业或地区垄断地位,膨胀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乱收费现象非常普遍。这种性垄断的存在,必然导致企业没有竞争的压力,服务意识差,经营成本高,效率低。
(三)管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没有及时区分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不同业务。只有实行不同的管制或放松管制政策,才能在自然垄断行业中, 实现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兼容的有效竞争, 提高这些行业的经营效率。我国通常是对整个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缺乏进一步的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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