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76477 发表于 2018-7-13 11:36:55

2018近年来台湾的中国经济史研究概况(二)

  本文以近五年来在出版的期刊、会议论文为取材范围,尤其以台湾本地学者所发表的论文为主,学位论文的介绍则视行文需要,斟酌叙述。部份论文虽然常被归入史范畴,但由于其论述涉及层面,笔者仍然酌加简介。应该说明的是,五年来的研究论著极多,不可能篇篇述及,因此文中所列诸篇,皆经筛选排入。笔者也尽量持平介绍各篇论文的研究成果,至于如何评议,则留待专家为之。
在近代的研究中,王树槐以建设委员会为主,以电厂为单位,展开一系列的电业研究。王氏研究的电厂包括上海、镇江、南京、江西九江等地,其研究取径自我定位为企业史个案研究,多著重内部经营情形以及政府的角色。个案之中,南京的首都电厂为建设委员会的经营事业之一,其余电厂或自清末的官办改为商办,或为民间自设经营。(注:南京首都电厂的研究见《首都电厂的成长,1928-1937》,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1991.6):293-334。)其《上海浦东电气公司的发展,1919-1937》、《上海闸北水电厂商办的争执,1920-1924》、《上海翔华电气公司,1923-1937》及《上海华商电气公司的发展,1904-1937》四文,说明电厂经营顺利者,或在于企业主的专业能力、长才、洞见当地未来的发展潜力(如浦东公司的童世亨、翔华公司的陈保钦),或在于企业资金雄厚、政府的协助(如华商公司、闸北公司)。至于政府的态度,以翔华公司从激烈的竞争中争取设立的例子来看,省署与省以下的基层机关团体立场互异,中央政府则多居中妥协。但整体而言,中央及地方政府对电厂经营仍以协助为主,如华商公司改商办及扩充营业区,为配合地区需求,政府少有阻碍。(注:此四篇论文依序见于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3(1994.6):89-132、25(1996.6):167-212; 《郭廷以先生九秩诞辰纪念论文集》(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6年),上册,页157-182;《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页581-603。)
上海以外,王树槐《江苏省第一家民营电气事业--镇江大照电气公司(1904-1937)》,说明大照电气公司由于镇江市经济日渐衰落而未能发展。(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4(1995.6):517-571。)而《九江庐映电灯公司:自营与政府的整理(1917 -1937)》,则说明电厂因经营困难,一度由建设委员会接管, 至步上正轨后再归原公司经营。此个案显示早期大多数电气事业面临资金筹措及人才缺乏的情形下,政府角色的重要性。(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7(1997.6):137-184。)
其他工业方面,何思眯《近代中国卷烟工业之发展(一九一二-一九三七)》概述卷烟工业在中国的兴起、发展,及其从外资色彩鲜明到华资崛起的演变过程。(注:《国史馆馆刊》20(1996.6):95 -114。)程玉凤《从技术转移看"资源委员会"的人才培养--以"三一会派"为例》,肯定1930年代派员赴习电工、、等工业技术的人才对中国工业发展的贡献。(注:《国史馆馆刊》20(1996. 6 ):139 -175。)
(四)赋役、租税与
