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1667 发表于 2018-7-13 11:44:35

2018法与经济: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

  作为控制工具的,本身就是人类长期博弈的结果,而且往往是富于效率的。然而,对中国古代长久存在的连坐和保甲等制度,学界普遍持批评态度。本文应用现代激励理论,对这些制度中蕴含的激励原理和连带责任及其施行的不断改进作了剖析。在早期国家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连坐和保甲制度属于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方式。在“小政府”的前提下,连带责任有效地利用了分散化的信息,对维护国家的大一统以及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探讨了这些制度的边界、作用以及对中国历史上相关制度的影响,并对现代中国法中的显性和隐性连带责任作了探讨。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信息是决定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自然地,法律制度应该随信息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关键词 连坐 保甲 信息 连带责任 法律学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它是现代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尽管现代法律强调这种个人责任,但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连带责任仍大量存在。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事件”中,由于南京冠生园的伪劣月饼导致对几乎所有月饼厂家实施“连带性惩罚”。一些学者将这一事件称之为“品牌株连”。这是市场自发实施的连带责任的一个典型例子。在历史和现实中,不仅仅是在企业成员之间,在家庭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邻里之间、共同行为人之间,都存在着基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范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虽非中国独有,但中国可能是有史以来的各个国家中,连带责任实施的范围最广、时间最长、最严厉、对这一工具的依赖性最强的国家。身份制度、家族主义和集体性责任,是中国古代家国一体制度的主要特点。剑桥中国史认为古代中国法律的两大特征是等级化的身份社会和“集体责任”——“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古代中国的连带责任是发达的,其原因在于它构成了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一是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性惩罚,这主要表现在连坐制度上;另一是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权力组织方式,即保甲制度。两者同样存在着交叉和融合:宗法宗族制下的聚居。连带责任的再一个表现形式,则是在公共权力领域,如举荐、科举等,同样采用连坐制。连带责任的广泛存在,强化了宗法宗族制度,是古代中国“家国同构”的核心治理方式。
连带责任,本来是一种集体性互助组织制度,和早期社会中的“井田制”紧密联系。社区互助组织和井田制是由周公提出来的,但作为一种法律化激励方式的连带责任,是最先由管子推行的。春秋时代齐国实施的什伍之制,是中国保甲制度的最早起源。管子在齐国的改革,主要是“编户齐民”,是对居民的纳入制度化、公共化的开始。从商鞅时代的秦国开始,正式确立了刑事上的连坐制度。连坐,又称为缘坐、株连、族诛,其中存在着些许差异,但都是连带刑事责任的表现。历代学者一般都认为,首次将连坐制度化的是商鞅。从商鞅开始,连带责任上升为一种“集体性惩罚”,邻里之间、亲属之间和官员之间负有相互纠举、告奸的责任。汉朝继承秦制,以后代代沿袭。南北朝时代扩展到“举荐”,“若取非人,刺史为首,以违旨论,太守、县令、纲僚节级连坐”。唐代被称为中国刑律的“黄金时期”,仅仅只有“十恶”中的几项罪名适用连坐。但是,什伍制度继续延伸到了赋税领域,如果民户逃亡,所抛弃的土地由邻保代为耕种,拖欠的租税由邻保代纳。宋代则正式确立了保甲制度。此后,这一制度的范围不断扩大,连带责任的范畴越来越广。
不难看出,连坐、保甲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强有力的激励方式。自秦朝至清朝,历经各朝各代,连带责任(连坐和保甲)演化为“弭盗贼、缉逃人、查赌博、诘奸究、均力役、息武断、睦乡里、课耕桑、寓旌别,无一善不备”(魏源语)的重要工具,成为“古代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得力措施”。
然而,现代的家(尤其是学家)提到连坐等制度时,总是将其与“落后”、“野蛮”、“愚昧”、“反人道”等词联系起来。一味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是残暴、落后的,是不容于现代社会的,这似乎过于牵强。20世纪初期的清末法律现代化,取消了残酷的死刑、耻辱刑,但并没有完全取消连带责任。到了民国时期,保甲制度不但没有消亡,反具活跃的生命力。
现代的冠生园事件,古代中国长久的连坐和保甲制度表明:连带责任的幽灵,一直飘荡在中国大地。连带责任在古代法和现代法中的顽强生命力,是由什么所决定的呢?
二、作为激励机制的连带责任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理性人总是在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法律通过三个渠道作用于个人行为:一是设定个人行为的规则(约束条件),二是改变人的偏好(效用函数),三是协调人们的预期,进而协调均衡结果。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则,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也就是说,法律的可实施性必须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法律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行为。比如说,当一项法律规定对行为X实施惩罚时,而且仅当在该法律下X不构成个人的最优选择时,这项法律才是有效的。如果在该法律下选择X仍然是个人的最优行动,这项法律就是无效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法律理解为一种激励机制(incentive mechanism)。作为激励制度的法律,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也就是说,给定其他人(包括执法者)遵守法律,每个人都有积极性遵守法律。尤其是在历史中长期存在的法律规则,作为人类行为的博弈结果,必然是符合纳什均衡的。法学家和学家对此的表述则是庞德的正义观念和亨廷顿的制度职能适应性。
正是在激励的意义上,我们说“法律制度可以作为有秩序地变化和社会工程的工具”。法律作为控制社会的工具,必须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刑罚作为一种激励,将违反规则的行为和惩罚相对应,构成了民众的“利害”之所在,惩罚的范围、轻重可以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效用,产生影响。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也直接影响着守法的程度。
作为激励工具的法律,核心在于“合法性”和“服从”两者之间。中国古代的治国,是由的教化和天理来完成合法性的构建,而采用严厉的刑罚来要求居民的顺从,“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我们可以说,连带责任之所以长期存在,是符合法律的激励机制原理的,也是符合法律的制裁理论的。决定连带责任的,正是信息、惩罚和行为的特性。由参与者的特性,以及信息能力、惩罚以及制裁技术和行为决定了连带责任在传统社会中的长期存在,它构成一个纳什均衡。
信息获取的途径构成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差别。“初民并不能很好的理解自然的规律(对魔力和巫术的信仰几乎在所有的初民社会中都存在),缺乏书写方法以至于无法记录,缺乏现代通讯技术——缺乏这些意味着和当代社会相比原始社会获得信息的成本更高”。获得、传递信息能力低下,是传统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尽管秦始皇统一文字、度量衡,秦帝国以及后续的皇朝都努力构建水陆网、驿站邮传等制度,降低了信息的传递成本,但监督人民和动员其服从国家的指挥,从事公共领域的活动,则显然需要有效的特定的激励方式。井田制、封建制、郡县制等显然也是国家实现公共领域的主要治理方式。
作为国家而言,其目标包括政治支持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两个方面。但显然,禁止叛乱、征收公共赋税、公共建设和军事动员,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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