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试论地方政府间的制度模仿
[论文关键词]制度 模仿 地方政府 地方利益
[论文摘要]在提出地方政府利益的基础上,从地方利益需要、地方政府间存在的制度差距、制度后发地方政府的制度短缺、制度模仿、技术模仿之间的相关等方面论述地方政府间制度模仿的现实性,从制度的普遍适用性、制度的产品属性、制度的可设计性等方面论述了地方政府间制度模仿的可能性,并得出地方政府间存在着制度模仿现象,而且是解决我国地方制度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的基本结论。
制度模仿是后发国发展过程中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在当前我国地区间经济不平衡发展的过程中也普遍存在,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各地方政府间的制度模仿是必要的。
一、地方政府间制度模仿的现实性
(一)地方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是指由中央政府依法设置的,治理国家部分地域或部分地域某些事务的政府。在形式结构上,“地方”有着区特点,它在地域界限上对应省、市、县等中级行政区。
地方利益属于社会利益中的群体利益层次。对地方来说,其最大的利益主体是地方所对应的行政区的政府。群体中各个体的共同利益是群体利益所包含的另一类利益,即行政区的政府应当是地方所对应的行政区中各个人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利益代表和体现者,因此其利益主体也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地方上述两种利益的主体。当前我国处于初级阶段,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种种利益矛盾。地方政府作为地区经济的组织者与者,其制度安排总是倾向于本地区的局部利益。经济中,不同集团和个人都是作为利益主体而存在的,其活动蕴涵着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地方政府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并不是大公无私的利他主义者,而是要在其理性决策的基础上追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的制度差距。制度模仿出现的前提有效率的制度的存在。制度存在有效率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区别,地方的制度差距主要表现为制度效率的差距。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现有的制度并非总是有效率的。制度僵化以及地方政府对制度的惰性容易长期存在,进而可能使制度不能对制度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并导致制度无效。
低效率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有制度区域的不同利益关系导致的原因,地方政府所代表的地方共同利益又包含多个利益集团,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的对比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事实往往是各既得利益集团作为旧有低效率制度的获益者,总会阻碍旧有制度的改革,使低效率的旧有制度大量存在。
(三)制度后发地方政府的制度短缺。从中国改革的目标及其20多年来呈现出的特征来看,这种改革属于需求诱导式的制度变迁,它是一种渐进式的变迁,其过程往往表现为局部变迁,在实践中经常性发生制度安排层面上的创新。局部的变迁使地方的制度发展并非一致,制度短缺的情况也存在其中。制度短缺,其原因是开放经济中人们的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供给。制度需求反映各利益主体对新制度的期望,不存在实际发生的与代价。而制度供给意味着规则、习惯的重新确立,必然伴随着成本和风险。因此制度供给通常滞后于制度需求,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时间迟滞。制度变迁过程中,当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时滞被持久延续并成为大量存在的现象时,制度短缺便出现了。
(四)制度模仿、技术模仿之间的相关。制度结构及其互补性对制度变迁绩效产生决定性影响,同时要求制度变迁的整体性、协调性,这样决定了在一个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和结构中,只模仿其中的单个或一部分制度,放弃对制度体系和结构中其它制度的模仿是不可能的。否则制度模仿不可能有效率,已模仿的制度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制度模仿与技术模仿之间存在着高度关联性。技术作为经济增长的内在因素之一,在具体的某一国家和特定时期,它与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上存在着某些差异,它们的重要性交替出现。但总体而言,技术与制度是相互关联的、相互作用甚至相互决定的,技术与制度是不能分割开来的。
二、地方政府间制度模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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