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82108 发表于 2018-7-13 11:51:43

2018封建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

   《史研究》最近发表了几篇文章,开展对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关系问题的讨论。本文拟对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联系,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在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关系,市镇与封建经济的关系等几个问题,结合经济史的研究成果,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参加这一讨论。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根据生产条件的来源和产品的去路来判断生产单位是否属于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范畴的办法,是可行的,但不能拘泥一端。只看生产条件的来源,说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才能进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不是自然经济的,那末,购买原和生产工具的生产单位把产品留作自用的该怎么算?只看产品的去路,说生产品只用来满足本单位需要的不是商品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才能进行生产的单位该怎么算?所以,必须既要看到生产条件的来源,也要看到产品的去路,而且,不光看到生产、生产单位,还要看到消费和消费单位。换句话说,从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进行分配,到满足消费的需要,这一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在我们的考察范围以内,凡是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活动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凡是不通过的,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在考察各个环节之后,再作总的概括,也许可以减少一点片面性和简单化。

许多著作都拿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和手的结合体论证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这并非毫无道理。因为这类小农经济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如果它具有自然经济的性格,封建经济也就必然与自然经济发生紧密的联系了。且不说那些论证是否确切,只就它们大多强调小农经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本身的特点,相对忽视它同封建生产方式和剥削方式的特点的联系而言,是失于片面,需要作些补充的。
封建里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在内,这里暂时撇开它不谈。只谈没有土地,租种土地所有者土地,利用自己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独立经营的小农。这类小农包括交纳各种形态地租的直接生产者。他们所拥有的,就是所使用的土地和全家的劳动力两项资源,他们经营生产的目的是交纳地租和维持家庭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经营的原则是维持劳动与需要的平衡。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结合起来,又是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结合起来。在诸多的需要中,交纳地租占有特殊的地位。理论上,产品中维持家庭需要后的剩余才能作为地租交纳给土地的所有者,实践上,是在扣除了地租以后,才能考虑家庭需要的满足。在高额地租盛行的场合,这使农民在纳租以后饿饭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地租的生产在这类小农家庭经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为满足纳租需要的生产,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从这一点上看,这类纳租小农,应该说主要是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虽然它们是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的结合体,甚或是一个小商品生产者。
沿着这条论证的思路,我们会遇到封建的劳动者与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剥削方式的特点问题。我认为,正是这些特点能够从根本上说明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
马克思曾说过:“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 封建时代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方法,与时代的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增殖价值的生产。在封建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并不购买劳动力,不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就能够使劳动者与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封建地租的生产。这种结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所有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分为份地,交由直接生产者去使用。直接生产者在份地上用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用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使支出一定数量的劳役地租成为可能。另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留作自营地,在自营地上利用直接生产者的劳役进行生产,产品全归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所有者就是所谓领主,直接生产者就是所谓农奴,这就是领主农奴制度。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全部所有土地分租给直接生产者使用,向他们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自己并不留下土地直接经营生产。直接生产者租佃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利用全家人的劳动力经营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这里的土地所有者是所谓地主,直接生产者是所谓佃户,这是地主佃户制度。
此外,还有一类结合方式。土地所有者不采取上述的两种办法,而是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等,自己经营生产,产品全归自己享有。这里的等级雇工是前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相类似,其与土地的结合也通过了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但有区别。比如说,等级雇工出卖的是一定时期的人身,所得报酬也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这种报酬分为工食和工钱两个部分,工食占大部分,虽以货币计量,交给雇工支配,但多以实物抵偿,带着浓厚的自然经济痕迹。从整体看,这类结合方式,主要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但带有商品经济的因素。这就是所谓经营地主制度,土地所有者是所谓经营地主,直接生产者包括奴仆和等级雇工等。
以上三种结合方式,以前两种最为流行,曾在封建时代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分别占据过统治的地位;这两种方式还可以结合起来。第三种始终不曾占过重要地位,它可以在上述两种结合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时候,单独存在;也可以同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领主自营地上,除使用农奴的劳役外,还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的劳动;佃租地主也可以留下一点土地兼作经营地主。所以在强调封建的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时,不应忽视商品经济因素的存在。至于土地买卖的影响,留到下面去说。
在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结合方式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劳役、实物或货币地租,这些地租形态也突出地表明了自然经济的色彩。
在劳役地租形态下,直接生产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多种多样的,几乎无所不包。比如耕地耙地,春播秋收,冬种夏锄,打谷扬场,收割干草,修整果园,种植蔬菜,修缮房屋谷仓、马厩畜栏,绩麻纺线,酿造酒类,制造麦曲等等,外加放牛羊、牧猪鹅、剪羊毛,还要用自己的车马为土地所有者运送粮食木材等等。这都是具体劳动。
在实物地租形态下,劳动者所交纳的实物,凡是有关土地所有者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具备。比如大小麦、大小米、谷物豆类,面粉乾酪,黄油牛奶,牛羊猪鹅鸡鸭鱼,蔬菜和水果,蜂蜜黄蜡,亚麻棉花,木材砖瓦石块,以及锅、桶、刀、剪、桌、椅、镰刀、马掌等等。这都是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实物。
虽然,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劳役和实物地租未必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品类完备。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不论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都经历过单一化的变化过程,劳役地租单一化为农田和劳动,最后只是运输劳动,实物地租单一化为主要粮食作物,最后只是小麦或大米一项,它们的具体劳动性质和实物形态并未改变。其自然经济的性质,一目了然。
只有货币地租形态,需要加以说明。纳租所用的货币,是租佃农民将自家的产品作为商品拿到上进行交换而得来的,是商品货币交换的结果,应该说,是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但是,这只表明货币的来源,并未说明它在纳租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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