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4046 发表于 2018-7-13 11:52:35

2018读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基于方法论的角度

  提要:首先对周其仁的研究方法进行一番梳理,弄清楚周其仁为什么放弃流行的“委托—代理”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实际上,《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的方法论应用可以追溯到周其仁1996年发表的《里的企业:一个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所应用的分析方法,并没有超越该文所运用的分析范式。之所以流行的“委托—代理”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不适用于分析公有制企业,首先是因为周其仁认为“委托—代理”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不适用于分析市场里的企业。得出公有制企业的非合约性质,首先是因为周其仁认为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特别合约,从而得以市场里的企业为参照系(范本)。知道了“范本”(市场里的企业)有那些“构成要件”,然后再比较“样本”(公有制企业)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对比分析后的就是公有制企业需要建造、补足缺少的“构成要件”(人力资本的法权与事实的产权相一致)。;
;关键词:公有制企业 构成要件 合约;

;周其仁先生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以后简称《性质》),发表于2000年第11期《研究》。它分析的是尚未发生市场化改革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认为公有制企业是在法权上否认个人拥有生产性资源产权的基础上的一个非市场合约性的组织。进而论述了为了充分动员在事实上仍然属于个人的人力资本,公有制企业用国家租金激励机制来替代市场交易和利润激励体制。认为理解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效率差别的基础即在于国家租金体制与市场合约的企业体制的差别。在方法论上,周其仁认为流行的“委托—代理”框架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框架都不适合分析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因此他尝试运用“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不相一致”的框架来对公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进行分析。毋庸置疑,《性质》是一篇非常出色的文献,我们可对《性质》的逻辑推理进行一番梳理。;
一、“委托—代理”分析范式的无效性;
由于公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周其仁认为流行的“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不适用于公有制企业的分析。因为在公有制的法权体系里,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个人在主义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在个人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源的权利被否定之后,个人不可能选择经济组织,也不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承认个人合法产权的条件下,任何集合起来的组织可以最终追溯到组成集合体的个人)。在此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组成的成员个人作进一步的追溯。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因此,由于公有制企业“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特征,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讨论公有制企业,在分析上会遇到困难。因各类代理人本身都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也并不对任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个人负责。;
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的局限性;
要充分理解周其仁在《性质》中抛弃“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分析范式,必须追溯到周其仁发表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的《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一文。周其仁对企业分析范式秉承的是科斯(1937)、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张五常(1983)和巴泽尔(1989)企业理论,即“市场中的企业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或一组)由各类资源所有者缔结的市场合约”。周其仁认为企业是一组市场合约的思想隐含着“构成一个企业至少要两个以上资源所有权”,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源所有权,也无所谓“市场合约”了。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如何通过产权的交易来合作利用各自的资源,这就是一个契约的内容了。因此,一个契约一定包括多个所有权。周其仁认为把企业看作只有一个资本(及其所有权),那不过是对企业财务资本和企业家人力资本不加区分的一种模糊判断而已。对此,周其仁在《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里引用了斯蒂格勒和弗里德曼的企业思想来进行论证,“大企业的股东拥有对自己财务资本的完全产权和控制权,他们通过股票的买卖行使其产权;经理拥有对自己知识的完全产权和支配权,他们在高级劳务市场上买卖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股份公司并不是什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是财务资本和经理知识能力资本这两种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复杂合约(Stigle;and;Friedman,1983)”。于是,周其仁关于企业的洞察是“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人力资本产权则包括工人的、经理的和企业家的个人产权”。因此所谓的“企业所有权”概念成为了一个悖论,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是无法对企业进行透彻的分析的,《性质》一文对“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范式的弃用也就是自然而然了。三、“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不相一致”的分析力量;
在公有制体制下,“个人甚至也不准拥有其本人的法律所有权。因此,任何个人不再可能与他方达成生产性利用自有人力资源的合约”。周其仁认为公有制企业禁止个人拥有人力资源的生产性利用权利、特别是缔约的权利,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各类人力资源的市场交易被公有制的法律禁止。这样个人通过合法的市场交易实现其人力资本价值的机制,在传统公有制体制下消失了。消除个人产权的公有制企业,合乎逻辑地实现了一切资源归公。个人不但不能充当公有企业财务资本和其他物质资本的最终委托人,而且无法凭借其自身拥有的人力资源,通过选择与公有制企业订立市场合约,作为要素所有者进入企业合约。公有制企业已经不是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它并不是基于一个(或一组)市场合约。公有制“企业”使用各种投入要素不是要素所有者基于合约条件的让渡,而是一切资源归公以后的指令调派。虽然公有制企业制度否认了个人对其生产性人力资源的合法所有权。但是,它并不能消灭“个人总是其人力资源天然的实际所有者和控制者”。这使公有制企业面临一种内在的紧张,因为各种卑微的私人利益和动机在公有制企业里不但依然存在,在法律上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人力资源,并不能直接听由公有制企业调动和指挥而得到发挥。公有制企业无法自动地动员已经被“配置”在企业内的、在法律上“公有的”人力资源特征,造成了“法权的和事实的产权不相一致”。;
个人不能合法拥有其人力资源,没有权利自由退出激励无效或不足的组织,也没有权利缔结他认为更有效率的组织合约。个人可以“选择”的,只是在给定的企业组织里,要么减少劳动和管理努力的供给,要么利用事实上的控制权和监督不足通过攫取资源非法地获得个人所得。这样人力资源要么闲置,要么被用于非生产性方向。而在个人对其人力资源实际的产权得到合法承认的场合,某个企业合约的激励无效或激励不足,可以由人力要素向其他企业或非企业组织的流动来校正。因此,人力资源因为个人拥有较大的选择自由而得到更大程度的生产性利用。对此,周其仁认为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也是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化改革逻辑)最终指向的是界定个人产权的改革。因为任何一种人力资源只能以个人为载体:能够走上劳动力市场、技术专家市场、经理和企业家市场的只能是一个个自然个人,而再也不可能是抽象的“全民”、“国家”和“集体”。;
四、结语;
《性质》一文堪称方法论应用典范,它应用了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它不单单提供一种对市场里企业组织的新理解(即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也把这几种理论(企业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融合贯通起来,应用到对公有制企业性质的理解上来,由于公有制下人力资本产权的丧失,导致了人力资本所有者无法自由选择市场合约(市场合约的自由选择是产权最重要的功能,它是市场校正企业和企业家出错的最重要机制),从而合乎逻辑地得出公有制企业是非合约的“企业”。可以说,周其仁的《性质》一文中所应用的分析方法,并没有超越《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所运用的分析范式。得出公有制企业的非合约性质,首先是因为周其仁认为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特别合约,从而得以市场里的企业为参照系(范本)。知道了“范本”(市场里的企业)有那些“构成要件”,然后再看“样本”(公有制企业)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不齐全的话,缺少的是什么“构成要件”,缺少某个“构成要件”会有什么影响,最终的逻辑就是建造、补足缺少的“构成要件”(公有制企业缺少的“构成要件”是“人力资本的法权和事实的产权相一致”)。周其仁之所以得出如此精堪的研究逻辑,在于他对企业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深刻理解,从而能跳出流行的“委托—代理”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实际上,细读《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就不难发现,之所以周其仁认为流行的“委托—代理”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不适用于分析公有制的企业,首先是因为周其仁认为“委托—代理”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分析框架不适用于分析市场里的企业。当然周其仁能把《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的研究方法娴熟地应用于公有制企业的分析,也得益于他对我国公有制企业透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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