这方面的文章,有探讨官方对城市业者(行户)的强制性买卖(临时性的税)和行会上供的弊端,如黄纯怡《试论宋代的科率》、《略论宋神宗时期之免行钱》,叙述宋代科率制度的实施、流弊、政府的改革,以及对行会实行以钱代役的始末。(注:《试论宋代的科率》见《兴大学报》5(1995.6):97-114;《略论宋神宗时期之免行钱》见《兴大历史学报》4(1994.5):41-54。 )也有以手工业物料及流通的成品为主,如罗丽馨《明代的手工业税》,依课税机构、方法、税额分别详陈,税额方面由于史料缺乏,只能根据部分钞关及门摊税(近似营业税)略作推估。(注:宣读于"第一届两岸明史学术研讨会",台北:"国立大学",1996年7月23-24日。 相关主题可参照罗氏近年专著《十六、十七世纪手工业的生产发展》(台北县新庄市:稻禾出版社,1997年),对当时手工业部门的制造、流通情形言之甚详。)宋惠中《晚清湖南的商业税与商业网络--以厘金资料为中心的讨论》,除了检讨厘金数字作为反映通过贸易量的可能限制之外,从厘金局卡的设置区位来看,反映湖南省内贸易网络的建构仍以便利的水系为主。(注:《史原》20(1997.5):363-401。)王良行《1929年中国国定税则性质之数量分析》,从进口税率、税额及进口物量三方面,分析1929年国定税则的真正功能。根据他的分析,该项税则确有保护工业的功能,而非如界所说的只是增加功能而已。(注:《近代史研究》1995.4:209-248,此文又收入王著《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史论集》中。)
财政方面,政府的盐专卖制度和盐法在不同地区的实施情形,及其如何影响地方财政,向为研究重心。梁庚尧《南宋广南的盐政》描述两广盐政的发展始末、差异、亦即广东一直实行商运商销的钞法,广西则是经过官卖与钞法反覆更迭之后,确立官卖的稳固地位。梁氏认为,南宋中期以后两广形成广东抑卖盐钞、广西官卖抑配的现象,使得两地的盐法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其实已近乎官卖。(注:《大陆杂志》88.1(1994.1):7-19、88.2(1994.2):14-27、88.3(1994.3):15-27。)两广之外, 区域盐政的讨论还可参考梁庚尧《南宋四川的引盐法》及许世融《井盐对宋代四川地区国防、财计、社会、经济等方面之影响》二文。这两篇文章都讨论盐利与四川财政的关系,前者侧重军事因素和政府介入盐的生产管制,后者偏重盐利的广泛用途。据梁氏所述,南宋初年四川因负担对金战役经费以致财政生困,中央政府以四川盐利作为经费来源,实行引盐法,亦即经由对盐商征课而将私井纳入管制,以增加课入的纾困办法。结果,井户和盐商的境遇因政府偏于以课利为标的而趋于恶化。政府虽曾致力改善这种现象,但当对外战事再发带来财政压力时,政府的政策仍是课入优先。在许世融的文章中,强调四川盐课收入在岁计、边防、养士的多方贡献,并叙述北宋政府从处理与盐有关的族群或社会冲突事件中,逐渐发展出一套"以盐笼番"政策,以宋政府所掌控的经济资源作为交易,换取边境和平。(注:梁庚尧文见《台大历史学报》20(1996.11):501-536。 许世融文见《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26(1994.9):107-127,有关川盐的细部研究,可再参许氏硕士论文《宋代川盐的生产管理运销及其对社会经济之影响》(台北:"中国大学"史学研究所,1992年)。)
梁庚尧《南宋四川的引盐法》提及财政策略的调整与对外战役的关系,这在郑樑生《东南沿海地区倭乱对明朝财赋所造成的影响》一文中,也有类似的探讨。郑氏讨论16世纪中期明廷对东南沿海寇乱的因应措施,包括在灾区减税粮及停征,以及实施额外提编、加派以增税收。但是后一项措施却未随倭乱平息而取消,反而使某些职官增加贪渎机会。(注:宣读于"第一届两岸明史学术研讨会",台北:"国立政治大学",1996年7月23-24日。)
盐专卖历史悠久,至20世纪前半期,其商业利益仍是政府独占事业中重要的一项。何思眯《抗战时期的专卖事业(一九四一--一九四五)》一书,对抗战后期国民政府的各项专卖事业有完整的描述。为因应战争支出,挽救战时财政赤字及通货膨胀,强化统制经济的政策遂成为当时之需,措施之一即为开办专卖事业。据何氏所述,实施盐、菸、食糖、火柴专卖的前三年,专卖收入迭年有增,基本上已达到财政收入的目的。(注:此书为著者据其同一题名博士论文(台北:"国立政治大学"历史研究所,1993年)修改而成,由"国史馆"于1997年出版。)
财政问题当中,中央与地方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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