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谈从科斯定理到侵权责任认定
【论文关键词】交易;科斯定理;帕累托最优;违法性;公平原则
【论文摘要】我国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具体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污染,产品责任等一系列的适用类型。这一转变,与的发展和对于人的生命、健康愈加重视是分不开的,体现了立法思想从个人本位主义到社会,本位主义的转变,其更加适合现代社会对于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但是,从实际操作的效果以及理论方面看,单纯完全地适用无过错责任也是有相当的弊端
一、科斯对于福利经济学的质疑
科斯在他1960年发表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对于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庇古提出:在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时,需要政府(法院)的介入(判决),从而使制造污染的企业通过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并执行的方式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使污染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转变成为企业的内部问题,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通过征税等方式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减少甚至消除这种负外部性的影响。而科斯则认为,在污染致人损害一类的案件中,损害是双方的,因为如果加害企业对受害方进行赔偿或为减少污染而被迫减产,实际上不仅减少了企业的利益,也减少了企业生产社会财富的能力,这并不是一种资源最优化配置的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不符合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的状态。问题首先便是如何使产量确定在“社会最优”的水平上。不是因污染而不生产,而是在生产为人们带来的好处和控制污染所带来的好处之间求得某种合理的平衡,使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其次,制度对这类纠纷的解决不是终局的,当事人双方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能继续讨价还价,通过交易来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配置,换言之,诉讼以后对于诉讼结果存在回馈机制。
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所以,“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据此,科斯提出,在产权明晰,并且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即使没有国家的介入,通过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也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而政府的作用则是使产权明晰,将产权归属到个人。科斯的主要观点在于提出产权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甚至可以说,市场经济的核心不在于由于供给和需求关系形成的价格,而在于产权的归属。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法院裁判(国家介入)的作用就是在交易成本普遍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使双方的成本/收益大致处于一个较为均衡的水平上,保证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从科斯定理的角度反思现行的单一无过错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体系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规范中,无过错原则贯彻得较为彻底,无论是在《民法通则》还是各单行法律中,都贯彻了这一思想,对于各种侵权情况规定也较为详细。
在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是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要件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一种学说认为:“这种侵权行为仅仅符合侵害结果和因果联系这两种要件即可成立。”另外一种学说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损害事实、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文章认为,后一种学说无论是从学理还是实践的角度都是较为可行的,因为若不将行为违法性作为要件之一,在实际的中往往会出现缺乏明确的标准,使裁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甚至可能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出现很大的问题,举一个例子:某工厂为国家达标排放企业,居民甲为此地居住了十年的居民,因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其以工厂排污损害其健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赔偿。而其他在此地居住的居民均未出现身体健康问题。在本案中,若没有一个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又怎能认定这位居民的健康问题是由于工厂的排污造成的呢,又怎么去确定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呢,不能仅仅因为工厂实施了排污行为,且该地区有人生病,就牵强地认定工厂侵权,这其中还涉及诸多的技术性鉴定问题,如果缺乏一个衡量标准,将会为审判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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